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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貨物貿易協議


序  言


為深化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貨物貿易自由化、便利化,進一步提高雙方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雙方決定,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貨物貿易簽署本協議。


第一章 與《安排》的關係

第一條 與《安排》的關係


一、雙方決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以及《〈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中有關貨物貿易的已實施措施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本協議是《安排》的貨物貿易協議。

二、《安排》第二章第五條至第九條、第三章第十條、第五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6的有關內容按照本協議執行。本協議條款與《安排》及其有關補充協議條款産生抵觸時,以本協議條款為準。


第二章 範圍及定義

第二條 範圍及定義


一、本協議的所有措施適用於內地和澳門之間的貨物貿易。

二、本協議所稱措施,是指一方的任何措施,無論是以法律、法規、規則、程序、決定、行政行為的形式還是以任何其他形式。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時,每一方應採取其所能採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證其地區內的政府和主管機關以及非政府機構遵守這些義務和承諾。


第三章 義務及規定

第三條 國民待遇


一方應根據世界貿易組織《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給予原産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不低於其給予本方同類貨物的待遇。


第四條 關稅和關稅配額


一、澳門繼續對原産內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內地對原産澳門的進口貨物全面實施零關稅

二、一方不對原産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實行關稅配額。


第五條 非關稅措施


一方不對原産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符的非關稅措施。


第四章 原産地規則及實施程序

第一節 原産地規則

第六條 定義


就本章而言:

“到岸價格”是指包括運抵進口方進境口岸或地點的保險費和運費在內的進口貨物價格。

“《海關估價協定》”是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中《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

“離岸價格”是指包括貨物運抵最終外運口岸或地點的運輸費用在內的船上交貨價格。

“可互換材料”是指在商業上可互換的材料,其性質實質相同,僅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分。

“公認的會計原則”是指一方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産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方面所認可的會計準則。上述準則既包括普遍適用的概括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貨物”是指任何商品、産品、物品或材料。

“材料”是指以物理形式構成另一貨物部分或已用於另一貨物生産過程的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組裝件或貨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貨物的生産、測試或檢驗過程中使用,本身不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貨品。

“非原産貨物”或者“非原産材料”是指不符合本章規定原産資格的貨物或材料,以及原産地不明的貨物或材料。

“原産貨物”或者“原産材料”是指根據本章規定具備原産資格的貨物或材料。

“生産”是指獲得貨物的方法,包括貨物的種植、飼養、開採、收穫、捕撈、水産養殖、耕種、誘捕、狩獵、捕獲、採集、收集、養殖、提取、製造、加工或裝配等。

“水産養殖”是指對水生生物體的養殖,包括從卵、魚苗、魚蟲和魚卵等胚胎開始,養殖魚類、軟體類、甲殼類、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和水生植物等。養殖是指通過諸如規律的放養、喂養或防止食肉動物侵襲等方式對飼養或生長過程進行干預,以提高擴大蓄養群體的生産量。

“《協調製度》”是指作為1983年6月14日簽署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國際公約》附件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及其修訂。

“品目”是指《協調製度》內使用的4位數編碼。

“子目”是指《協調製度》內使用的6位數編碼。


第七條 原産貨物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下列貨物應當視為原産于一方:

(一)根據第八條的規定,在一方完全獲得或者生産的;

(二)在一方僅由原産材料生産的;

(三)在一方使用了非原産材料進行生産的:

1.屬於附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適用範圍,並且符合相應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製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規定的;

2.不屬於附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適用範圍,但是滿足按照累加法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大於或等於30%的標準,或者按照扣減法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大於或等於40%的標準。


第八條 完全獲得或生産


下列貨物應當視為第七條第(一)項所述在一方完全獲得或者生産:

(一)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

(二)從一方的活動物獲得的貨物,包括奶、蛋、天然蜂蜜、毛髮、羊毛、精液或者糞便;

(三)在一方種植,並收穫、採摘或者採集的植物或植物産品;

(四)在一方狩獵、誘捕、捕撈、水産養殖、採集或者捕獲獲得的貨物;

(五)從一方相關的陸地、水域及其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的礦物質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物質;

(六)在一方以外該方擁有開發權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貨物,只要該方根據其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有權開發上述水域、海床或者底土;

(七)在一方登記註冊或者持一方牌照並懸挂其國旗(就內地船隻而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船隻而言)的船隻在該方水域以外海域捕撈獲得的魚類或者其他海産品;

(八)在一方登記註冊或者持一方牌照並懸挂其國旗(就內地船隻而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船隻而言)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項所述貨物加工、製造的貨物;

(九)在一方加工過程中産生的,僅用於回收原材料的廢碎料;

(十)在一方消費並收集的僅用於回收原材料的廢舊物品;

(十一)在一方完全由上述第(一)項至第(十)項所述貨物生産的貨物。


第九條 區域價值成分


一、第七條第(三)項及附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中所規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應當根據下列公式計算:

(一)累加法


(二)扣減法


原産材料價值包括原産的原料和組合零件價值。

二、産品開發是指在一方為生産或加工有關出口製成品而實施的産品開發。産品開發支出的費用必須與該出口製成品有關,包括生産加工者自行開發、委託該方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以及購買該方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的設計、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或著作權而支付的費用。支出金額必須能夠按照公認的會計原則和《海關估價協定》確定。

三、非原産材料的價值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加以確定:

