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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貨物貿易協議


序  言


為深化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貨物貿易自由化、便利化,進一步提高雙方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雙方決定,就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貨物貿易簽署本協議。


第一章 與《安排》的關係

第一條 與《安排》的關係


一、雙方決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以及《〈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中有關貨物貿易的已實施措施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本協議是《安排》的貨物貿易協議。

二、《安排》第二章第五條至第九條、第三章第十條、第五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6的有關內容按照本協議執行。本協議條款與《安排》及其有關補充協議條款産生抵觸時,以本協議條款為準。


第二章 範圍及定義

第二條 範圍及定義


一、本協議的所有措施適用於內地和香港之間的貨物貿易。

二、本協議所稱措施,是指一方的任何措施,無論是以法律、法規、規則、程序、決定、行政行為的形式還是以任何其他形式。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時,每一方應採取其所能採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證其地區內的政府和主管機關以及非政府機構遵守這些義務和承諾。


第三章 義務及規定

第三條 國民待遇


一方應根據世界貿易組織《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給予原産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不低於其給予本方同類貨物的待遇。


第四條 關稅和關稅配額


一、香港繼續對原産內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內地對原産香港的進口貨物全面實施零關稅

二、一方不對原産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實行關稅配額。


第五條 非關稅措施


一方不對原産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符的非關稅措施。


第四章 原産地規則及實施程序

第一節 原産地規則

第六條 定義


就本章而言:

“到岸價格”是指包括運抵進口方進境口岸或地點的保險費和運費在內的進口貨物價格。

“《海關估價協定》”是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中《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

“離岸價格”是指包括貨物運抵最終外運口岸或地點的運輸費用在內的船上交貨價格。

“可互換材料”是指在商業上可互換的材料,其性質實質相同,僅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分。

“公認的會計原則”是指一方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産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方面所認可的會計準則。上述準則既包括普遍適用的概括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貨物”是指任何商品、産品、物品或材料。

“材料”是指以物理形式構成另一貨物部分或已用於另一貨物生産過程的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組裝件或貨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貨物的生産、測試或檢驗過程中使用,本身不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貨品。

“非原産貨物”或者“非原産材料”是指不符合本章規定原産資格的貨物或材料,以及原産地不明的貨物或材料。

“原産貨物”或者“原産材料”是指根據本章規定具備原産資格的貨物或材料。

“生産”是指獲得貨物的方法,包括貨物的種植、飼養、開採、收穫、捕撈、水産養殖、耕種、誘捕、狩獵、捕獲、採集、收集、養殖、提取、製造、加工或裝配等。

“水産養殖”是指對水生生物體的養殖,包括從卵、魚苗、魚蟲和魚卵等胚胎開始,養殖魚類、軟體類、甲殼類、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和水生植物等。養殖是指通過諸如規律的放養、喂養或防止食肉動物侵襲等方式對飼養或生長過程進行干預,以提高擴大蓄養群體的生産量。

“《協調製度》”是指作為1983年6月14日簽署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國際公約》附件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及其修訂。

“品目”是指《協調製度》內使用的4位數編碼。

“子目”是指《協調製度》內使用的6位數編碼。


第七條 原産貨物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下列貨物應當視為原産于一方:

(一)根據第八條的規定,在一方完全獲得或者生産的;

(二)在一方僅由原産材料生産的;

(三)在一方使用了非原産材料進行生産的:

1.屬於附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適用範圍,並且符合相應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製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規定的;

2.不屬於附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適用範圍,但是滿足按照累加法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大於或等於30%的標準,或者按照扣減法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大於或等於40%的標準。


第八條 完全獲得或生産


下列貨物應當視為第七條第(一)項所述在一方完全獲得或生産:

(一)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

(二)從一方的活動物獲得的貨物,包括奶、蛋、天然蜂蜜、毛髮、羊毛、精液或者糞便;

(三)在一方種植,並收穫、採摘或者採集的植物或植物産品;

(四)在一方狩獵、誘捕、捕撈、水産養殖、採集或者捕獲獲得的貨物;

(五)從一方相關的陸地、水域及其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的礦物質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物質;

(六)在一方以外該方擁有開發權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貨物,只要該方根據其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有權開發上述水域、海床或者底土;

(七)在一方登記註冊或者持一方牌照並懸挂其國旗(就內地船隻而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船隻而言)的船隻在該方水域以外海域捕撈獲得的魚類或者其他海産品;

(八)在一方登記註冊或者持一方牌照並懸挂其國旗(就內地船隻而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船隻而言)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項所述貨物加工、製造的貨物;

(九)在一方加工過程中産生的,僅用於回收原材料的廢碎料;

(十)在一方消費並收集的僅用於回收原材料的廢舊物品;

(十一)在一方完全由上述第(一)項至第(十)項所述貨物生産的貨物。


第九條 區域價值成分


一、第七條第(三)項及附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中所規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應當根據下列公式計算:

(一)累加法


(二)扣減法


原産材料價值包括原産的原料和組合零件價值。

二、就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而言,産品開發是指在一方為生産或加工有關出口製成品而實施的産品開發。産品開發支出的費用必須與該出口製成品有關,包括生産加工者自行開發、委託該方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以及購買該方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的設計、專利權、專有

技術、商標權或著作權而支付的費用。支出金額必須能夠按照公認的會計原則和《海關估價協定》確定。

三、就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而言,非原産材料的價值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加以確定:

(一)對於進口的非原産材料,非原産材料的價值應為材料進口時的到岸價格;

(二)對於在一方獲得的非原産材料,非原産材料的價值應為在該方最早所能確定的實付或應付價格。該非原産材料的價格不應包括將其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産商所在地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及任何其他費用。

四、就本條第一款而言,區域價值成分的計算應當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及《海關估價協定》。


第十條 微小含量


對於不符合附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貨物,只要其使用的未發生稅則歸類改變的非原産材料的價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的10%,該貨物仍應被視為原産貨物。該非原産材料的價值應根據第九條第三款確定。


第十一條 累積規則


一、一方的原産貨物或原産材料在另一方構成另一貨物的組成部分時,該貨物或材料應當視為原産于後一方。

二、就本條第一款而言,對於適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後一方貨物,在不計入前一方原産貨物或原産材料價值時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其計算方法大於或者等於15%(累加法)或20%(扣減法)。


第十二條 微小加工或處理


一、儘管有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産品僅經過了一項或多項下列操作,不應賦予原産資格: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儲藏期間處於良好狀態而進行的保存處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簡單裝配成完整品或將産品簡單拆卸成零部件;

(三)以銷售或展示為目的的包裝、拆包或重新打包等處理;

(四)動物屠宰;

(五)洗滌、清潔、除塵、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層;

(六)紡織品的熨燙、壓平;

(七)簡單的上漆、磨光;

(八)穀物及大米的去殼、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拋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塊的操作;

(十)水果、堅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殼;

(十一)削尖、簡單研磨、簡單切割;

(十二)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組合)、切割、縱切、彎曲、捲繞、展開;

(十三)簡單的裝瓶、裝罐、裝袋、裝箱、裝盒、固定於紙板或木板及其他類似的包裝工序;

(十四)在産品或其包裝上粘貼或印刷標誌、標簽、標識及其他類似的區別標記;

(十五)同類或不同類貨物的簡單混合;

(十六)僅用水或其他物質稀釋,未實質改變貨物的性質;

(十七)僅為方便港口裝卸所進行的工序;

(十八)第(一)至(十七)項中的兩項或多項工序的組合。

二、在確定某項貨物的生産或者加工是否屬於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處理時,對該貨物在一方進行的所有操作都應被考慮在內。


第十三條 可互換材料


如果在貨物的生産過程中使用了可互換材料,則應當通過下述方法確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原産資格:

(一)材料的物理分離;

(二)出口方公認的會計原則承認的庫存管理方法。該庫存管理方法應當自啟用之日起至少連續使用12個月。


第十四條 中性成分


在確定貨物是否為原産貨物時,下列中性成分的原産地不予考慮:

(一)燃料、能源、催化劑以及溶劑;

(二)用於測試或檢驗貨物的設備、裝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於維護設備和建築的備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産中使用或用於運行設備和維護廠房建築的潤滑劑、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貨物生産過程中使用,雖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為該貨物生産過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貨物。


第十五條 包裝及容器


一、在確定貨物原産地時,用於貨物運輸的容器及包裝材料不予考慮。

二、對於應當適用附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所列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貨物,如果零售用包裝材料及容器與該貨物一併歸類,則在確定該貨物的原産地時,零售用包裝材料及容器不予考慮。但是,對於必須滿足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貨物,在計算該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零售用包裝材料及容器的價值應當視情況計入原産材料或非原産材料。


第十六條 附件、備件及工具


一、與貨物一同報驗、一併歸類的附件、備件或工具,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被視為貨物的一部分:

(一)與貨物一併開具發票的;

(二)其數量及價值是根據商業習慣為該貨物正常配備的。

二、對於適用附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所列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貨物,在確定該貨物的原産地時,本條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備件或工具應不予考慮。

三、對於適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貨物,在計算該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本條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備件或工具的價值應當視情況計入原産材料或非原産材料。


第十七條 成套貨品


一、對於《協調製度》歸類總規則三所定義的成套貨品,如果各組成貨品均原産于一方,則該成套貨品應當視為原産于該方。

二、如果部分組成貨品非原産于一方,只要按照第九條所確定的非原産貨品的價格不超過該成套貨品離岸價格的15%,該成套貨品仍應視為原産于該方。


第十八條 直接運輸


本協議的零關稅待遇只應適用於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的貨物。


第二節 原産地實施程序

第十九條 原産地證書


一、如貨物符合本章規定可視為原産貨物,應出口商或生産商申請,一方的授權發證機構可以以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簽發原産地證書。原産地證書範本由雙方主管機構另行商定。

二、一方應當將授權發證機構的名稱和地址通知另一方。如該授權發證機構以紙質形式簽發原産地證書,則應一併提供該授權發證機構使用的印章樣本或其他安全特徵。上述名稱、地址、印章或其他安全特徵的任何變更,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海關。

三、原産地證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産地證書上具有唯一的編號;

(二)原産地證書應當用中文填寫,並且涵蓋同一批次發運的一項或多項貨物;

(三)註明出口人及收貨人信息、離港日期、到貨口岸、運輸方式、貨物的《協調製度》編碼(至少6位)、貨物描述、數量及計量單位、價格、簽證機構信息等;

(四)紙質原産地證書含有樣本簽名或印章等安全特徵,且應當與出口方通知進口方的相符。

四、原産地證書應當在貨物裝運前或裝運時簽發,並自出口方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錯誤、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導致原産地證書未能在貨物裝運前或裝運時簽發,原産地證書可以自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內補發。補發的原産地證書應註明“補發”字樣並自裝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六、紙質原産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時,出口商或生産商可以向出口方授權發證機構書面申請簽發經核準的原産地證書副本。經核準的原産地證書副本上應註明“原産地證書正本(編號_日期_)的經核準真實副本”字樣。經核準的原産地證書副本有效期與原産地證書正本相同。


第二十條 原産地文件的保存


雙方應當要求生産商、出口商和進口商以紙質或電子形式保存證明貨物原産資格的文件至少三年,或者依據雙方各自法律規定進行保存。雙方應當要求其授權發證機構保留原産地證書籤發電子信息至少三年。


第二十一條 與進口有關的義務


一、就申請享受零關稅的貨物,一方可要求符合本章規定原産資格的另一方貨物進口時申報原産地信息。

二、申請享受零關稅的進口商應當:

(一)根據進口方海關的規定,主動向其申明有關貨物享受零關稅,並申報相關原産地信息;

(二)應進口方海關要求,提交與進口貨物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關稅或保證金的退還


一、在進口報關時,因故不能聯網核對原産地信息的,應進口人要求,進口方海關可按規定辦理擔保放行。進口方海關應自該貨物放行之日起90天內核對其原産地證書情況,根據核對結果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或將保證金轉為進口關稅手續。

二、進口商可在進口方法規規定的時限內要求退還多徵的關稅稅款或繳納的擔保。

三、進口商在進口時未向申報地海關申明所進貨物享受零關稅的,即使其在事後向海關申請享受零關稅並申報原産地信息,已繳稅款或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 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


一、雙方應當按照共同確定的方式建立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以確保本章的有效和高效實施。

二、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的技術方案及執行本協議而對該系統所做的相應技術調整和時間安排應當由雙方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原産地核查


一、為確定原産地證書的真實性,或者貨物原産資格的真實性,或者貨物是否滿足本章規定的其他要求,進口方海關可通過如下方式核查:

(一)要求進口商提供補充信息;

(二)通過出口方海關,要求出口商或生産商提供補充信息;

