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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49 號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實施辦法》已經2018年10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6年8月31日公佈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實施辦法》(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6號)同時廢止。

部 長  苗 圩      

2018年11月9日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管理,規範民用爆炸物品生産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産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

第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動態調整、嚴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採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産品、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以及現場混裝生産技術。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産業結構規劃、産業技術標準和民爆行業發展規劃;

(二)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築材料、安全距離以及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三)生産設備、工藝技術符合有關安全生産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四)主要負責人具有與所生産民用爆炸物品相適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與民用爆炸物品生産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佔職工人數的比例不得低於15%;

(五)有健全的安全、質量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申請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示範文本見附件1);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三份,示範文本見附件2);

(四)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

(六)法定代表人無刑事處罰材料;

(七)專業技術人員資質證明複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需要組織專家現場評審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將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登記類型、有效期、證書編號、生産地址、生産品種和年生産能力等。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由正本、副本和附件組成,式樣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規定。附件作為備註欄信息,隨《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一併發放,與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産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延續,並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收回原證並換發新證;不予延續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登記類型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材料以及有關機構批准變更的文件;涉及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

第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為調整生産品種及年生産能力進行改建、擴建、異地建設,或者採用現場混裝生産方式生産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材料;涉及變更生産地址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不改變生産品種及年生産能力,在現有生産線原址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當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將備案情況按年度匯總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及其編號僅限本企業使用,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

第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可以授權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少於51%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産條件的企業生産其獲准生産的民用爆炸物品。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附件中載明該被授權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生産品種、生産地址、年生産能力、有效期等內容。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核定的事項進行生産,生産作業應當執行安全技術規程等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産。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向註冊地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年度報告表》(一式三份,示範文本見附件3),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隨機抽查監督管理制度,公佈抽查事項目錄,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撤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許可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法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登出手續: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未經批准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會公佈被依法登出《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信用記錄製度,將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違反本辦法並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經許可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産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産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産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

(一)超出許可核定的生産品種、能力進行生産的;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産作業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因存在嚴重安全問題被吊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予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二)年度報告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生産經營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八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級或者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級或者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並對行政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受理、審查、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賄、瀆職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6年8月31日公佈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實施辦法》(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申請審批表示範文本

   2.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

   3.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年度報告表示範文本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