(一)對於進口的非原産材料,非原産材料的價值應為材料進口時的到岸價格;

(二)對於在一方獲得的非原産材料,非原産材料的價值應為在該方最早所能確定的實付或應付價格。該非原産材料的價格不應包括將其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産商所在地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及任何其他費用。

四、上述區域價值成分的計算應當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及《海關估價協定》。


第十條 微小含量


一、對於不符合附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貨物,只要其使用的未發生稅則歸類改變的非原産材料的價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的10%,該貨物仍應被視為原産貨物。

二、非原産材料的價值應根據第九條第三款確定。


第十一條 累積規則


一、一方的原産貨物或原産材料在另一方構成另一貨物的組成部分時,該貨物或材料應當視為原産于後一方。

二、對於適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後一方貨物,在不計入前一方原産貨物或原産材料價值時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其計算方法大於或者等於15%(累加法)或20%(扣減法)。


第十二條 微小加工或處理


一、儘管有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産品僅經過了一項或多項下列操作,不應賦予原産資格: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儲藏期間處於良好狀態而進行的保存處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簡單裝配成完整品或將産品簡單拆卸成零部件;

(三)以銷售或展示為目的的包裝、拆包或重新打包等處理;

(四)動物屠宰;

(五)洗滌、清潔、除塵、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層;

(六)紡織品的熨燙、壓平;

(七)簡單的上漆、磨光;

(八)穀物及大米的去殼、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拋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塊的操作;

(十)水果、堅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殼;

(十一)削尖、簡單研磨、簡單切割;

(十二)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組合)、切割、縱切、彎曲、捲繞、展開;

(十三)簡單的裝瓶、裝罐、裝袋、裝箱、裝盒、固定於紙板或木板及其他類似的包裝工序;

(十四)在産品或其包裝上粘貼或印刷標誌、標簽、標識及其他類似的區別標記;

(十五)同類或不同類貨物的簡單混合;

(十六)僅用水或其他物質稀釋,未實質改變貨物的性質;

(十七)僅為方便港口裝卸所進行的工序;

(十八)第(一)至(十七)項中的兩項或多項工序的組合。

二、在確定某項貨物的生産或者加工是否是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處理時,對該貨物在一方進行的所有操作都應被考慮在內。


第十三條 可互換材料


如果在貨物的生産過程中使用了可互換材料,則應當通過下述方法確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原産資格:

(一)材料的物理分離;

(二)出口方公認的會計原則承認的庫存管理方法。該庫存管理方法應當自啟用之日起至少連續使用12個月。


第十四條 中性成分


在確定貨物是否為原産貨物時,下列中性成分的原産地不予考慮:

(一)燃料、能源、催化劑以及溶劑;

(二)用於測試或檢驗貨物的設備、裝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於維護設備和建築的備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産中使用或用於運行設備和維護廠房建築的潤滑劑、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貨物生産過程中使用,雖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為該貨物生産過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貨物。


第十五條 包裝及容器


一、在確定貨物原産地時,用於貨物運輸的容器及包裝材料不予考慮。

二、對於應當適用附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所列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貨物,如果零售用包裝材料及容器與該貨物一併歸類,則在確定該貨物的原産地時,零售用包裝材料及容器不予考慮。但是,對於必須滿足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貨物,在計算該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零售用包裝材料及容器的價值應當視情況計入原産材料或非原産材料。


第十六條 附件、備件及工具


一、與貨物一同報驗、一併歸類的附件、備件或工具,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被視為貨物的一部分:

(一)與貨物一併開具發票的;

(二)其數量及價值是根據商業習慣為該貨物正常配備的。

二、對於適用附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所列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貨物,在確定該貨物的原産地時,本條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備件或工具應不予考慮。

三、對於適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貨物,在計算該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本條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備件或工具的價值應當視情況計入原産材料或非原産材料。


第十七條 成套貨品


一、對於《協調製度》歸類總規則三所定義的成套貨品,如果各組成貨品均原産于一方,則該成套貨品應當視為原産于該方。

二、如果部分組成貨品非原産于一方,只要按照第九條所確定的非原産貨品的價格不超過該成套貨品離岸價格的15%,該成套貨品仍應視為原産于該方。


第十八條 直接運輸


本協議的零關稅待遇只應適用於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的貨物。

下列情況應視為符合直接運輸規則:

(一)貨物直接從一方運輸至另一方口岸;

(二)貨物經過香港運輸,但:

1.僅是由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2.未進入香港進行貿易或消費;

3.除裝卸或保持貨物處於良好狀態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進行任何其他加工。


第二節 原産地實施程序

第十九條 原産地證書


一、如貨物符合本章規定可視為原産貨物,應出口商或生産商申請,一方的授權發證機構可以以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簽發原産地證書。原産地證書範本由雙方主管機構另行商定。

二、一方應當將授權發證機構的名稱和地址通知另一方。如該授權發證機構以紙質形式簽發原産地證書,則應一併提供該授權發證機構使用的印章樣本或其他安全特徵。上述名稱、地址、印章或其他安全特徵的任何變更,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海關。

三、原産地證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産地證書上具有唯一的編號;

(二)原産地證書應當用中文填寫,並且涵蓋同一批次發運的一項或多項貨物;

(三)註明出口人及收貨人信息、離港日期、到貨口岸、運輸方式、貨物的《協調製度》編碼(至少6位)、貨物描述、數量及計量單位、價格、簽證機構信息等;