(三)要求出口方海關對貨物原産地進行核查;

(四)雙方海關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五)必要時,依據雙方海關商定的方式在出口方海關人員陪同下到出口方進行核查訪問。

二、進口方海關向出口方海關提出核查請求時,應註明理由,並提供證明核查合理性的相關文件和信息。

三、本條第一款所述的進口商、出口商或生産商收到補充信息要求後,應當及時做出回應,並在收到要求提出之日起90天內做出答覆。出口方海關在收到核查請求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核查並反饋結果。

四、如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收到答覆,或者答覆結果未包含足以確定有關文件真實性或貨物真實原産地的信息,進口方海關可拒絕給予貨物零關稅待遇。


第二十五條 拒絕給予零關稅待遇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在下列任一情況下,進口方可拒絕給予零關稅待遇:

(一)貨物不符合本章的規定;

(二)進口商、出口商或生産商未能遵守本章的規定;

(三)原産地證書不符合本章的規定;

(四)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原産地規則工作組


一、雙方同意在《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機制下設立原産地規則工作組。

二、原産地規則工作組應由雙方原産地規則主管部門代表組成,定期就本章的有效性、一致性以及是否達成本協議的精神及目標進行探討,按雙方商定的模式交換零關稅待遇貨物的相關數據或信息。

三、應一方請求,原産地規則工作組根據雙方原産地規則主管部門商定的機制和時間安排,就零關稅貨物原産地標準的修訂舉行磋商,完成磋商後,經修訂後的原産地標準由雙方對外公佈實施。

四、原産地規則工作組應每年至少會晤一次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開展會晤。

五、兩地海關應會同相關部門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實施工作會議,回顧原産地核查情況,探討加強雙方合作的措施。


第五章 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

第二十七條 範圍與目標


一、本章應根據雙方各自義務及各自海關法的規定,適用於雙方之間貿易所涉及的貨物及往來運輸工具所適用的海關程序。

二、本章旨在:

(一)簡化和協調海關程序;

(二)便利雙方之間貿易;

(三)在本章範圍內促進雙方海關合作。


第二十八條 定義


就本章而言:

“海關法”指明確由海關負責執行的有關貨物進口、出口、移動或儲存的法律或法規的條款,以及由海關根據法定權力制定的任何規章。

“海關程序”指海關對受海關監管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採取的措施。

“運輸工具”指用以載運人員、貨物進入或離開一方關境的各種船舶、車輛和航空器。

“《海關估價協定》”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中《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

“《協調製度》”指作為1983年6月14日簽署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國際公約》附件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及其修訂。


第二十九條 《貿易便利化協定》的確定


雙方重申遵守各自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中《貿易便利化協定》(以下簡稱“《貿易便利化協定》”)下的承諾,促進《貿易便利化協定》的實施。


第三十條 便利化


一、雙方應確保其海關程序和實踐具有可預見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以便利貿易。

二、一方應盡可能使用依據國際標準的海關程序,特別是世界海關組織的標準與推薦做法,以減少在雙方貿易往來中的成本和不必要的延誤。

三、雙方應就《貿易便利化協定》實施加強交流。

四、雙方應不斷尋求進一步簡化程序和提升便利化水平的途徑。


第三十一條 透明度


一、一方應及時公佈其適用於雙方貨物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一方應指定諮詢點處理利益相關人就海關事務的諮詢,並應將提出諮詢程序的相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

三、一方應盡可能在互聯網上提前公佈與適用於雙方之間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以給予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人進行評論的機會。

四、雙方海關應建立相互通報制度,通報有關通關及便利通關管理的政策法規。

五、一方應以統一、公正及合理的方式實施與適用於雙方之間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 海關估價


一方應根據世界貿易組織《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以及《海關估價協定》的規定對雙方之間貿易的貨物進行海關估價。


第三十三條 稅則歸類


一方應應用《協調製度》處理雙方之間貿易的貨物。


第三十四條 海關合作


雙方認識到兩地海關長期密切的合作關係和實行通關便利對雙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同意在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領域加強下列合作:

(一)對雙方通關制度的差異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和交流,尋求提升便利化水平和加強合作的具體內容;

(二)以“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為重點開展合作,提升口岸通關效率;

(三)在水運、陸運、多式聯運等物流方式通關中加強合作,提高監管和通關效率;

(四)加強雙方海關“數據交換及陸路口岸通關專家小組”的工作,進一步研究數據聯網和發展口岸電子清關系統的可行性,通過技術手段加強雙方對通關風險的管理,提高通關效率。


第三十五條 信息技術的應用


一方海關應使用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技術支持海關運作,重視世界海關組織在此領域的發展,探索利用互聯網等形式便利通關,建設並推廣單一窗口。


第三十六條 風險管理


一、一方應建立並沿用風險管理制度實施海關監管,並運用風險分析從而確定需要接受查驗的人員、貨物及運輸工具,以及被查驗的程度和方法。

二、一方在實施其海關程序中應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技術的應用,以便利低風險貨物通關,並使資源集中于處理高風險貨物。

三、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探討加強雙方海關現有聯絡機制,以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及貿易效率。


第三十七條 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


一、一方在實施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或相關措施時,應借鑒國際通行的標準,特別是世界海關組織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的做法。

二、雙方應開展或繼續深化在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或相關措施互認方面的合作,在保證有效監管的同時,依法為守法安全的企業提供通關便利,促進雙方之間及國際貿易的便利化。


第三十八條 貨物放行


一、一方應建立或沿用簡化的海關程序提高貨物放行效率,以便利雙方之間貿易。為進一步明確,本款不應被解釋為要求一方對未滿足放行要求的貨物予以放行。

二、根據本條第一款,一方應建立或沿用下列程序:

(一)在貨物實際到達前可預先以電子形式提交信息並進行處理,以加速貨物放行;

(二)保證依照其海關法,在不超過所必需的處理時間內儘快將貨物放行。


第三十九條 易腐貨物


一、為防止易腐貨物發生本可避免的損失或變質,在滿足所有監管要求的前提下,一方應:

(一)在正常情況下對易腐貨物在可能的最短時間內予以放行;

(二)在特殊情況及環境許可下,允許易腐貨物在海關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予以放行。

二、一方在安排查驗時,應考慮優先安排易腐貨物。


第四十條 聯絡機制


一、雙方通過內地海關總署和香港海關高級領導業務聯絡年會指導和協調通關便利化合作,並通過海關和有關部門專家小組推動通關便利化合作的開展,定期開展貿易便利化措施執行成效的評估。

二、雙方海關設立聯絡官員機制,實施點對點熱線通報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雙方建立口岸業務專線聯絡機制,加強在建立口岸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方面的合作,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雙方的通關順暢。

四、雙方海關建立定期的會晤制度,發揮內地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與香港海關“粵港海關口岸通關效率業務小組”的作用。


第六章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第四十一條 目標


本章旨在:

(一)便利雙方之間貿易,保護各自地區內人類和動植物生命和健康;

(二)保證雙方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法規的透明;

(三)加強雙方負責本章事務的主管機構的合作;

(四)促進《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中《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以下簡稱“《SPS協定》”)原則的實際執行。


第四十二條 範圍


本章適用於所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雙方之間貿易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第四十三條 定義


就本章而言: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指用於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

(一)保護一方地區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病害、帶病有機體、致病有機體或有害生物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産生的風險;

(二)保護一方地區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産生的風險;

(三)保護一方地區內的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産品攜帶的病害、蟲害或有害生物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産生的風險;或

(四)防止或控制一方地區內因蟲害或有害生物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産生的其他損害。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包括所有相關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包括:最終産品標準;工序和生産方法;檢驗、檢查、認證和批准程序;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

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以及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

“協調”指雙方制定、承認和實施共同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指:

(一)對於食品安全而言,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制定的與食品添加劑、獸藥和除蟲劑殘余物、污染物、分析和抽樣方法有關的標準、指南和建議,及衛生慣例的守則和指南;

(二)對於動物健康和寄生蟲病而言,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主持制定的標準、指南和建議;

(三)對於植物健康而言,在《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秘書處主持下與在《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範圍內運作的區域組織合作制定的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以及

(四)對於上述組織未涵蓋的事項而言,經世界貿易組織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確認的、由其成員資格向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開放的其他有關國際組織公佈的有關標準、指南和建議。

“風險評估”指根據可能適用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評價蟲害、病害或有害生物在進口一方地區內傳入、定居或傳播的可能性,及評價相關潛在的生物學後果和經濟後果;或評價食品、飲料或飼料中存在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對人類或動物的健康所産生的潛在不利影響。

“適當保護水平”指制定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以保護其地區內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一方所認為適當的保護水平。

“病蟲害非疫區”指科學證據表明未發生某種特定蟲害、病害或有害生物並且官方能適時保持此狀況的地區。

注:病蟲害非疫區可以包圍一地區、被一地區包圍或毗連一地區,在該地區內已知發生特定蟲害、病害或有害生物,但已採取區域控制措施,如建立可限制或根除所涉蟲害、病害或有害生物的保護區、監測區和緩衝區。

“病蟲害發生率低的地區”指主管當局認定特定蟲害、病害或有害生物發生率低、並採取有效的監視或控制措施的一個地區。


第四十四條 《SPS協定》的確定


雙方重申遵守《SPS協定》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協調一致


為盡可能廣泛地協調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如果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和在《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框架內運作的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確定的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已經存在,一方應儘量將其作為制定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基礎


第四十六條 適應地區條件


一、雙方同意根據《SPS協定》第6條的規定來解決衛生與植物衛生狀況不同地區的適應性或者影響或可能影響貿易的問題。

二、出現影響病蟲害非疫區或病蟲害發生率低的地區的衛生或植物衛生情況的事件時,雙方應考慮相關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例如世界貿易組織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通過的《關於進一步切實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第六條的指南》(G/SPS/48),以及世界

動物衛生組織(OIE)和《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制定的相關標準),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盡最大努力恢復原有狀態並努力將對相關貿易影響降到最小。


第四十七條 等效性


一、一方應積極考慮另一方能夠達到其同等適當保護水平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等效性。

二、應一方要求,雙方須就具體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進行磋商,以期取得等效性的認可安排。


第四十八條 口岸措施


一、除《SPS協定》第5條第7款規定的情況外,一方應根據科學原理在口岸實施衛生或植物衛生措施。

二、如果一方因發現未遵守衛生或植物衛生要求而在入口口岸扣留來自另一方的貨物,則應迅速將扣留的原因通報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對發現的嚴重不符合衛生或植物衛生要求的問題應迅速通報另一方。


第四十九條 技術合作


一、雙方同意在《〈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技術合作。對雙方共同關心並與本章一致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事務,雙方同意探求技術合作,包括管理制度和人員、實驗室技術和人員的定期交流,以增進對雙方管理體制的相互了解,便利相互間的市場準入。

二、應一方請求,雙方應考慮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相關合作事宜。此類合作應以雙方同意的條款和條件為基礎,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雙方加強在制訂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方面的經驗交流與合作;

(二)為便利雙方貿易,雙方根據在《SPS協定》第6條及相關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就區域化的實施開展合作;

(三)雙方應重點加強實驗室檢測技術、疫病和有害生物控制方法、風險分析方法等方面的合作。


第五十條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工作組


一、雙方同意在《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機制下設立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工作組(以下簡稱“SPS工作組”)。由雙方代表組成,以監督本章的執行。

二、SPS工作組的職能:

(一)監督本章的實施;

(二)協調技術合作活動;

(三)促進技術磋商;

(四)確認需加強合作的領域,包括對任何一方的具體提議給予積極的考慮;

(五)根據本章目標,建立主管機構間的對話;

(六)執行雙方同意的其他職能。

三、除雙方另有約定外,SPS工作組應由雙方共同主持,並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可視情況以雙方同意的任何方式召開並可與依據本協議第七章設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組會議聯合召開。

四、為達本條之目的,SPS工作組應由各自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五、雙方應確保各自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人員參與其中。SPS工作組應通過雙方同意的溝通渠道開展工作,包括電子郵件、電話會議、視頻會議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一條 技術磋商


一、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採取的有關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對其出口造成了障礙,或者口岸檢查發現重大不合格問題,雙方應儘快進行技術磋商。被請求方應對技術磋商請求予以積極考慮並儘早答覆。

二、技術磋商應在雙方同意的時間內進行,以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技術磋商可通過雙方同意的任何方式進行。

三、雙方實施技術磋商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時,雙方應保持溝通,確保一致性。


第五十二條 聯絡點


一、雙方須各自指定一個聯絡點負責協調本章的執行。

二、一方須向另一方提供指定的聯絡點名稱以及該機構相關人員的詳細信息,包括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其他相關細節。