(四)紙質原産地證書含有樣本簽名或印章等安全特徵,且應當與出口方通知進口方的相符。

四、原産地證書應當在貨物裝運前或裝運時簽發,並自出口方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錯誤、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導致原産地證書未能在貨物裝運前或裝運時簽發,原産地證書可以自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內補發。補發的原産地證書應註明“補發”字樣並自裝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六、紙質原産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時,出口商或生産商可以向出口方授權發證機構書面申請簽發經核準的原産地證書副本。經核準的原産地證書副本上應註明“原産地證書正本(編號_日期_)的經核準真實副本”字樣。經核準的原産地證書副本有效期與原産地證書正本相同。


第二十條 原産地文件的保存


雙方應當要求生産商、出口商和進口商以紙質或電子形式保存證明貨物原産資格的文件至少三年,或者依據雙方各自法律規定進行保存。雙方應當要求其授權發證機構保留原産地證書籤發電子信息至少三年。


第二十一條 與進口有關的義務


一、就申請享受零關稅的貨物,一方可要求符合本章規定原産資格的另一方貨物進口時申報原産地信息。

二、申請享受零關稅的進口商應當:

(一)根據進口方海關的規定,主動向其申明有關貨物享受零關稅,並申報相關原産地信息;

(二)應進口方海關要求,提交與進口貨物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關稅或保證金的退還


一、在進口報關時,因故不能聯網核對原産地信息的,應進口人要求,進口方海關可按規定辦理擔保放行。進口方海關應自該貨物放行之日起90天內核對其原産地證書情況,根據核對結果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或將保證金轉為進口關稅手續。

二、進口商可在進口方法規規定的時限內要求退還多徵的關稅稅款或繳納的擔保。

三、進口商在進口時未向申報地海關申明所進貨物享受零關稅的,即使其在事後向海關申請享受零關稅並申報原産地信息,已繳稅款或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 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


一、雙方應當按照共同確定的方式建立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以確保本章的有效和高效實施。

二、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的技術方案及執行本協議而對該系統所做的相應技術調整和時間安排應當由雙方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原産地核查


一、為確定原産地證書的真實性,或者貨物原産資格的真實性,或者貨物是否滿足本章規定的其他要求,進口方海關可通過如下方式核查:

(一)要求進口商提供補充信息;

(二)通過出口方海關,要求出口商或生産商提供補充信息;

(三)要求出口方海關對貨物原産地進行核查;

(四)雙方海關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五)必要時,依據雙方海關商定的方式在出口方海關人員陪同下到出口方進行核查訪問。

二、進口方海關向出口方海關提出核查請求時,應註明理由,並提供證明核查合理性的相關文件和信息。

三、本條第一款所述的進口商、出口商或生産商收到補充信息要求後,應當及時做出回應,並在收到要求提出之日起90天內做出答覆。出口方海關在收到核查請求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核查並反饋結果。

四、如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收到答覆,或者答覆結果未包含足以確定有關文件真實性或貨物真實原産地的信息,進口方海關可拒絕給予貨物零關稅待遇。


第二十五條 拒絕給予零關稅待遇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在下列任一情況下,進口方可拒絕給予零關稅待遇:

一、貨物不符合本章的規定。

二、進口商、出口商或生産商未能遵守本章的規定。

三、原産地證書不符合本章的規定。

四、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原産地規則工作組


一、雙方同意在《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機制下設立原産地規則工作組。

二、原産地規則工作組應由雙方原産地規則主管部門代表組成,定期就本章的有效性、一致性以及是否達成本協議的精神及目標進行探討,按雙方商定的模式交換零關稅待遇貨物的相關數據或信息。

三、應一方請求,原産地規則工作組根據雙方原産地規則主管部門商定的機制和時間安排,就零關稅貨物原産地標準的修訂舉行磋商,完成磋商後,經修訂後的原産地標準由雙方對外公佈實施。

四、原産地規則工作組應每年至少會晤一次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開展會晤。

五、兩地海關應會同相關部門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實施工作會議,回顧原産地核查情況,探討加強雙方合作的措施。


第五章 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

第二十七條 範圍與目標


一、本章應根據雙方各自義務及各自海關法的規定,適用於雙方之間貿易所涉及的貨物及往來運輸工具所適用的海關程序。

二、本章旨在:

(一)簡化和協調海關程序;

(二)便利雙方之間貿易;

(三)在本章範圍內促進雙方海關合作。


第二十八條 定義


就本章而言:

“海關法”指明確由海關負責執行的有關貨物進口、出口、移動或儲存的法律或法規的條款,以及由海關根據法定權力制定的任何規章。

“海關程序”指海關對受海關監管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採取的措施。

“運輸工具”指用以載運人員、貨物進入或離開一方關境的各種船舶、車輛和航空器。

“《海關估價協定》”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中《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

“《協調製度》”指作為1983年6月14日簽署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國際公約》附件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及其修訂。


第二十九條 《貿易便利化協定》的確定


雙方重申遵守各自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中《貿易便利化協定》(以下簡稱“《貿易便利化協定》”)下的承諾,促進《貿易便利化協定》的實施。


第三十條 便利化


一、雙方應確保其海關程序和實踐具有可預見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以便利貿易。

二、一方應盡可能使用依據國際標準的海關程序,特別是世界海關組織的標準與推薦做法,以減少在雙方貿易往來中的成本和不必要的延誤。

三、雙方應就《貿易便利化協定》實施加強交流。

四、雙方應不斷尋求進一步簡化程序和提升便利化水平的途徑。


第三十一條 透明度


一、一方應及時公佈其適用於雙方貨物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一方應指定諮詢點處理利益相關人就海關事務的諮詢,並應將提出諮詢程序的相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

三、一方應盡可能在互聯網上提前公佈與適用於雙方之間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以給予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人進行評論的機會。

四、雙方海關應建立相互通報制度,通報有關通關及便利通關管理的政策法規。

五、一方應以統一、公正及合理的方式實施與適用於雙方之間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 海關估價


一方應根據世界貿易組織《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以及《海關估價協定》的規定對雙方之間貿易的貨物進行海關估價。


第三十三條 稅則歸類


一方應應用《協調製度》處理雙方之間貿易的貨物。


第三十四條 海關合作


雙方認識到兩地海關長期密切的合作關係和實行通關便利對雙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同意在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領域加強下列合作:

(一)對雙方通關制度的差異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和交流,尋求提升便利化水平和加強合作的具體內容;

(二)以“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為重點開展合作,提升口岸通關效率;

(三)在水運、陸運、多式聯運等物流方式通關中加強合作,推動公路電子單證數據統一格式,提高監管和通關效率;

(四)加強雙方海關“數據交換及陸路口岸通關專家小組”的工作,進一步研究數據聯網和發展口岸電子清關系統的可行性,通過技術手段加強雙方對通關風險的管理,提高通關效率。


第三十五條 信息技術的應用


一方海關應使用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技術支持海關運作,重視世界海關組織在此領域的發展,探索利用互聯網等形式便利通關,建設並推廣單一窗口。


第三十六條 風險管理


一、一方應建立並沿用風險管理制度實施海關監管,並運用風險分析從而確定需要接受查驗的人員、貨物及運輸工具,以及被查驗的程度和方法。

二、一方在實施其海關程序中應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技術的應用,以便利低風險貨物通關,並使資源集中于處理高風險貨物。

三、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探討加強雙方海關現有聯絡機制,以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及貿易效率。


第三十七條 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


一、一方在實施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或相關措施時,應借鑒國際通行的標準,特別是世界海關組織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的做法。

二、雙方共同推進在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互認方面的合作,在保證有效監管的同時,依法為守法安全的企業提供通關便利,促進雙方之間及國際貿易的便利化。


第三十八條 貨物放行


一、一方應建立或沿用簡化的海關程序提高貨物放行效率,以便利雙方之間貿易。為進一步明確,本款不應被解釋為要求一方對未滿足放行要求的貨物予以放行。

二、根據本條第一款,一方應建立或沿用下列程序:

(一)在貨物實際到達前可預先以電子形式提交信息並進行處理,以加速貨物放行;

(二)保證依照其海關法,在不超過所必需的處理時間內儘快將貨物放行。


第三十九條 易腐貨物


一、為防止易腐貨物發生本可避免的損失或變質,在滿足所有監管要求的前提下,一方應:

(一)在正常情況下對易腐貨物在可能的最短時間內予以放行;

(二)在特殊情況及環境許可下,允許易腐貨物在海關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予以放行。

二、一方在安排查驗時,應考慮優先安排易腐貨物。


第四十條 聯絡機制


一、雙方通過內地海關總署和澳門海關高級領導業務聯絡年會指導和協調通關便利化合作,並通過海關和有關部門專家小組推動通關便利化合作的開展,定期開展貿易便利化措施執行成效的評估。

二、雙方海關設立聯絡官員機制,實施點對點熱線通報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雙方建立口岸業務專線聯絡機制,加強在建立口岸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方面的合作,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雙方的通關順暢。

四、雙方海關建立定期的會晤制度,發揮內地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與澳門海關“粵澳海關口岸通關效率業務小組”的作用。


第六章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第四十一條 目標


本章旨在:

(一)便利雙方之間貿易,保護各自地區內人類和動植物生命和健康;

(二)保證雙方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法規的透明;

(三)加強雙方負責本章事務的主管機構的合作;

(四)促進《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中《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以下簡稱“《SPS協定》”)原則的實際執行。


第四十二條 範圍


本章適用於所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雙方之間貿易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第四十三條 定義


就本章而言: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指用於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

(一)保護一方地區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病害、帶病有機體、致病有機體或有害生物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産生的風險;

(二)保護一方地區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産生的風險;

(三)保護一方地區內的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産品攜帶的病害、蟲害或有害生物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産生的風險;或

(四)防止或控制一方地區內因蟲害或有害生物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産生的其他損害。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包括所有相關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包括:最終産品標準;工序和生産方法;檢驗、檢查、認證和批准程序;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以及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

“協調”指雙方制定、承認和實施共同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指:

(一)對於食品安全而言,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制定的與食品添加劑、獸藥和除蟲劑殘余物、污染物、分析和抽樣方法有關的標準、指南和建議,及衛生慣例的守則和指南;

(二)對於動物健康和寄生蟲病而言,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主持制定的標準、指南和建議;

(三)對於植物健康而言,在《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秘書處主持下與在《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範圍內運作的區域組織合作制定的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以及