三、一方須及時通知另一方有關其聯絡點或相關負責人員的任何變更信息。


第七章 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五十三條 目標


本章旨在:

(一)在本章範圍內便利雙方之間貨物貿易和雙方市場準入,促進《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中《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以下簡稱“《TBT協定》”)的實施;

(二)盡可能減少雙方之間貿易不必要的成本;

(三)便利雙方信息交流和溝通,增進對彼此監管體系的互相了解;

(四)加強雙方在技術法規、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序領域的合作。


第五十四條 範圍


本章適用於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雙方之間貨物貿易的所有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但不適用於:

(一)本協議第六章所涵蓋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二)雙方主管部門為其生産或消費要求所制定的採購規格。


第五十五條 定義


《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ISO/IEC)指南2》(以下簡稱“《ISO/IEC指南2》”)第6版:1991年,《關於標準化及相關活動的一般術語及其定義》中列出的術語,如在本章中使用,其含義應與上述指南中給出的定義相同,但應考慮服務業不屬於本章的範圍。

就本章而言:

(一)“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産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産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於適用於産品、工藝或生産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簽要求。


解釋性説明


《ISO/IEC指南2》中的定義未採用完整定義方式,而是建立在所謂“板塊”系統之上的。

(二)“標準”指經公認機構批准的、規定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産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産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於適用於産品、工藝或生産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簽要求。


解釋性説明


《ISO/IEC指南2》中定義的術語涵蓋産品、工藝和服務。本章只涉及與産品或工藝和生産方法有關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ISO/IEC指南2》中定義的標準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自願的。就本章而言,標準被定義為自願的,技術法規被定義為強制性文件。國際標準化團體制定的標準是建立在協商一致基礎之上的。本章還涵蓋不是建立在協商一致基礎之上的文件。

(三)“合格評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準中的相關要求的程序。


解釋性説明


合格評定程序特別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註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各項的組合。


第五十六條 《TBT協定》的確定


雙方重申遵守《TBT協定》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標準


一、在制訂、採用和實施標準時,雙方應採取各自所能採取的合理措施,確保各自的標準化機構(如適用)接受和遵守《TBT協定》附件3的規定。

二、雙方應鼓勵就感興趣的標準開展相應機構之間的標準化合作。這些合作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一)標準的信息交換;

(二)標準制定過程的信息交換。


第五十八條 合格評定程序


一、雙方須致力於促進接受在另一方開展的合格評定程序的結果,以提高合格評定的效率,保證合格評定的成本效益。

二、在電子電器産品領域,探討並推動內地與香港對於原産的電子電器産品認證結果互認,促進貿易便利化。

三、雙方同意鼓勵合格評定機構開展更密切的合作,以推動雙方合格評定結果的接受。


第五十九條 技術合作


一、雙方同意在《〈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技術合作。

二、雙方應加強在技術法規、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序領域的合作。

三、雙方應加強以下領域的技術合作,以增加對各自體系的相互了解,加強能力建設,便利雙方之間貿易:

(一)雙方主管機構之間的交流,關於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和良好法規規範的信息交換;

(二)鼓勵雙方合格評定機構的合作;

(三)雙方商定的其他領域。


第六十條 口岸措施


如果一方因發現未滿足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而在入口口岸扣留來自另一方的貨物,則主管機構應向進口商或其代表迅速通報扣留原因。


第六十一條 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組


一、雙方同意在《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機制下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組(以下簡稱“TBT工作組”)。由雙方代表組成,以監督本章的執行。

二、TBT工作組的職能:

(一)監督本章的實施;

(二)協調技術合作活動;

(三)促進技術磋商;

(四)確認需加強合作的領域,包括對任何一方的具體提議給予積極的考慮;

(五)根據本章目標,建立主管機構間的對話;

(六)執行雙方同意的其他職能。

三、除雙方另有約定外,TBT工作組應由雙方共同主持,並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可視情況以雙方同意的任何方式召開並可與依據本協議第六章設立的SPS工作組會議聯合召開。

四、為達本條之目的,TBT工作組應由各自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五、雙方應確保各自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人員參與其中。TBT工作組應通過雙方同意的溝通渠道開展工作,包括電子郵件、電話會議、視頻會議或其他方式。


第六十二條 技術磋商


一、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採取的有關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對其出口造成了障礙,可以要求進行技術磋商。被請求方應對技術磋商請求予以積極考慮並儘早答覆。

二、技術磋商應在雙方同意的時間內進行,以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技術磋商可通過雙方同意的任何方式進行。


第六十三條 聯絡點


一、雙方須各自指定一個聯絡點負責協調本章的執行。

二、一方須向另一方提供指定的聯絡點名稱以及該機構相關人員的詳細信息,包括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其他相關細節。

三、一方須及時通知另一方有關其聯絡點或相關負責人員的任何變更信息。


第八章 貿易救濟

第六十四條 反傾銷措施


一方不對原産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措施。


第六十五條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雙方重申遵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中《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及《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6條的規定,並承諾一方不對原産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補貼措施。


第六十六條 保障措施


如因本協議的實施造成一方對原産于另一方的某項産品的進口激增,並對該方生産同類或直接競爭産品的産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該方可在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後臨時性地中止該項産品的進口優惠,並應儘快應另一方的要求,根據《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條

的規定開始磋商,以達成協定。


第九章 粵港澳大灣區貿易便利化措施

第六十七條 範圍與目標


一、粵港澳大灣區內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以下簡稱珠三角九市)與香港之間的貨物貿易是本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本章旨在:

(一)對接國際高標準貿易規則,促進貨物往來便利化,推動貿易自由化。擴展和完善口岸功能,依法推動在大灣區口岸實施更便利的通關模式,提升粵港口岸通關能力和效率效益;

(二)突出大灣區的核心和樞紐作用,將大灣區建設成為生産要素便捷高效流動的示範高地;發揮大灣區的輻射和引領作用,帶動泛珠三角區域發展,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營商環境。


第六十八條 粵港澳大灣區貿易便利化措施


雙方同意,以互利共贏、促進協調發展為原則,珠三角九市與香港採取以下措施:

(一)在珠三角九市探索快速跨境通關便利方法,並逐步向海峽西岸城市群和北部灣城市群擴展;

(二)探索推動單一窗口互聯互通建設,研究口岸信息互換機制;

(三)雙方共同研究,探討內地與香港海關貨物電子資料相容格式的可行性;

(四)定期公佈貨物整體通關時間,進一步壓縮貨物整體通關時間;

(五)推動雙方對除動植物和動植物産品、食品及藥品以外的低風險貨物的檢驗檢疫結果互認;

(六)探索擴大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結果採信商品和機構範圍,並給予快速通關待遇;

(七)在內地海關總署與香港相關主管部門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給予原料來自內地、在香港加工的食品以通關便利措施。


第十章 其他條款

第六十九條 例外


本協議及其附件所載規定並不妨礙一方維持或採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七十條 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一條 生效和實施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于2018年12月14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代表      香港特別行政區

  兼副部長           財政司司長


  傅自應             陳茂波
  ———————————————  ———————————————



附件


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


注:

一、廢碎料,不論是否列明,應當適用完全獲得標準。

二、“提純”是貨品經減少或去除雜質,適於下列一種或多種用途:

(一)用作制藥、醫療、化粧品、獸醫或食品級的物質;

(二)用作分析、診斷或實驗室用的化學産品和試劑;

(三)用作微電子組件和組件;

(四)特定光學用途;

(五)生物技術用途(例如,細胞培養、遺傳技術或作催化劑);

(六)用作分離流程中的載體;

(七)核級用途。

三、“化學反應”是指通過分子鍵斷裂並形成新的分子鍵,或通過改變分子內原子的空間排列而形成具有新結構的分子的過程(包括生化過程)。就本定義而言,下列過程不視為化學反應:

(一)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劑;

(二)去除溶劑,包括作為溶劑的水;

(三)添加或去除結晶水。


序號

《協調製度》
編碼

商品名稱

原産地標準

1

01

活動物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2

02.01

鮮、冷牛肉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3

02.02

凍牛肉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4

02.03

鮮、冷、凍豬肉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5

02.04

鮮、冷、凍綿羊肉或山羊肉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6

02.05

鮮、冷、凍馬、驢、騾肉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7

02.06

鮮、冷、凍牛、豬、綿羊、山羊、馬、驢、騾的食用雜碎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8

02.07

稅目01.05所列家禽的鮮、冷、凍肉及食用雜碎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9

02.08

其他鮮、冷、凍肉及食用雜碎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10

02.09

未煉製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帶瘦肉的肥豬肉、豬脂肪及家禽脂肪,鮮、冷、凍、幹、熏、鹽腌或鹽漬的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11

0210.11

帶骨的豬前腿、後腿及其肉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2

0210.12

腹肉(五花肉)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13

0210.19

幹、熏、鹽制的鹿豚、姬豬其他肉;其他幹、熏、鹽制的其他豬肉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14

0210.20

牛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5

0210.91

靈長目的肉及食用雜碎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16

0210.92

鯨、海豚及鼠海豚(鯨目哺乳動物)的肉及食用雜碎;海牛及儒艮(海牛目哺乳動物)的肉及食用雜碎;海豹、海獅及海象(鰭足亞目哺乳動物)的肉及食用雜碎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17

0210.93

爬行動物(包括蛇及龜鱉)的肉及食用雜碎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18

0210.99

其他肉及食用雜碎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9

03.01

活魚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20

03.02

鮮、冷魚,但稅目03.04的魚片及其他魚肉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21

03.03

凍魚,但稅目03.04魚片及其他魚肉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22

03.04

鮮、冷、凍魚片及其他魚肉(不論是否絞碎)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23

0305.10

適合供人食用的魚的細粉、粗粉及團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

0305.20

幹、熏、鹽腌或鹽漬的魚肝、魚卵及魚精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5

0305.31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須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26

0305.32

犀鱈科、多絲真鱈科、鱈科、長尾鱈科、黑鱈科、無須鱈科、深海鱈科及南極鱈科魚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27

0305.39

其他幹、鹽腌或鹽漬的魚片,但熏制的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28

0305.41

大麻哈魚〔紅大麻哈魚、細磷大麻哈魚、大麻哈魚(種)、大鱗大麻哈魚、銀大麻哈魚、馬蘇大麻哈魚、玫瑰大麻哈魚〕、大西洋鮭魚及多瑙哲羅魚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

0305.42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30

0305.43

鱒魚(河鱒、虹鱒、克拉克大麻哈魚、阿瓜大麻哈魚、吉雨大麻哈魚、亞利桑那大麻哈魚、金腹大麻哈魚)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31

0305.44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須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32

0305.49

其他熏魚,包括魚片,但食用雜碎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33

0305.51

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34

0305.52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須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35

0305.53

犀鱈科、多絲真鱈科、鱈科、長尾鱈科、黑鱈科、無須鱈科、深海鱈科及南極鱈科魚,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36

0305.54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鳀魚(鳀屬)、沙丁魚(沙丁魚、沙瑙魚屬)、小沙丁魚屬、黍鯡或西鯡、鯖魚〔大西洋鯖、澳洲鯖(鮐)、日本鯖(鮐)〕、印度鯖(羽鰓鮐屬)、馬鮫魚(馬鮫屬)、對稱竹莢魚、新西蘭竹莢魚及竹莢魚(竹莢魚屬)、鲹魚(鲹屬)、軍曹魚、銀鯧(鯧屬)、秋刀魚、圓鲹(圓鲹屬)、多春魚(毛鱗魚)、劍魚、鮪魚、狐鰹(狐鰹屬)、槍魚、旗魚、四鰭旗魚(旗魚科)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37

0305.59

其他幹魚(不包括食用雜碎),不論是否鹽腌,但熏制的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38

0305.61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39

0305.62

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40

0305.63

鳀魚(鳀屬)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41

0305.64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須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42

0305.69

其他鹽腌及鹽漬的魚(不包括食用雜碎),但幹或熏制的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43

0305.71

鯊魚翅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44

0305.72

魚頭、魚尾、魚鰾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45

0305.79

魚鰭及其他可食用雜碎

在一方從魚苗起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46

03.06

帶殼或去殼的甲殼動物,活、鮮、冷、凍、幹、鹽腌或鹽漬的;熏制的帶殼或去殼甲殼動物,不論在熏制前或熏制過程中是否烹煮;蒸過或用水煮過的帶殼甲殼動物,不論是否冷、凍、幹、鹽腌或鹽漬的;適合供人食用的甲殼動物的細粉、粗粉及團粒