(四)對於上述組織未涵蓋的事項而言,經世界貿易組織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確認的、由其成員資格向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開放的其他有關國際組織公佈的有關標準、指南和建議。

“風險評估”指根據可能適用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評價蟲害、病害或有害生物在進口一方地區內傳入、定居或傳播的可能性,及評價相關潛在的生物學後果和經濟後果;或評價食品、飲料或飼料中存在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對人類或動物的健康所産生的潛在不利影響。

“適當保護水平”指制定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以保護其地區內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一方所認為適當的保護水平。

“病蟲害非疫區”指科學證據表明未發生某種特定蟲害、病害或有害生物並且官方能適時保持此狀況的地區。


第四十四條 《SPS協定》的確定


雙方重申遵守《SPS協定》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協調一致


為盡可能廣泛地協調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如果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和在《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框架內運作的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確定的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已經存在,一方應儘量將其作為制定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基礎


第四十六條 適應地區條件


一、雙方同意根據《SPS協定》第6條的規定來解決衛生與植物衛生狀況不同地區的適應性或者影響或可能影響貿易的問題。

二、出現影響病蟲害非疫區或病蟲害發生率低的地區的衛生或植物衛生情況的事件時,雙方應考慮相關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例如世界貿易組織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通過的《關於進一步切實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第六條的指南》(G/SPS/48),以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和《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制定的相關標準),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盡最大努力恢復原有狀態並努力將對相關貿易影響降到最小。


第四十七條 等效性


一、一方應積極考慮另一方能夠達到其同等適當保護水平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等效性。

二、應一方要求,雙方須就具體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進行磋商,以期取得等效性的認可安排。


第四十八條 口岸措施


一、除《SPS協定》第5條第7款規定的情況外,一方應根據科學原理在口岸實施衛生或植物衛生措施。

二、如果一方因發現未遵守衛生或植物衛生要求而在入口口岸扣留來自另一方的貨物,則應迅速將扣留的原因通報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對發現的嚴重不符合衛生或植物衛生要求的問題應迅速通報另一方。


第四十九條 技術合作


一、雙方同意在《〈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技術合作。對雙方共同關心並與本章一致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事務,雙方同意探求技術合作,包括管理制度和人員、實驗室技術和人員的定期交流,以增進對雙方管理體制的相互了解,便利相互間的市場準入。

二、應一方請求,雙方應考慮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相關合作事宜。此類合作應以雙方同意的條款和條件為基礎,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雙方加強在制訂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方面的經驗交流與合作;

(二)為便利雙方貿易,雙方根據在《SPS協定》第6條及相關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就區域化的實施開展合作;

(三)雙方應重點加強實驗室檢測技術、疫病和有害生物控制方法、風險分析方法等方面的合作。


第五十條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工作組


一、雙方同意在《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機制下設立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工作組(以下簡稱“SPS工作組”)。由雙方代表組成,以監督本章的執行。

二、SPS工作組的職能:

(一)監督本章的實施;

(二)協調技術合作活動;

(三)促進技術磋商;

(四)確認需加強合作的領域,包括對任何一方的具體提議給予積極的考慮;

(五)根據本章目標,建立主管機構間的對話;

(六)執行雙方同意的其他職能。

三、除雙方另有約定外,SPS工作組應由雙方共同主持,並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可視情況以雙方同意的任何方式召開並可與依據本協議第七章設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組會議聯合召開。

四、為達本條之目的,SPS工作組應由各自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五、雙方應確保各自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人員參與其中。SPS工作組應通過雙方同意的溝通渠道開展工作,包括電子郵件、電話會議、視頻會議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一條 技術磋商


一、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採取的有關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對其出口造成了障礙,或者口岸檢查發現重大不合格問題,雙方應儘快進行技術磋商。被請求方應對技術磋商請求予以積極考慮並儘早答覆。

二、技術磋商應在雙方同意的時間內進行,以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技術磋商可通過雙方同意的任何方式進行。

三、雙方實施技術磋商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時,雙方應保持溝通,確保一致性。


第五十二條 聯絡點


一、雙方須各自指定一個聯絡點負責協調本章的執行。

二、一方須向另一方提供指定的聯絡點名稱以及該機構相關人員的詳細信息,包括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其他相關細節。

三、一方須及時通知另一方有關其聯絡點或相關負責人員的任何變更信息。


第七章 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五十三條 目標


本章旨在:

(一)在本章範圍內便利雙方之間貨物貿易和雙方市場準入,促進《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中《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以下簡稱“《TBT協定》”)的實施;

(二)盡可能減少雙方之間貿易不必要的成本;

(三)便利雙方信息交流和溝通,增進對彼此監管體系的互相了解;

(四)加強雙方在技術法規、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序領域的合作。


第五十四條 範圍


本章適用於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雙方之間貨物貿易的所有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但不適用於:

(一)本協議第六章所涵蓋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二)雙方主管部門為其生産或消費要求所制定的採購規格。


第五十五條 定義


《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ISO/IEC)指南2》(以下簡稱“《ISO/IEC指南2》”)第6版:1991年,《關於標準化及相關活動的一般術語及其定義》中列出的術語,如在本章中使用,其含義應與上述指南中給出的定義相同,但應考慮服務業不屬於本章的範圍。

就本章而言:

(一)“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産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産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於適用於産品、工藝或生産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簽要求。