完全獲得

47

03.07

帶殼或去殼的軟體動物,活、鮮、冷、凍、幹、鹽腌或鹽漬的;熏制的帶殼或去殼軟體動物,不論在熏制前或熏制過程中是否烹煮;適合供人食用的軟體動物的細粉、粗粉及團粒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48

03.08

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活、鮮、冷、凍、幹、鹽腌或鹽漬的;熏制的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不論在熏制前或熏制過程中是否烹煮;適合供人食用的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的細粉、粗粉及團粒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49

0401.10

未濃縮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按重量計脂肪含量不超過1%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50

0401.20

未濃縮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按重量計脂肪含量超過1%,但不超過6%

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消毒及冷凍

51

0401.40

未濃縮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按重量計脂肪含量超過6%,但不超過10%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52

0401.50

未濃縮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按重量計脂肪含量超過10%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53

0402.10

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粉狀、粒狀或其他固體形狀,按重量計脂肪含量不超過1.5%

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消毒

54

0402.2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濃縮乳及奶油

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冷凍

55

0402.29

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其他粉狀、粒狀或其他固體形狀,按重量計脂肪含量超過1.5%

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消毒

56

0402.91

其他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濃縮乳及奶油

鮮奶加工。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消毒及冷凍

57

0402.99

其他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58

04.03

酪乳、結塊的乳及奶油、酸乳、酸乳酒及其他發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不論是否濃縮、加糖、加其他甜物質、加香料、加水果、加堅果或加可可

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59

04.04

乳清,不論是否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産品,不論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60

04.05

黃油及其他乳中提取的脂和油;乳醬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61

0406.10

鮮奶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包括乳清奶酪;凝乳

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62

0406.20

各種磨碎或粉化的奶酪

鮮奶或奶粉製成奶酪開始。主要工序包括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冷凍、陳化、切細、研磨及(或)調味

63

0406.30

經加工的奶酪,但磨碎或粉化的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64

0406.40

藍紋奶酪和婁地青黴生産的帶有紋理的其他奶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65

0406.90

其他奶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66

0408.99

其他去殼禽蛋

蛋類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烹煮

67

05.08

珊瑚及水産品殼、骨的粉末及廢料完全

一方獲得的珊瑚或貝殼及其類似原料

68

0603.90

制花束或裝飾用的插花及花蕾,幹、染色、漂白、浸漬或用其他方法處理的

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清洗、乾燥(或染色、漂白、浸漬)及保存。如保存後的製造工序涉及涂層,則涂層亦須要在該方完成

69

0604.90

制花束或裝飾用的不帶花及花蕾的植物枝、葉或其他部分、草、苔蘚及地衣,幹、染色、漂白、浸漬或用其他方法處理的

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清洗、乾燥(或染色、漂白、浸漬)及保存。如保存後的製造工序涉及涂層,則涂層亦須要在該方完成

70

0901.11

未焙炒的咖啡,未浸除咖啡鹼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71

0901.12

未焙炒的咖啡,已浸除咖啡鹼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72

0901.21

已焙炒的咖啡,未浸除咖啡鹼

1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焙及碾磨。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則混合亦須在該方進行;或(2)從咖啡豆製造,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主要製造工序為烘焙

73

0901.22

已焙炒的咖啡,已浸除咖啡鹼

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除鹼、烘焙、調配、研磨(如適用)

74

0901.90

咖啡豆莢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咖啡豆及咖啡代用品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烘焙、調配及研磨

75

0902.10

綠茶(未發酵),內包裝每件凈重不超過3千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76

0902.30

紅茶(已發酵)及半發酵茶,內包裝每件凈重不超過3千克

茶葉加工。主要製作工序為發酵、揉捻、乾燥、調和

77

0902.40

其他紅茶(已發酵)及半發酵茶

茶葉加工。主要製作工序為發酵、揉捻、乾燥、調和

78

0904.12

已磨胡椒

1從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及乾燥;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79

0904.22

已磨辣椒

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及乾燥

80

0906.20

已磨肉桂

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及乾燥

81

0910.30

姜黃

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及乾燥

82

0910.91

其他調味香料,本章註釋一(二)所述的混合

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及乾燥

83

0910.99

其他調味香料(本章註釋一(二)所述的混合物除外)

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及乾燥

84

10

穀物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85

11.01

小麥或混合麥的細粉

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86

11.02

其他穀物細粉,但小麥或混合麥的細粉除外

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87

11.03

穀物的粗粒、粗粉及團粒

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88

11.04

經其他加工的谷物(例如,去殼、滾壓、製片、製成粒狀、切片或粗磨),但稅目10.06的稻穀、大米除外;穀物胚芽,整粒、滾壓、製片或磨碎的

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89

11.05

馬鈴薯的細粉、粗粉、粉末、粉片、顆粒及團粒

第七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90

11.08

澱粉;菊粉

第七章、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91

12.01

大豆,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92

12.02

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論是否去殼或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93

12.04

亞麻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94

12.05

油菜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95

12.06

葵花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96

12.07

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實,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97

12.08

含油子仁或果實的細粉及粗粉,但芥子粉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98

1211.20

人參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及碾磨

99

1212.99

杏仁及其他供人食用的果核、果仁及植物産品

果核、果仁或植物産品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過篩﹑碾磨及包裝

100

15.01

豬脂肪(包括已煉製的豬油)及家禽脂肪,但稅目02.0915.03貨品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101

15.07

豆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02

15.08

花生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03

1509.10

初榨的橄欖油及其分離品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04

1509.90

精製的油橄欖油及其分離品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105

15.10

其他橄欖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包括摻有稅目15.09油或分離品的混合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06

15.11

棕櫚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07

15.12

葵花油、紅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08

15.13

椰子油、棕櫚仁油或巴巴蘇棕櫚果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09

15.14

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10

15.15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11

15.16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全部或部分氫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進一步加工

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12

1517.90

液態人造黃油;本章各種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混合製成的食用油、脂或製品,但稅目15.16食用油、脂及其分離品除外

植物毛油或動物油脂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脫膠、離心、除色、除臭、精煉、攪拌、滅菌及混合,其中棕櫚油、豆油、菜籽油三種油脂中的一種或多種油脂總比例(按重量計)不超過50%,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13

15.20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鹼液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114

16.01

用天然腸衣做外包裝的香腸及類似産品

1從活動物或鮮、冷、凍的動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防腐、調味及烹煮;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15

16.02

其他方法製作或保藏的肉、食用雜碎或動物血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16

16.03

肉、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精及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17

16.04

製作或保藏的魚;鱘魚子醬及魚卵制的鱘魚子醬代用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18

16.05

製作或保藏的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19

17.01

固體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學純蔗糖

完全獲得

120

17.02

其他固體糖,包括化學純乳糖、麥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著色劑的糖漿;人造蜜,不論是否摻有天然蜂蜜;焦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21

1704.10

口香糖,不論是否裹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22

1704.90

其他不含可可的糖食

混合加入香味、煮沸及塑形

123

1806.20

其他重量超過2千克的塊狀或條狀含可可食品,或液狀、膏狀、粉狀、粒狀或其他散裝形狀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裝或內包裝每件凈重超過2千克的

糖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製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則加入香味亦須在一方進行

124

1806.31

其他塊狀或條狀的含可可的食品(夾心)

糖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製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則加入香味亦須在一方進行

125

1806.32

其他塊狀或條狀的含可可的食品(不夾心)

糖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製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則加入香味亦須在一方進行

126

1806.90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糖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製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則加入香味亦須在一方進行

127

1901.10

適合供嬰幼兒食用的零售包裝食品

第四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28

1901.20

供烘焙稅目19.05列麵包糕餅用的調製品及麵糰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29

1901.90

麥精;細粉、粗粒、粗粉、澱粉或麥精製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計全脫脂可可含量低於40%;稅目04.0104.04列貨品制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計全脫脂可可含量低於5%(供嬰幼兒食用的零售包裝食品和供烘焙稅目19.05列麵包糕餅用的調製品及麵糰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0

1902.11

生的麵食,未包餡或未經其他方法製作,含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1

1902.19

其他未包餡或未製作的生麵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2

1902.20

包餡麵食,不論是否烹煮或經其他方法製作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3

1902.30

其他麵食

1)從穀類或麵粉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烹煮及塑形。如製造工序中涉及烘培,則烘培亦須在一方進行;或(2)從幹麵條、肉類及蔬菜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烹煮、調味、混合及冷凍;或(3)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4

1904.20

未烘炒穀物片製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穀物片與烘炒的穀物片或膨化的穀物混合製成的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5

1904.90

其他穀物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6

1905.31

甜餅乾

混合、塑形及烘焙

137

1905.32

華夫餅及聖餐餅

混合、塑形及烘焙

138

1905.90

其他麵包、糕點、餅乾及烘焙糕餅(包括裝藥空囊、封緘、糯米紙及類似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9

2005.20

馬鈴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者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40

2005.51

脫莢的豆

豆類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及防腐。如製造工序中涉及烹煮或調味,則烹煮或調味亦須在一方進行

141

2006.00

糖漬蔬菜、水果、堅果、果皮及植物的其他部分(瀝幹、糖漬或裹糖的)

鮮果或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防腐及調味

142

2008.11

用其他方法製作或保藏的花生,不論是否加酒、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未經加工的花生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調味及烹煮。如製造工序中涉及烘焙或涂層,則烘焙或涂層亦須在一方進行

143

2008.19

其他,包括什錦堅果及其他子仁

未經加工的堅果或子仁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焙或烹煮。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調味或涂層,則調味或涂層亦須在一方進行

144

2008.20

非用醋製作的其他菠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45

2008.30

非用醋製作的柑橘屬水果

1)從未經加工或暫時防腐的水果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調味、烹煮及烘焙,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46

2008.70

非用醋製作的桃,包括油桃

1)從未經加工或暫時防腐的水果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調味、烹煮及烘焙,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47

2008.93

非用醋製作的蔓越橘(大果蔓越橘、小果蔓越橘、越橘)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48

2008.99

荔枝罐頭;龍眼罐頭;調味紫菜;鹽漬海帶;鹽漬裙帶菜;其他海草及藻類製品;清水荸薺(馬蹄)罐頭;未列名製作或保藏的水果、堅果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49

20.09

未發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包括釀酒葡萄汁)、蔬菜汁,不論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0

21.01

咖啡、茶、馬黛茶的濃縮精汁及以其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馬黛茶為基本成分的製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濃縮精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1

2102.10

活性酵母

酵母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發酵、過濾、自溶及乾燥

152

2103.10

醬油

黃豆或調味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烹煮及混合。如製造工序中涉及碾磨或發酵,則碾磨或發酵亦須在一方進行

153

2103.20

西紅柿沙司及其他西紅柿調味汁

蕃茄或調味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烹煮及混合。如製造工序中涉及碾磨,則碾磨亦須在一方進行

154

2103.90

其他調味汁及其製品;混合調味品

1)從調味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烹煮及混合。如製造工序中涉及碾磨或發酵,則碾磨或發酵亦須在一方進行;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5

2104.10

湯料及其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6

21.05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論是否含可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7

2106.90

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其他食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58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水,包括礦泉水及汽水,其他無酒精飲料,但不包括稅目20.09水果汁或蔬菜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9

2204.21

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其他酒;加酒精抑制發酵的釀酒葡萄汁

葡萄開始加工,發酵及釀製在一方完成。如採用葡萄汁釀製,則可從一方或者與內地簽署並實施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原産的葡萄汁開始加工,其發酵及釀製在一方完成

160

2205.10

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鮮葡萄釀造的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61

22.06

其他發酵飲料(例如,蘋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稅目未列名的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及發酵飲料與無酒精飲料的混合物

在一方發酵及釀製

162

2208.70

利口酒及柯迪爾酒

主要工序為混合及勾兌,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63

22.09

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

調味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烹煮及混合。如製造工序中涉及發酵,則發酵亦須在一方進行

164

2301.10

不適用於供人食用的肉、雜碎的渣粉及團粒;油渣

生肉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收取生脂,切割、壓榨及煮沸

165

2301.20

不適用於供人食用的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渣粉及團粒

魚或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碾磨、混合、烹煮及烘乾

166

2302.50

豆類植物的在篩、碾或其他加工過程中所産生的糠、麩及其他殘渣,不論是否製成團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67

2309.10

零售包裝的狗食或貓食

肉類或蔬菜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蒸熟、攪碎、膨化、烘乾、油化、消毒及包裝

168

2309.90

其他配製製成的飼料添加劑;其他配製的動物飼料

食物渣滓,營養素及其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分類、碾磨、量重及調配

169

2520.10

生石膏;硬石膏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0

25.21

石灰石助熔劑;通常用於製造石灰或水泥的石灰石及其他鈣質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1

2523.10

水泥熟料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2

2523.29

其他硅酸鹽水泥

從水泥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及選粉

173

2710.19

石油及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但原油除外)以及以上述油為基本成分(按重量計不低於70%)的其他稅目未列名製品,不含有生物柴油,但廢油除

1)以化學變化處理工業用油。主要製造工序為石油提煉,包括去除雜質、脫水及混合其他添加物;或者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4

28.03

碳(碳黑及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其他形態的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5

2804.1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6

2804.21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7

2804.29

其他稀有氣體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8

2804.3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9

2804.4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80

2811.21

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凈化及液化

181

2811.29

三氧化二坤、五氧化二坤、四氧化二氮、其他非金屬無機氧化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182

2813.10

二硫化碳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83

2826.90

氟硅酸鹽;六氟磷酸鋰;氟鉭酸鉀、氟硼酸鉛、氟硼酸鎘、氟鋁酸鹽及其他氟絡鹽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184

2842.10

硅酸復鹽或硅酸絡鹽,包括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的硅鋁酸鹽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85

2843.21

硝酸銀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186

2843.29

其他銀化合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187

2843.30

金化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88

2843.90

其他貴金屬化合物;貴金屬汞齊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189

28.50

氫化物、氮化物、疊氮化物、硅化物及硼化物,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但可歸入稅目28.49的碳化物除外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190

2852.10

已有化學定義的汞的無機或有機化合物,汞齊除外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191

2853.90

磷化物,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但磷鐵除外;其他無機化合物(包括蒸餾水、導電水及類似的純凈水);液態空氣(不論是否除去稀有氣體);壓縮空氣;汞齊,但貴金屬汞齊除外:(氯化氰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92

2901.10

飽和無環烴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93

2903.12

二氯甲烷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94

2903.13

氯倣(三氯甲烷)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95

2903.39

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全氟異丁烯;八氟異丁烯)等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196

2904.10

僅含磺基的衍生物及其鹽和乙酯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197

2905.11

甲醇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98

2916.15

油酸、亞油酸或亞麻酸及其鹽和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99

2922.42

谷氨酸及其鹽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00

2924.19

其他無環酰胺(包括無環氨基甲酸酯)及其衍生物以及它們的鹽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01

2926.40

α-苯基乙酰基乙晴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02

2926.90

對氯氰芐、間苯二甲晴、其他晴基化合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03

2930.60

2-NN-二乙基氨基)乙硫醇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04

2930.70

二(2-羥乙基)硫醚〔硫二甘醇(INN)〕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05

2930.80

涕滅威(ISO)、敵菌丹(ISO)及甲胺磷(ISO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06

2930.90

雙巰丙氨酸(胱氨酸)、二硫代碳酸酯(或鹽)〔黃原酸酯(或鹽)〕、其他有機硫化合物等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07

2932.11

四氫喃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在一方進行提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08

3002.90

石房蛤毒素、蓖麻毒素、細菌及病毒、遺傳物質和基因修飾生物體等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09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産品構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藥品(不包括稅目30.0230.0530.06貨品),已配定劑量(包括製成皮膚攝入形式的)或製成零售包裝

1)從化學或草藥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合,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涂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或(b)煎煮、混合及碾磨。如碾磨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溶解、乾燥或過濾,則溶解、乾燥或過濾亦須在一方進行﹔或(2)從品目3003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10

3005.90

藥棉、紗布、繃帶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11

30.06

本章註釋四所規定的醫藥用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12

31.01

動物或植物肥料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13

31.02

礦物氮肥及化學氮肥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14

3105.10

製成片及類似形狀或每包毛重不超過10千克的本章各項貨品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15

3105.20

含氮、磷、鉀三種肥效元素的礦物肥料或化學肥料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16

3105.51

含硝酸鹽及磷酸鹽的礦物肥料或化學肥料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17

3105.60

含磷、鉀兩種肥效元素的礦物肥料或化學肥料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18

3105.90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其他肥料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19

32.02

有機合成鞣料;無機鞣料;鞣料製劑,不論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預鞣用酶製劑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20

3204.12

酸性染料(不論是否與金屬絡合)及以其為基本成分的製品;媒染染料及以其為基本成分的製品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21

3204.16

活性染料及以其為基本成分的製品

化學品或其他著色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化學品或其他著色劑

222

3204.17

顏料及以其為基本成分的製品

化學品或其他著色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化學品或其他著色劑

223

3204.20

用作熒光增白劑的有機合成産品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24

3206.19

其他二氧化鈦為基料的顏料及製品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25

3206.49

以釩酸鉍為基本成分的顏料及製品、其他以鉍化合物為基本成分的顏料及製品、其他無機著色料及其製品

從化學品或其他著色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化學品或其他著色劑

226

3208.10

以聚酯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

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産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227

3208.90

以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等的油漆及清漆

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産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228

3209.90

其他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學改性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質的

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産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229

32.10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漿塗料);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顏料

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産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230

3214.90

其他(漆工用填料;非耐火涂面製劑,涂門面、內墻、地板、天花板等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824.50改變除外

231

32.15

印刷油墨、書寫或繪圖墨水及其他墨類,不論是否固體或濃縮

顏料和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溶解及混合

232

3302.90

其他工業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以一種或多種香料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

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令製造物料産生化學變化

233

33.03

香水及花露水

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攪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學品産生實質變化

234

33.04

美容品或化粧品及護膚品(藥品除外),包括防曬油或曬黑油;指(趾)甲化粧品

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攪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學品産生實質變化

235

33.05

護髮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36

3306.10

潔齒品

1)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溶化;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37

3306.90

漱口劑(包括假牙模膏及粉)、其他口腔及牙齒清潔劑(包括假牙模膏及粉)

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溶化

238

3307.30

香浴鹽及其他沐浴用製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39

3307.41

神香及其他通過燃燒散發香氣的製品

香粉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溶化及模塑

240

3307.49

其他室內除臭製品(不論是否加香水或消毒劑)

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溶化

241

3401.11

盥洗用肥皂及有機表面活性産品(包括含有藥物的産品)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2

3401.20

其他形狀的肥皂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43

34.02

有機表面活性劑(肥皂除外);表面活性劑製品、洗滌劑(包括助洗劑)及清潔劑,不論是否含有肥皂,但稅目34.01的産品除外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44

3403.11

處理紡織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製劑〔指含石油或瀝青礦物油(重量〈70%)的製劑〕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45

3403.19

其他含有石油或礦物提取油類製劑〔指含石油或瀝青礦物油(重量〈70%)的製劑〕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46

3403.91

處理紡織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製劑〔不含石油或瀝青礦物油(重量〈70%)的製劑〕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47

3404.90

其他人造蠟及調製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8

3405.10

鞋靴或皮革用的上光劑及類似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9

3405.20

保養木制傢具、地板或其他木製品用的上光劑及類似製品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50

3405.90

其他玻璃或金屬用的光潔劑(不包括擦洗膏、去污粉及類似製品)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51

3502.90

其他白蛋白及白蛋白鹽(包括白蛋白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52

3505.10

糊精及其他改性澱粉

澱粉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冷卻、乾燥(如適用)

253

3506.10

適於作膠或粘合劑用的産品,零售包裝每件凈重不超過1千克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54

3506.91

以橡膠或稅目39.0139.13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粘合劑

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攪拌或混合化學物料,産生物理或化學變化

255

3506.99

其他編號未列名的調製劑、黏合劑

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攪拌或混合化學物料,産生物理或化學變化

256

3606.10

直接灌注香煙打火機及類似打火器用的液體燃料或液化氣體燃料,其包裝容器的容積不超過300立方厘米

化學成份或氣體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化學物料而産生化學變化

257

37.01

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軟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平片,不論是否分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58

3702.10

X光用感光膠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59

3702.31

彩色攝影用感光膠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60

3702.32

其他涂鹵化銀乳液的感光膠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61

3702.39

其他感光膠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62

3702.41

彩色攝影用膠片,寬度超過610毫米,長度超過20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63

3702.42

非彩色攝影用膠片,寬度超過610毫米,長度超過20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64

3702.43

膠片,寬度超過610毫米,長度不超過20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65

3702.44

膠片,寬度超過105毫米,但不超過610毫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66

3702.52

寬度不超過16毫米彩色攝影用的其他膠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67

3702.53

幻燈片用其他膠片,寬度超過16毫米,但不超過35毫米,長度不超過30

從化學成份製造感光乳劑開始。主要製造工序為感光乳劑製造、涂布、乾燥及整理分切

268

3702.54

非幻燈片用其他膠片,寬度超過16毫米,但不超過35毫米,長度不超過30

化學成份製造感光乳劑開始。主要製造工序為感光乳劑製造、涂布、乾燥及整理分切

269

3702.55

其他膠片,寬度超過16毫米,但不超過35毫米,長度超過3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70

3702.56

其他彩色膠片,寬度超過35毫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71

3702.96

其他膠片,寬度不超過35毫米,長度不超過3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72

3702.97

其他膠片,寬度不超過35毫米,長度超過3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73

3702.98

其他非彩色膠片,寬度超過35毫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74

3703.10

成卷,寬度超過610毫米的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紙、紙板及紡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75

3703.20

其他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紙、紙板及紡織物,彩色攝影用

化學成份製造感光乳劑開始。主要製造工序為感光乳劑製造、涂布、乾燥及整理分切

276

3703.90

其他未曝光的感光紙及紙板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子目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77

37.06

已曝光已沖洗的電影膠片,不論是否配有聲道或僅有聲道

膠卷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顯影及沖印,並需經進口方主管部門批准進口

278

3707.90

沖洗照相膠卷及相片用化學製劑(包括攝影用未混合産品、定量或零售包裝即可使用的)、影印機用化學製劑(不包括上光漆、膠水、粘合劑及類似製劑)、其他攝影用化學製劑(包括攝影用未混合産品)

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攪拌或混合化學物料,産生化學變化

279

3801.10

人造石墨

化學物料製造。主要工序為借混合化學物料而産生化學變化

280

38.08

殺蟲劑、殺鼠劑、殺菌劑、除草劑、抗萌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消毒劑及類似産品,零售形狀、零售包裝或製成製劑及成品(例如,經硫磺處理的帶子、殺蟲燈芯、蠟燭及捕蠅紙)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81

3809.91

紡織工業及類似工業用的整理劑、染料加速著色或固色助劑及其他産品和製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82

3809.92

造紙工業及類似工業用的整理劑、染料加速著色或固色助劑及其他産品和製劑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83

3809.93

製革工業及類似工業用的整理劑、染料加速著色或固色助劑及其他産品和製劑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84

3810.10

金屬表面酸洗劑;金屬及其他材料製成的焊粉或焊膏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85

3811.90

其他礦物油用的配製添加劑(抗氧劑、防膠劑、黏度改良劑、防腐劑及其他配製添加劑)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86

3812.31

224-三甲基-12-二氫化喹啉(TMQ)低聚體混合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87

3812.39

其他橡膠防老劑、其他橡膠或塑料用抗氧製劑及其他複合穩定劑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88

38.14

其他稅目未列名的有機複合溶劑及稀釋劑;除漆劑

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産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289

3815.12

以貴金屬及其化合物為活性物的反應引發劑、反應促進劑、催化劑

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90

38.21

製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類似品)或植物細胞、人體細胞、動物細胞生長或維持用的培養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1

38.22

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試劑及不論是否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配製試劑,但稅目30.0230.06貨品除外;檢定參照

1)從生物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從化學變化的合成工序而産生;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92

3823.12

油酸

未提煉的油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提煉

293

3823.19

植物酸性油(酸性油僅指精煉所得的)、其他工業用單羧脂肪酸、酸性油(酸性油僅指精煉所得的)

未提煉的油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提煉

294

3824.40

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劑

1)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5

3824.50

非耐火的灰泥及混凝土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96

3824.99

雜醇油、除墨劑、蠟紙改正液及類似品、增炭劑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者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97

38.26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計低於70%的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

化學成份製造,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98

3901.10

初級形狀的聚乙烯,比重小于0.94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攪拌或混合、熔化或聚變、壓制及制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制粒、拉壓及切割

299

3901.20

初級形狀的聚乙烯,比重在0.94以上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攪拌或混合、熔化或聚變、壓制及制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制粒、拉壓及切割

300

3901.30

初級形狀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1

3901.40

其他乙烯-α-烯烴共聚物,比重小于0.94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如使用塑料廢料製造,則該塑料廢料應為內地或香港生産或消費過程中産生;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302

3901.90

其他初級形狀的乙烯聚合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如使用塑料廢料製造,則該塑料廢料應為內地或香港生産或消費過程中産生;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303