解釋性説明


《ISO/IEC指南2》中的定義未採用完整定義方式,而是建立在所謂“板塊”系統之上的。

(二)“標準”指經公認機構批准的、規定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産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産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於適用於産品、工藝或生産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簽要求。


解釋性説明


《ISO/IEC指南2》中定義的術語涵蓋産品、工藝和服務。本章只涉及與産品或工藝和生産方法有關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ISO/IEC指南2》中定義的標準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自願的。就本章而言,標準被定義為自願的,技術法規被定義為強制性文件。國際標準化團體制定的標準是建立在協商一致基礎之上的。本章還涵蓋不是建立在協商一致基礎之上的文件。

(三)“合格評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準中的相關要求的程序。


解釋性説明


合格評定程序特別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註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各項的組合。


第五十六條 《TBT協定》的確定


雙方重申遵守《TBT協定》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標準


一、在制訂、採用和實施標準時,雙方應採取各自所能採取的合理措施,確保各自的標準化機構(如適用)接受和遵守《TBT協定》附件3的規定。

二、雙方應鼓勵就感興趣的標準開展相應機構之間的標準化合作。這些合作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一)標準的信息交換;

(二)標準制定過程的信息交換。


第五十八條 合格評定程序


一、雙方須致力於促進接受在另一方開展的合格評定程序的結果,以提高合格評定的效率,保證合格評定的成本效益。

二、在電子電器産品領域,探討並推動內地與澳門對於原産的電子電器産品認證結果互認,促進貿易便利化。

三、雙方同意鼓勵合格評定機構開展更密切的合作,以推動雙方合格評定結果的接受。


第五十九條 技術合作


一、雙方同意在《〈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技術合作。

二、雙方應加強在技術法規、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序領域的合作。

三、雙方應加強以下領域的技術合作,以增加對各自體系的相互了解,加強能力建設,便利雙方之間貿易:

(一)雙方主管機構之間的交流,關於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和良好法規規範的信息交換;

(二)鼓勵雙方合格評定機構的合作;

(三)雙方商定的其他領域。


第六十條 口岸措施


如果一方因發現未滿足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而在入口口岸扣留來自另一方的貨物,則主管機構應向進口商或其代表迅速通報扣留原因。


第六十一條 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組


一、雙方同意在《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機制下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組(以下簡稱“TBT工作組”)。由雙方代表組成,以監督本章的執行。

二、TBT工作組的職能:

(一)監督本章的實施;

(二)協調技術合作活動;

(三)促進技術磋商;

(四)確認需加強合作的領域,包括對任何一方的具體提議給予積極的考慮;

(五)根據本章目標,建立主管機構間的對話;

(六)執行雙方同意的其他職能。

三、除雙方另有約定外,TBT工作組應由雙方共同主持,並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可視情況以雙方同意的任何方式召開並可與依據本協議第六章設立的SPS工作組會議聯合召開。

四、為達本條之目的,TBT工作組應由各自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五、雙方應確保各自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人員參與其中。TBT工作組應通過雙方同意的溝通渠道開展工作,包括電子郵件、電話會議、視頻會議或其他方式。


第六十二條 技術磋商


一、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採取的有關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對其出口造成了障礙,可以要求進行技術磋商。被請求方應對技術磋商請求予以積極考慮並儘早答覆。

二、技術磋商應在雙方同意的時間內進行,以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技術磋商可通過雙方同意的任何方式進行。


第六十三條 聯絡點


一、雙方須各自指定一個聯絡點負責協調本章的執行。

二、一方須向另一方提供指定的聯絡點名稱以及該機構相關人員的詳細信息,包括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其他相關細節。

三、一方須及時通知另一方有關其聯絡點或相關負責人員的任何變更信息。


第八章 貿易救濟

第六十四條 反傾銷措施


一方不對原産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措施。


第六十五條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雙方重申遵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中《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及《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6條的規定,並承諾一方不對原産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補貼措施。


第六十六條 保障措施


如因本協議的實施造成一方對原産于另一方的某項産品的進口激增,並對該方生産同類或直接競爭産品的産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該方可在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後臨時性地中止該項産品的進口優惠,並應儘快應另一方的要求,根據《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條的規定開始磋商,以達成協定。


第九章 粵港澳大灣區貿易便利化措施

第六十七條 範圍與目標


一、粵港澳大灣區內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以下簡稱珠三角九市)與澳門之間的貨物貿易是本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本章旨在:

(一)對接國際高標準貿易規則,促進貨物往來便利化,推動貿易自由化。擴展和完善口岸功能,依法推動在大灣區口岸實施更便利的通關模式,大幅提升粵澳口岸通關能力和效率效益;

(二)突出大灣區的核心和樞紐作用,將大灣區建設成為生産要素便捷高效流動的示範高地;發揮大灣區的輻射和引領作用,帶動泛珠三角區域發展,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營商環境。


第六十八條 粵港澳大灣區貿易便利化措施


雙方同意,以互利共贏、促進協調發展為原則,珠三角九市與澳門採取以下措施:

(一)在珠三角九市探索快速跨境通關便利方法,並逐步向海峽西岸城市群和北部灣城市群擴展;

(二)推動單一窗口互聯互通建設,探索口岸信息互換與服務共享機制,探索實施貿易數據協同、簡化和標準化;

(三)建設完善“線上海關”,雙方共同研究、探討開展內地與澳門海關貨物電子數據交換的可行性;

(四)定期公佈貨物整體通關時間,進一步壓縮貨物整體通關時間;

(五)創新通關模式,探索“聯合查驗、一次放行”,“入境檢驗、出境監控”等多種合作查驗模式,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

(六)推動雙方對除動植物和動植物産品以外的低風險貨物的檢驗檢疫結果互認;

(七)探索擴大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結果採信商品和機構範圍,並給予快速通關待遇;

(八)在內地海關總署與澳門相關主管部門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給予原料來自內地、在澳門加工的食品以通關便利措施。


第十章 其他條款

第六十九條 例外


本協議及其附件所載規定並不妨礙一方維持或採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七十條 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一條 生效和實施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于2018年12月12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代表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兼副部長              


   傅自應            梁維特
     ————————————         ——————————



附件


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


注:

一、廢碎料,不論是否列明,應當適用完全獲得標準。

二、“提純”是貨品經減少或去除雜質,適於下列一種或多種用途:

(一)用作制藥、醫療、化粧品、獸醫或食品級的物質;

(二)用作分析、診斷或實驗室用的化學産品和試劑;

(三)用作微電子組件和組件;

(四)特定光學用途;

(五)生物技術用途(例如,細胞培養、遺傳技術或作催化劑);

(六)用作分離流程中的載體;

(七)核級用途。

三、“化學反應”是指通過分子鍵斷裂並形成新的分子鍵,或通過改變分子內原子的空間排列而形成具有新結構的分子的過程(包括生化過程)。就本定義而言,下列過程不視為化學反應:

(一)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劑;

(二)去除溶劑,包括作為溶劑的水;

(三)添加或去除結晶水。


序號

HS編碼

商品名稱

原産地標準

1

01

活動物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2

02

肉及食用雜碎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3

03.01

活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4

03.02

鮮、冷魚,但稅目03.04魚片及其他魚肉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5

03.03

凍魚,但稅目03.04魚片及其他魚肉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6

03.04

鮮、冷、凍魚片及其他魚肉(不論是否絞碎)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7

0305.10

適合供人食用的魚的細粉、粗粉及團粒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8

0305.20

幹、熏、鹽腌或鹽漬的魚肝、魚卵及魚精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9

0305.31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須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10

0305.32

犀鱈科、多絲真鱈科、鱈科、長尾鱈科、黑鱈科、無須鱈科、深海鱈科及南極鱈科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11

0305.39

其他幹、鹽腌或鹽漬的魚片,但熏制的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12

0305.41

大麻哈魚〔紅大麻哈魚、細磷大麻哈魚、大麻哈魚(種)、大鱗大麻哈魚、銀大麻哈魚、馬蘇大麻哈魚、玫瑰大麻哈魚〕、大西洋鮭魚及多瑙哲羅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13

0305.42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14

0305.43

鱒魚(河鱒、虹鱒、克拉克大麻哈魚、阿瓜大麻哈魚、吉雨大麻哈魚、亞利桑那大麻哈魚、金腹大麻哈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15

0305.44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須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16

0305.49

其他熏魚,包括魚片,但食用雜碎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17

0305.51

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18

0305.52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須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19

0305.53

犀鱈科、多絲真鱈科、鱈科、長尾鱈科、黑鱈科、無須鱈科、深海鱈科及南極鱈科魚,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20

0305.54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鳀魚(鳀屬)、沙丁魚(沙丁魚、沙瑙魚屬)、小沙丁魚屬、黍鯡或西鯡、鯖魚〔大西洋鯖、澳洲鯖(鮐)、日本鯖(鮐)〕、印度鯖(羽鰓鮐屬)、馬鮫魚(馬鮫屬)、對稱竹莢魚、新西蘭竹莢魚及竹莢魚(竹莢魚屬)、鲹魚(鲹屬)、軍曹魚、銀鯧(鯧屬)、秋刀魚、圓鲹(圓鲹屬)、多春魚(毛鱗魚)、劍魚、鮪魚、狐鰹(狐鰹屬)、槍魚、旗魚、四鰭旗魚(旗魚科)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21

0305.59

其他幹魚(不包括食用雜碎),不論是否鹽腌,但熏制的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22

0305.61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腌

23

0305.62

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腌

24

0305.63

鳀魚(鳀屬)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腌

25

0305.64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須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腌

26

0305.69

其他鹽腌及鹽漬的魚(不包括食用雜碎),但幹或熏制的除外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腌

27

0305.71

鯊魚翅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28

0305.72

魚頭、魚尾、魚鰾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29

0305.79

魚鰭及其他可食用雜碎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30

03.06

帶殼或去殼的甲殼動物,活、鮮、冷、凍、幹、鹽腌或鹽漬的;熏制的帶殼或去殼甲殼動物,不論在熏制前或熏制過程中是否烹煮;蒸過或用水煮過的帶殼甲殼動物,不論是否冷、凍、幹、鹽腌或鹽漬的;適合供人食用的甲殼動物的細粉、粗粉及團粒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31

03.07

帶殼或去殼的軟體動物,活、鮮、冷、凍、幹、鹽腌或鹽漬的;熏制的帶殼或去殼軟體動物,不論在熏制前或熏制過程中是否烹煮;適合供人食用的軟體動物的細粉、粗粉及團粒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32