3902.10

初級形狀的聚丙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4

3902.30

初級形狀的丙烯共聚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305

3903.19

改性的初級形狀的非可發性的聚苯乙烯、其他初級形狀的聚苯乙烯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攪拌或混合、熔化或聚變、壓制及制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制粒、拉壓及切割

306

3903.30

初級形狀的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7

3903.90

初級形狀的其他苯乙烯聚合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308

3904.21

未塑化的其他初級形狀的聚氯乙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9

3904.22

已塑化的其他初級形狀的聚氯乙烯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攪拌或混合、熔化或聚變、壓制及制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制粒、拉壓及切割

310

3905.99

其他乙烯酯或乙烯基的聚合物(初級形狀的,共聚物除外)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累加法計算30%

311

3906.10

初級形狀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經化學改性製造

312

3906.90

其他初級形狀的丙烯酸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13

3907.10

初級形狀的聚縮醛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經化學改性製造;或(3)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314

3907.30

初級形狀的環氧樹脂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15

3907.40

初級形狀的聚碳酸酯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經化學改性製造

316

3907.69

其他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如使用塑料廢料製造,則該塑料廢料應為內地或香港生産或消費過程中産生;或(2)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經化學改性製造

317

3907.70

初級形狀的聚乳酸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經化學改性製造

318

3907.99

初級形狀的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酯、聚對苯二甲酸-己二醇-丁二醇酯等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經化學改性製造

319

3908.10

初級形狀的聚酰胺-6-11-12-66-69-610-612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0

3908.90

初級形狀的芳香族聚酰胺及其共聚物、半芳香族聚酰胺及其共聚物、其他初級形狀聚酰胺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如使用塑料廢料製造,則該塑料廢料應為內地或香港生産或消費過程中産生;或(2)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經化學改性製造

321

3909.50

初級形狀的聚氨基甲酸酯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經化學改性製造

322

39.10

初級形狀的聚硅氧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3

3912.90

初級形狀的其他未列名的纖維素(包括化學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4

39.16

塑料制的單絲(截面直徑超過1毫米)、條、桿、型材及異型材,不論是否經表面加工,但未經其他加工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5

39.17

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頭、肘管、法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6

39.18

塊狀或成卷的塑料鋪地製品,不論是否膠粘;本章註釋九所規定的塑料糊墻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7

39.19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帶、扁條及其他扁平形狀材料,不論是否成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8

39.20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條,未用其他材料強化、層壓、支撐或用類似方法合製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9

39.21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0

39.22

塑料浴缸、淋浴盤、洗滌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馬桶座圈及蓋、抽水箱及類似衛生潔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1

39.23

供運輸或包裝貨物用的塑料製品;塑料制的塞子、蓋子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2

39.24

塑料制的餐具、廚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衛生或盥洗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3

39.25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建築用塑料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4

39.26

其他塑料製品及品目39.0139.14列其他材料的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5

40.01

天然橡膠、巴拉塔膠、古塔波膠、銀膠菊膠、糖膠樹膠及類似的天然樹膠,初級形狀或板、片、帶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336

4002.11

膠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7

4002.19

初級形狀未經任何加工丁苯橡膠(溶聚的除外)(膠乳除外)、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溶聚的除外)(膠乳除外)、初級形狀熱塑丁苯橡膠(膠乳除外)、初級形狀充油熱塑丁苯橡膠(膠乳除外)、初級形狀未經任何加工的溶聚丁苯橡膠(膠乳除外)、初級形狀充油溶聚丁苯橡膠(膠乳除外)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8

4002.99

其他初級形狀的合成橡膠;其他合成橡膠板、片、帶(膠乳除外);從油類提取的油膏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9

40.05

未硫化的複合橡膠,初級形狀或板、片、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如果含天然橡膠成份,則天然橡膠不高於40%

340

4007.00

硫化橡膠線及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1

4010.11

金屬加強的硫化橡膠輸送帶及帶料

鋼絲繩芯皮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裁切及打孔,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342

4016.91

鋪地製品及門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3

4016.93

墊片、墊圈及其他密封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4

41.01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馬皮(鮮的、鹽漬的、幹的、石灰浸漬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經羊皮紙化處理或進一步加工的),不論是否去毛或剖層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345

41.02

綿羊或羔羊生皮(鮮的、鹽漬的、幹的、石灰浸漬的、浸酸的或經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經羊皮紙化處理或進一步加工的),不論是否帶毛或剖層,但本章註釋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346

41.03

其他生皮(鮮的、鹽漬的、幹的、石灰浸漬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經羊皮紙化處理或進一步加工的),不論是否去毛或剖層,但本章註釋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347

41.04

經鞣制的不帶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馬皮及其坯革,不論是否剖層,但未經進一步加工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8

41.07

經鞣制或半硝處理後進一步加工的不帶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或馬皮革,包括羊皮紙化處理的皮革,不論是否剖層,但稅目41.14皮革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9

41.12

經鞣制或半硝處理後進一步加工的不帶毛的綿羊或羔羊皮革,包括羊皮紙化處理的皮革,不論是否剖層,但稅目41.14皮革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50

41.13

經鞣制或半硝處理後進一步加工的不帶毛的其他動物皮革,包括羊皮紙化處理的皮革,不論是否剖層,但稅目41.14皮革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51

4202.21

以皮革或再生皮革作面的容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52

4202.92

以塑料片或紡織材料作面的其他容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53

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54

42.05

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其他製品

皮革或再生皮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裁剪皮革及車縫。如製造工序中涉及上扣,則上扣亦須在一方進行

355

43.01

生毛皮(包括適合加工皮貨用的頭、尾、爪及其他塊、片),但稅目41.0141.0241.03生皮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56

43.02

未縫製或已縫製(不加其他材料)的已鞣毛皮(包括頭、尾、爪及其他塊、片),但稅目43.03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57

43.03

毛皮制的衣服、衣著附件及其他物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58

43.04

人造毛皮

經精製的動物毛皮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裁剪及車縫

359

48.02

書寫、印刷或類似用途的未經涂布的紙及紙板、未打孔的穿孔卡片及穿孔紙帶紙,成卷或成張矩形(包括正方形),任何尺寸,但稅目48.0148.03紙除外;手工制紙及紙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60

48.05

成卷或成張的其他未經涂布的紙及紙板,加工程度不超過本章註釋三所列範圍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361

48.10

成卷或成張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單面或雙面涂布高嶺土或其他無機物質(不論是否加粘合劑)的紙及紙板,但未涂布其他塗料,不論是否染面、飾面或印花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362

48.11

成卷或成張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經涂布、浸漬、覆面、染面、飾面或印花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但稅目48.0348.0948.10貨品除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363

4819.10

瓦楞紙或紙板制的箱、盒、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64

4819.20

非瓦楞紙或紙板制的可折疊箱、盒、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65

4821.10

印製紙或紙板制的各種印製標簽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66

4823.90

其他以紙或紙板為底製成的鋪地製品、神紙及類似用品、紙扇、其他紙及紙製品(包括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制的其他物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67

4908.90

其他轉印貼花紙(移畫印花法用圖案紙)

轉印紙及印刷油墨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

368

49.11

其他印刷品,包括印刷的圖片及照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69

5007.20

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絲或絹絲(紬絲除外)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裝飾進口或本地製造的織物,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或(3)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70

51.06

粗梳羊毛紗線,非供零售用

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71

5107.10

非供零售用精梳羊毛紗線,按重量計羊毛含量在85%及以上

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72

5112.11

精梳羊毛或精梳動物細毛的機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00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73

5112.19

每平方米重量〉200克的精梳羊毛或精梳動物細毛的機織物(精梳羊毛或動物細毛含量點85%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染色或印花(用已染色紗線所織的織物除外);及(c)繡絨;及(d)烘乾;及(e)拉幅;及(f)刮布或起絨或刷毛;及(g)蒸煮

374

52.01

未梳的棉花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375

52.02

廢棉(包括廢棉紗線及回收纖維)

完全獲得

376

52.03

已梳的棉花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377

52.05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78

52.06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79

52.08

棉機織物,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00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80

52.09

棉機織物,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過200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81

52.10

棉機織物,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僅與化學纖維混紡,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00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82

52.11

棉機織物,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僅與化學纖維混紡,每平方米重量超過200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83

52.12

其他棉機織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84

53.06

亞麻紗線

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85

53.09

亞麻機織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86

5401.10

合成纖維長絲紡制的縫紉線

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捻、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387

5402.31

尼龍或其他聚酰胺紡制的紗線,每根單紗細度不超過50

捲曲進口或本地製造的聚酰胺長紗為紗線。主要製造工序為纖維捲曲工序

388

5402.32

尼龍或其他聚酰胺紡制的紗線,每根單紗細度超過50

捲曲進口或本地製造的聚酰胺長紗為紗線。主要製造工序為纖維捲曲工序

389

5402.44

彈性紗線

纖維紗或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搓捻、切割、氣淬溶渣、上油及捲繞

390

54.04

截面尺寸不超過1毫米,細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纖維單絲;表觀寬度不超過5毫米的合成纖維紡織材料制扁條及類似品(例如,人造草)

纖維紗或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搓捻、切割、氣淬溶渣、上油及捲繞

391

54.07

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的機織物,包括稅目54.04所列材料的機織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92

54.08

人造纖維長絲紗線的機織物,包括稅目54.05列材料的機織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93

5508.10

合成纖維短纖紡制的縫紉線

主要製造工序為(a)搓捻及捲繞;或(b)(i)染色或絲光處理或漂白及(ii)上蠟或上油及(iii)捲繞

394

55.09

合成纖維短纖紡制的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

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95

55.10

人造纖維短纖紡制的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

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96

55.12

合成纖維短纖紡制的機織物,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97

55.13

合成纖維短纖紡制的機織物,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僅與棉混紡,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170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98

55.14

合成纖維短纖紡制的機織物,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僅與棉混紡,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70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99

55.16

人造纖維短纖紡制的機織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400

5601.21

棉制紡織材料絮胎及其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1

56.03

無紡織物,不論是否浸漬、涂布、包覆或層壓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2

5608.90

其他紡織纖維製成的漁網、其他網及網料(羅網及簍狀網除外)

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403

5702.41

羊毛或動物細毛制起絨結構的鋪地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4

5702.42

化學纖維制起絨結構的鋪地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5

5801.22

割絨的燈芯絨織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406

5801.27

經起絨織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407

5804.21

化學纖維制織

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408

5806.20

按重量計彈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的其他機織

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409

5807.10

機織的紡織材料制標簽、徽章及類似品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或(2)從布匹、織帶或絲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剪裁(若用布匹製造)及印色或刺繡

410

59.03

用塑料浸漬、涂布、包覆或層壓的紡織物,但稅目59.02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11

59.07

用其他材料浸、涂的已繪製畫布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12

6001.92

化學纖維制的針織物或鉤編織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413

60.04

寬度超過30厘米,按重量計彈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的針織物或鉤編織物,但稅目60.01貨品除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414

60.05

經編針織物(包括由鑲邊針織機織成的),但稅目60.0160.04貨品除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415

60.06

其他針織或鉤編織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416

61.01

針織或鉤編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帶風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風衣、防風短上衣及類似品,但稅目61.03貨品除外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17

61.02

針織或鉤編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帶風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風衣、防風短上衣及類似品,但稅目61.04的貨品除外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18

61.03

針織或鉤編的男式西服套裝、便服套裝、上衣、長褲、護胸背帶工裝褲、馬褲及短褲(游泳褲除外)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19

61.04

針織或鉤編的女式西服套裝、便服套裝、上衣、連衣裙、裙子、裙褲、長褲、護胸背帶工裝褲、馬褲及短褲(游泳服除外)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20

61.05

針織或鉤編的男襯衫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21

61.06

針織或鉤編的女襯衫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22

61.07

針織或鉤編的男式內褲、三角褲、長睡衣、睡衣褲、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23

61.08

針織或鉤編的女式長襯裙、襯裙、三角褲、短襯褲、睡衣、睡衣褲、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24

61.09

針織或鉤編的T恤衫、汗衫及其他內衣背心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25

61.10

針織或鉤編的套頭衫、開襟衫、馬甲(背心)及類似品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26

61.11

針織或鉤編的嬰兒服裝及衣著附件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嬰兒服裝附件:(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針織;或(2)從布匹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裁剪布匹,並將裁片縫製成産品;或(3)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成衣服部件

427

61.12

針織或鉤編的運動服、滑雪服及游泳服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28

61.13

用稅目59.0359.0659.07針織物或鉤編織物製成的服裝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29

61.14

針織或鉤編的其他服裝

裁剪及車縫類: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挑撞工序,則連接、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成形織片類:(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430

6115.10

漸緊壓襪類(例如,用以治療靜脈曲張的長統襪)

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431

6115.21

每根單絲細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纖維制襪類

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針織、紡織及車縫

432

6115.94

羊毛或動物細毛制襪類

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433

6115.95

棉制襪類

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434

6115.96

合成纖維制襪類

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435

6115.99

其他紡織材料制襪類

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436

61.16

針織或鉤編的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車縫部件為成品。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及部件縫製成手套

437

61.17

其他製成的針織或鉤編的衣著附件;服裝或衣著附件的針織或鉤編的零件

1)從其他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成衣服部件;或(2)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針織

438

62

非針織或非鉤編的服裝及衣著附件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39

63

其他紡織製成品;成套製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碎織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40

6406.90

其他木製鞋靴零件、活動式鞋內底等(包括跟墊及類似品、護腿、裹腿和類似品及其零件);其他材料制活動式鞋內底、跟墊及類似品;其他材料制護腿、裹腿和類似品及其零件;其他材料制其他鞋靴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41

6506.99

其他材料制帽子或便帽

從毛皮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裁剪布匹或毛皮,並將裁片縫製成帽子或便帽

442

6804.21

砂輪(由粘聚合成或天然金剛石制);其他石磨、石碾及類似品(由粘聚合成或天然金剛石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43

6804.22

其他砂輪(由其他粘聚磨料或陶瓷所制);其他石磨,石碾及類似品(由其他粘聚磨料或陶瓷所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44

68.10

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製品,不論是否加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45

7007.11

鋼化或層壓的安全玻璃,規格及形狀適於安裝在車輛、航空器、航天器及船舶上

從玻璃片及制框架物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鋼化處理,切割及將配件裝配成産品

446

7019.51

寬度不超過30厘米的長絲平紋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47

7019.52

寬度超過30厘米的長絲平紋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50克,單根紗線細度不超過136特克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48

7019.59

其他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49

70.20

其他玻璃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50

7102.31

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劈開或粗磨的鑽石

1)從其他未加工工業用鑽石:在一方開採;或(2)簡單加工非工業用鑽石:從未加工及未分類鑽石製造,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51

7104.90

工業用藍寶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52

7110.19

其他鉑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化學物料而産生化學變化

453

7110.29

其他鈀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化學物料而産生化學變化

454

71.13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制的首飾及其零件

1)從其他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一方進行;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55

71.14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制的金銀器及其零件

1)從其他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一方進行;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56

71.15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的其他製品

1)從其他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一方進行;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57

71.16

用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製成的物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58

71.17

倣首飾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59

7205.21

合金鋼的顆粒和粉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60

7210.70

涂漆或涂塑的寬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鐵或非合金鋼平板軋材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涂漆或涂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及(或)衝切,則打孔及(或)衝切亦須在一方進行

461

7212.40

涂漆或涂塑的寬度小于600毫米的鐵或非合金鋼平板軋材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涂漆或涂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及(或)衝切,則打孔及(或)衝切亦須在一方進行

462

7214.20

帶有軋製過程中産生的凹痕、凸緣、槽溝或其他變形以及軋製後扭曲的鐵或非合金鋼的條、桿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高溫處理、塑形及切割

463

7217.90

其他鐵絲或非合金鋼絲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64

7219.21

不繡鋼平板軋材,厚度超過10毫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65

7219.22

不繡鋼平板軋材,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過10毫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66

7219.33

不繡鋼平板軋材,厚度超過1毫米,但小于3毫米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焊接及切割

467

7219.34

不繡鋼平板軋材,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過1毫米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焊接及切割

468

7219.35

不繡鋼平板軋材,厚度小于0.5毫米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焊接及切割

469

7220.11

不繡鋼平板軋材,寬度小于600毫米,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稅號7219改變除外

470

7223.00

不銹鋼絲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造鋼絲及塑形。如製造工序中涉及壓制,則壓制亦須在一方進行

471

7304.39

非冷拔或冷軋的鐵制無縫鍋爐管、非冷軋的鐵制無縫地質鑽管、套管(非冷拔或冷軋的鐵或非合金鋼制的)等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如製造過程涉及打孔、衝切,則打孔、衝切亦須在一方進行

472

7307.22

螺紋肘管、彎管及管套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如製造過程涉及打孔、衝切,則打孔、衝切亦須在一方進行

473

7307.29

不銹鋼制其他管子附件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如製造過程涉及打孔、衝切,則打孔、衝切亦須在一方進行

474

7308.30

門窗及其框架、門檻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如製造過程涉及打孔、衝切,則打孔、衝切亦須在一方進行

475

7308.90

其他鋼鐵結構體及部件(包括結構體用的已加工鋼板、型材、管子及類似品)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如製造過程涉及打孔、衝切,則打孔、衝切亦須在一方進行

476

73.10

盛裝物料用的鋼鐵櫃、桶、罐、聽、盒及類似容器(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除外),容積不超過300升,不論是否襯裏或隔熱,但無機械或熱力裝置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燒焊及切割。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一方進行

477

7311.00

裝壓縮或液化氣的鋼鐵容器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如製造過程涉及打孔、衝切,則打孔、衝切亦須在一方進行

478

7314.20

交點焊接的網、籬及格柵,其絲的最大截面尺寸在3毫米及以上,網眼尺寸在100平方厘米及以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79

7314.31

鍍或涂鋅的網、籬、格柵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80

7314.39

交點焊接的其他細鋼鐵絲網、籬及格柵(其絲的最大截面尺寸<3毫米,網眼尺寸<100平方厘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81

7314.50

網眼鋼鐵板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

482

7315.11

滾子鏈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衝壓及電鍍加工

483

7318.15

其他螺釘及螺栓,不論是否帶有螺母或墊圈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84

7318.21

彈簧墊圈及其他防松墊圈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85

7318.23

鉚釘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86

7323.93

不銹鋼制家用鋼鐵器具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87

7324.10

不銹鋼制洗滌槽及臉盆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88

7326.90

其他工業用鋼鐵纖維及其製品、其他工業用鋼鐵製品、其他非工業用鋼鐵製品

從金屬及部件(例如帶、繩、鏈或鑲板)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一方進行

489

74.05

銅母合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90

7408.19

其他精煉銅制銅絲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91

7409.21

盤卷的銅板、片及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92

7409.29

其他銅鋅合金(黃銅)板、片、帶(厚度〉0.15毫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93

7409.90

其他銅合金制板、片、帶(厚度〉0.15毫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94

7410.11

精煉銅制銅箔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95

7410.21

其他精煉銅制銅箔

從銅、樹脂及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涂層及壓片

496

7411.21

銅鋅合金(黃銅)銅管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97

7415.21

銅制或鋼鐵制墊圈(包括彈簧墊圈)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衝壓及電鍍加工

498

7415.29

銅制其他無螺紋製品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衝壓及電鍍加工

499

7415.33

螺釘;螺栓及螺母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00

7415.39

其他銅制螺紋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01

7419.10

銅制鏈條及其零件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衝壓及電鍍加工

502

7506.20

鎳合金制板、片、帶、箔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03

7601.10

非合金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04

7605.19

其他非合金鋁制鋁絲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05

76.06

鋁板、片及帶,厚度超過0.2毫米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金屬物料塑形(包括熔解、拉壓及切割),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打孔、衝切,則打孔、衝切亦須在一方進行

506

7607.20

有襯背鋁箔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軋製(壓延)、涂層、覆合

507

7616.10

鋁釘、平頭釘、U形釘(稅目83.05貨品除外)、螺釘、螺栓、螺母、鉤頭螺釘、鉚釘、銷、開尾銷、墊圈及類似品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衝壓及電鍍加工

508

7901.20

鋅合金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熔煉、物理或化學分離、混合及鑄造

509

80.01

未鍛軋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10

80.03

錫條、桿、型材及異型材或絲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11

80.07

其他錫製品

1)從錫石或錫廢碎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提選、煅燒、化學處理、精煉、切割及塑形;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12

8108.20

鈦粉末

從鈦合金帶、板、坯及其回收料製造(海綿鈦除外),粉末粒度小于200微米

513

8202.39

其他鋸,包括部件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及裝配

514

82.07

手工工具(不論是否有動力裝置)及機床(例如,鍛壓、衝壓、攻絲、鑽孔、鏜孔、鉸孔及銑削、車削或上螺絲用的機器)的可互換工具,包括金屬拉拔或擠壓用模以及鑿岩或鑽探工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15

8208.10

金屬加工用機器的刀及刀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16

8215.99

其他非成套的廚房或餐桌用具(非成套貨品、沒鍍貴金屬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17

8301.50

帶鎖的扣環及扣環框架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鑄、螺紋及裝配

518

8302.10

鉸鏈(折葉)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鑄、螺紋及裝配

519

8304.00

賤金屬制的檔案櫃、卡片索引櫃、文件盤、文件籃、筆盤、公章架及類似的辦公用具,但稅目94.03辦公室傢具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20

8305.90

其他金屬制的辦公用品,包括零件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表面處理、切割、裝配及電鍍或噴塗或涂層

521

8307.90

其他賤金屬制軟管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型及切割

522

8308.10

賤金屬制鉤、環及眼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衝壓及電鍍加工

523

8308.20

賤金屬制管形鉚釘及開口鉚釘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衝壓及電鍍加工

524

8308.90

其他賤金屬製品,包括零件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鑄、塑形及裝配。如壓鑄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衝切,則衝切亦須在一方進行

525

8309.10

賤金屬制冠形瓶塞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26

8309.90

蓋子、瓶帽、螺口塞封志等包裝用附件(賤金屬制)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及(或)衝切,則打孔及(或)衝切亦須在一方進行

527

8311.10

以焊劑涂面的賤金屬制電極,電弧焊用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涂層及塑形。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輥軋,則輥軋亦須于一方完成

528

8311.20

以焊劑為芯的賤金屬制焊絲,電弧焊用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填充及塑形。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輥軋,則輥軋亦須于一方完成

529

8311.30

以焊劑涂面或以焊劑為芯的賤金屬條或絲,釬焊或氣焊用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涂層或填充、及塑形。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輥軋,則輥軋亦須于一方完成

530

8311.90

賤金屬粘聚成的絲或條(供金屬噴鍍用)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塑形、碾磨、按壓。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打孔、衝切、輥軋,則打孔、衝切、輥軋亦須于一方進行

531

8407.33

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超過250毫升,但不超過1000毫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稅號8409改變除外

532

8407.34

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超過1000毫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稅號8409改變除外

533

8408.20

用於第八十七章所列車輛的發動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稅號8409改變除外

534

8412.21

直線作用(液壓缸)的發動機及動力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在一方裝配,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35

8412.29

液壓馬達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36

8413.91

液體泵用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37

8414.90

空氣泵用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38

8415.90

空氣調節器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39

8418.50

裝有冷藏或冷凍裝置的其他設備(櫃、箱、展示臺、陳列箱及類似品),用於存儲及展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0

8419.90

利用溫度變化處理材料的機器,裝置及類似的實驗室設備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1

8421.21

過濾或凈化水用機器及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2

8421.29

壓濾機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3

8421.39

家用型氣體的過濾、凈化機器及裝置;工業用靜電除塵器;工業用袋式除塵器;工業用旋風式除塵器;工業用電袋複合除塵器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4

8421.99

家用型過濾、凈化裝置用零件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5

8422.40

其他包裝或打包機器(包括熱縮包裝機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6

8422.90

其他包裝或打包機器(包括熱縮包裝機器)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7

8425.39

礦井口捲揚裝置及專為井下使用設計的捲揚機,非電動的;其他非電動捲揚機及絞盤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8

8430.41

自推進的鑽探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9

8431.39

品目84.28所列其他機械的零件(升降機、倒卸式起重機、自動梯的零件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50

8431.43

子目8430.418430.49列鑽探或鑿井機械的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51

8431.49

裝有差速器的驅動橋及其零件,不論是否裝有其他傳動部件;礦用電鏟用零件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52

8451.80

其他機器

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也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金屬製作、裝配及測試。

553

84.57

加工金屬的加工中心、單工位組合機床及多工位組合機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54

8458.11

數控的臥式車床

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也適用)及裝配,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55

8458.91

數控的其他車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56

8458.99

其他車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57

8459.10

直線移動式動力頭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58

8459.21

數控的其他鑽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59

8459.29

其他鑽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60

8459.31

數控的其他鏜銑機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61

8459.39

其他鏜銑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62

8459.41

數控的其他鏜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63

8459.49

切削金屬的其他鏜床(但品目84.58的車床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64

8459.51

數控的升降臺式銑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65

8459.59

其他升降臺式銑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66

8459.61

數控的其他銑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67

8459.69

其他銑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68

8459.70

其他攻絲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69

8460.12

數控的平面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70

8460.19

其他平面磨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71

8460.22

數控無心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72

8460.23

數控外圓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73

8460.24

其他,數控的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74

8460.29

其他磨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工件頭架及砂輪頭架應在一方完成裝配

575

8460.31

數控的刃磨(工具或刀具)機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76

8460.39

其他刃磨(工具或刀具)機床(數控的除外)

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主要製造工序為車床刨削、銑削、燒焊、研磨、裝配及測試

577

8460.40

珩磨或研磨機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78

8460.90

其他用磨石、磨料或拋光材料對金屬或金屬陶瓷進行去毛刺、刃磨、磨削、珩磨、研磨、拋光或其他精加工的機床,但稅目84.61切齒機、齒輪磨床或齒輪精加工機床除外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79

84.61

切削金屬或金屬陶瓷的刨床、牛頭刨床、插床、拉床、切齒機、齒輪磨床或齒輪精加工機床、鋸床、切斷機及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切削機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80

8462.10

鍛造(包括模鍛)或衝壓機床及鍛錘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81

8462.21

數控的彎曲、折疊、矯直或矯平機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82

8462.29

其他彎曲、折疊、矯直或矯平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83

8462.31

數控的剪切機床,但衝剪兩用機除外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84

8462.39

其他剪切機床,但衝剪兩用機除外(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85

8462.41

數控的衝孔或開槽機床,包括衝剪兩用機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86

8462.49

其他衝孔或開槽機床,包括衝剪兩用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87

8462.91

液壓壓力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88

8462.99

其他加工金屬的鍛造(包括模鍛)或衝壓機床;加工金屬的彎曲、折疊、矯直、矯平、剪切、衝孔或開槽機床;其他加工金屬或硬質合金的壓力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89

84.63

金屬或金屬陶瓷的其他非切削加工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590

8466.92

8465所列機器用的零件、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91

8467.91

手提式鏈鋸用的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92

8467.99

其他手提式電動工具用零件、其他手提式動力工具用的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93

8480.41

金屬、硬質合金用注模或壓模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94

8480.79

塑料或橡膠用其他型模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95

8483.90

單獨進口或出口的帶齒的輪、鏈輪及其他傳動組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96

8487.90

本章其他編號未列名的機器零件(不具有電氣接插件、絕緣體、線圈或其他電氣器材特徵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97

85.03

專用於或主要用於稅目85.0185.02列機器的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98

8504.90

變壓器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99

8505.11

金屬的永磁鐵物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00

8505.19

其他非金屬的永磁鐵物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01

8507.60

鋰離子蓄電池

裝配電池。主要製造工序為組裝電池、密封及測試

602

8507.80

其他蓄電池

裝配電池。主要製造工序為組裝電池、密封及測試

603

8507.90

蓄電池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04

8508.70

真空吸塵器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05

8509.90

家用電動器具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06

8510.20

毛髮推剪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07

8513.90

自供能源(例如,使用乾電池、蓄電池、永磁發電機)的手提式電燈的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08

8515.90

電氣機器及裝置零件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及塑形

609

8516.29

其他電氣空間加熱器及土壤加熱器

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車刨及銑削、裝配及測試

610

8516.79

其他電熱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11

8516.90

加熱器及加熱電阻器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12

8517.70

電話機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13

8518.90

傳聲器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14

8521.90

視頻高密光盤(VCD)播放機、數字化視頻光盤(DVD)播放機等

在一方裝配,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但系統卡軟體設計應在一方完成

615

85.22

專用於或主要用於稅目85.1985.21列設備的零件、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16

8523.21

磁條卡

從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制板、製造插卡及裝配

617

8523.29

磁盤、磁帶、其他磁性媒體

從未錄製磁性媒體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加載並整理聲音或圖像數據

618

8523.49

其他光學媒體

從未錄製激光唱片或激光閱讀系統用的圓盤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加載並整理聲音資料

619

8528.52

可用於84.71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的液晶監視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20

8528.59

可用於84.71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的其他監視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21

8528.62

可直接連接且設計用於稅目84.71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的投影機

在一方裝配,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但系統卡軟體設計應在一方完成

622

8528.69

其他彩色的投影機、其他單色的投影機

在一方裝配,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但系統卡軟體設計應在一方完成

623

8529.10

各種天線或天線反射器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24

8529.90

專用於或主要用於稅目85.2585.28所列裝置或設備的零件(各種天線或天線反射器及其零件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25

8531.10

防盜或防火報警器及類似裝置

從電子組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焊接、校準及測試

626

8531.80

其他裝置

1)從電子組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焊接、校準及測試;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27

85.36

電路的開關、保護或連接用的電器裝置(例如,開關、繼電器、熔斷器、電涌抑制器、插頭、插座、燈座及其他連接器、接線盒),用於電壓不超過1000伏的線路;光導纖維、光導纖維束或光纜用連接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28

8538.90

專用於或主要用於稅目85.3585.3685.37所列裝置的其他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29

8539.29

其他白熾燈泡

1)從本地玻璃燈泡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安裝鎢絲、抽出空氣及將燈泡焊接于燈泡座上;或(2)從玻璃管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涂層及裝配

630

8539.50

發光二極管(LED)燈泡(管)

從裸燈及燈架配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裝配;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31

85.42

集成電路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32

8544.11

銅制繞阻電線

從金屬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包覆

633

8544.49

額定電壓點80伏其他電纜;額定電壓點80伏其他電導體;80伏〈額定電壓點1000伏的其他電纜;80伏〈額定電壓點1000伏的其他電導體

1)從金屬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包覆;或(2)在一方裝配,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34

8544.60

其他電導體,額定電壓超過1000

從金屬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包覆

635

8547.10

陶瓷制絕緣零件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36

8547.20

塑料制絕緣零件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37

8702.10

僅裝有壓燃式活塞內燃發動機(柴油或半柴油式)的車輛

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638

87.03

主要用於載人的機動車輛(稅目87.02貨品除外),包括旅行小客車及賽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60%或按累加法計算50%

639

87.06

裝有發動機的機動車底盤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40

87.08

機動車輛的零件、附件,稅目87.0187.05列車輛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41

8901.10

巡航船、遊覽船及主要用於客運的類似船舶;各式渡船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42

8903.92

汽艇,但裝有舷外發動機的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43

9001.10

光導纖維、光導纖維束及光纜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44

9001.20

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45

9001.30

隱形眼鏡片

從聚合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車床切割及打磨

646

9001.40

玻璃制眼鏡片

從玻璃鏡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防紫外線涂層。如製造過程中涉及層壓及(或)切割成形,則層壓及(或)切割成形亦須于一方進行

647

9001.50

其他材料制眼鏡片

從眼鏡坯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打磨或磨光折射彎曲部分

648

9001.90

彩色濾光片、光通信用微光組件的光學組件(包括波長800-1700納米薄膜濾光片、自聚焦透鏡、法拉第旋轉片)、微型鏡片(激光視盤機激光收發裝置用)等

從鏡片坯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打磨或磨光折射彎曲部分

649

9002.19

其他物鏡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50

9002.90

照相機用帶屈亮度調節裝置的目鏡(但物鏡、濾色鏡除外);其他照相機用未列名光學組件(但物鏡、濾色鏡除外);抗輻射鏡頭〔能抗5×104戈瑞(硅)以上輻射而又不會降低使用質量〕;其他帶屈亮度調節裝置的目鏡;掩模版;其他光學儀器用未列名光學組件(但物鏡、濾色鏡除外)

從空白光掩膜版、光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蝕刻、衝曬、檢查及清理。如加工工序中涉及鍍膜工序,則鍍膜工序亦須在一方進行

651

9003.11

塑料制眼鏡架

1)從其他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或(2)在一方裝配,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52

9003.19

其他材料制眼鏡架

1)從其他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或(2)在一方裝配,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53

9003.90

眼鏡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54

90.04

矯正視力、保護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鏡、擋風鏡及類似品

1)從其他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或(2)在一方裝配,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55

9006.91

照相機用零件、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56

9007.20

放映機

在一方裝配,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但系統卡軟體設計應在一方完成

657

9010.10

照相(包括電影)膠卷或成卷感光紙的自動顯影裝置及設備或將已沖洗膠卷自動曝光到成卷感光紙上的裝置及設備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電子零件的焊接、組裝及測試

658

90.13

其他稅目未列名的液晶裝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極管除外;本章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光學儀器及器具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59

9018.13

核磁共振成像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60

9018.90

其他儀器及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61

90.20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但不包括既無機械零件,又無可互換過濾器的防護面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62

9021.21

假牙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63

9021.31

人造關節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64

9021.40

助聽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65

9027.10

氣體或煙霧分析儀

從金屬片、塑料粒、電器或電子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主板的焊接、裝配、整機全性能測試、調校及試驗

666

9030.33

檢測電壓、電流、電阻或功率的其他儀器及裝置,不帶記錄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67

9030.90

示波器、頻譜分析儀及其他用於電量測量或檢驗的儀器和裝置零件、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68

9031.80

其他儀器、器具及機器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69

90.32

自動調節或控制儀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70

91.02

手錶、懷錶及其他表,包括秒錶,但稅目91.01貨品除

1)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主要工序為將表芯裝嵌在表體內,並將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帶、錶帶及表面等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質量檢定,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或(2)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主要工序為將表芯裝嵌在表體內,並將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帶、錶帶、表面及電池(如適用)等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質量檢定,且外觀設計在一方完成並屬雙方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一方自有品牌的手錶。該一方自有品牌手錶須在表殼上刻有明顯的一方原産標記

671

9111.20

賤金屬表殼,不論是否鍍金或鍍銀

1)從粗坯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車床刨削、鑽孔及裝配;或(2)從金屬片或板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塑形及裝配

672

9113.20

賤金屬制,不論是否鍍金或鍍銀錶帶及其零件

製造金屬零件(但次要附件,如彈簧等可屬進口)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製造零件及裝配(包括拴珠工序)

673

9113.90

其他錶帶及其零件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74

9114.90

鐘錶的其他零件(發條、遊絲、鐘面、表面、夾板及橫擔(過橋)除外)

從金屬或從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包括衝切)。如切割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以車床刨削及(或)模塑及(或)裝配,則以車床刨削及(或)模塑及(或)裝配亦須在一方進行

675

9401.90

坐具零件

從木、金屬、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及打磨

676

94.04

彈簧床墊;寢具及類似用品,裝有彈簧、內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襯墊或用海綿橡膠、泡沫塑料製成,不論是否包面(例如,褥墊、棉被、羽絨被、靠墊、座墊及枕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77

9405.60

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

1)從發光原料或裝置及零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零件及裝配成産品;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78

95.06

一般的體育活動、體操、競技及其他運動(包括乒乓球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的本章其他稅目未列名用品及設備;游泳池或戲水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79

9603.21

牙刷,包括齒板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80

9606.22

賤金屬制,未用紡織材料包裹的紐扣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鑄、塑形及裝配。如壓鑄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衝切,則衝切亦須在一方進行

681

9606.29

含瀕危動物成分的其他紐扣、其他紐扣

從貝殼或其他製造鈕扣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及打磨

682

9606.30

紐扣芯及紐扣的其他零件;紐扣坯

從製造鈕扣零件物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

683

9607.11

裝有賤金屬制咪牙齒的拉鏈

從金屬或布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于鏈帶上及裝配

684

9607.19

其他拉鏈

從金屬或塑料部件及布匹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于鏈帶上及裝配

685

9608.60

圓珠筆芯,由圓珠筆頭和墨芯構成

1)從筆芯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填入墨水及裝上筆尖;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86

9608.91

鋼筆頭及筆尖粒

1)從筆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筆珠放進筆珠載體中,並連接上桿枝;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87

9608.99

機器、儀器用筆;蠟紙鐵筆;鋼筆桿、鉛筆桿及類似的筆桿等

1)從筆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筆珠放進筆珠載體中,並連接上桿枝;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88

96.17

帶殼的保溫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膽除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89

96.19

任何材料制的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裏和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690

97.04

使用過或未使用過的郵票、印花稅票、郵戳印記、首日封、郵政信箋(印有郵票的紙品)及類似品,但稅目49.07貨品除外

在一方設計及切割(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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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② 《安排》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簡稱。

③ 進口貨物不包括內地有關法規、規章禁止進口的和履行國際公約而禁止進口的貨物,以及內地在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産品。

④ 就這些定義而言,“動物”是指飼養、野生的活動物,如畜、禽、獸、蛇、龜、魚、蝦、蟹、貝、蠶、蜂等;“植物”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種子和種質;“有害生物”指任何對植物或植物産品有害的植物、動物或病原體的種、株係或生物型;“污染物”包括殺蟲劑、獸藥殘余物和其他雜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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