03.08

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活、鮮、冷、凍、幹、鹽腌或鹽漬的;熏制的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不論在熏制前或熏制過程中是否烹煮;適合供人食用的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的細粉、粗粉及團粒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33

04.01

未濃縮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消毒及冷凍

34

0402.10

粉狀、粒狀或其他固體形狀,按重量計脂肪含量不超過1.5%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消毒

35

0402.2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冷凍

36

0402.29

其他粉狀、粒狀或其他固體形狀,按重量計脂肪含量超過1.5%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消毒

37

0402.9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消毒及冷凍

38

0402.99

其他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39

0403.10

酸乳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40

0403.90

酪乳、結塊的乳及奶油、酸乳酒及其他發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不論是否濃縮、加糖、加其他甜物質、加香料、加水果、加堅果或加可可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41

04.04

乳清,不論是否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産品,不論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42

0405.10

黃油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43

0405.20

乳醬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44

0405.90

其他從乳中提取的脂和油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45

0406.10

鮮乳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包括乳清乳酪;凝乳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46

0406.20

各種磨碎或粉化的乳酪

1)從鮮奶或奶粉製成乳酪開始,主要工序包括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冷凍、陳化、切細、研磨及(或)調味;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7

0406.30

經加工的乳酪,但磨碎或粉化的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48

0406.40

藍紋乳酪和婁地青黴生産的帶有紋理的其他乳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49

0406.90

其他乳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50

04.09

天然蜂蜜

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消毒、入瓶及貼標簽,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標準

51

04.10

其他稅目未列名的食用動物産品

噴濕處理、清除雜毛、風乾及定型,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2

05.04

整個或切塊的動物(魚除外)的腸、膀胱及胃,鮮、冷、凍、幹、熏、鹽腌或鹽漬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3

05.05

帶有羽毛或羽絨的鳥皮及鳥體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不論是否修邊)、羽絨,僅經洗滌、消毒或為了保藏而作過處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廢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4

0506.10

經酸處理的骨膠原及骨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5

0506.90

骨及角柱,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簡單整理(但未切割成形)、酸處理或脫膠;上述産品的粉末及廢料(除經酸處理的骨膠原及骨外)

主要製造工序為烹煮、脫皮、脫肉、脫脂及烘乾

56

05.07

獸牙、龜殼、鯨須、鯨須毛、角、鹿角、蹄、甲、爪及喙,未經加工或僅簡單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産品的粉末及廢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7

05.08

珊瑚及類似品,未經加工或僅簡單整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軟體動物殼、甲殼動物殼、棘皮動物殼、墨魚骨,未經加工或僅簡單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殼、骨的粉末及廢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8

05.10

龍涎香、海狸香、靈貓香及麝香;斑蝥;膽汁,不論是否幹制;供配製藥用的腺體及其他動物産品,鮮、冷、凍或用其他方法暫時保藏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9

05.11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動物産品;不適合供人食用的第一章或第三章的死動物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0

0603.90

制花束或裝飾用的插花及花蕾,幹、染色、漂白、浸漬或用其他方法處理

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清洗、乾燥(或染色、漂白、浸漬)及保存。如保存後的製造工序涉及涂層,則涂層須要在一方完成

61

0604.90

制花束或裝飾用的不帶花及花蕾的植物枝、葉或其他部分、草、苔蘚及地衣,幹、染色、漂白、浸漬或用其他方法處理

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清洗、乾燥(或染色、漂白、浸漬)及保存。如保存後的製造工序涉及涂層,則涂層須要在一方完成

62

0801.11

幹的(椰子)

從椰子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3

0801.21

未去殼(巴西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4

0801.22

去殼(巴西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5

0801.31

未去殼(腰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6

0801.32

去殼(腰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7

08.02

鮮或幹的其他堅果,不論是否去殼或去皮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8

08.03

鮮或幹的香蕉,包括芭蕉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69

08.04

鮮或幹的椰棗、無花果、菠蘿、鱷梨、番石榴、芒果及山竹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70

08.05

鮮或幹的柑橘屬水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71

0806.20

幹的(葡萄)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72

0810.90

其他鮮果

從水果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消毒、去皮、取肉、切片或切粒及保質處理等加工工序,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73

08.11

冷凍水果及堅果,不論是否蒸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74

0813.10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75

0813.20

梅及李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76

0813.30

蘋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77

0813.40

其他乾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78

0813.50

本章的什錦堅果或乾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調味及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79

08.14

柑橘屬水果或甜瓜(包括西瓜)的果皮,鮮、凍、幹或用鹽水、亞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暫時保藏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80

0901.11

未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81

0901.12

已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82

0901.21

未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1)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焙及碾磨。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則混合亦須在一方進行;或(2)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焙,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83

0901.22

已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除鹼、烘焙、調配及(或)研磨

84

0901.90

咖啡豆莢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從咖啡豆及咖啡代用品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烘焙、調配及研磨

85

0902.10

綠茶(未發酵),內包裝每件凈重不超過3千克

從未加工茶葉開始製作。主要製作工序為加熱、揉捻、乾燥

86

0902.20

其他綠茶(未發酵)

從未加工茶葉開始製作。主要製作工序為加熱、揉捻、乾燥

87

0902.30

紅茶(已發酵)及半發酵茶,內包裝每件凈重不超過3千克

從茶葉加工。主要製作工序為發酵、揉捻、乾燥、調和

88

0902.40

其他紅茶(已發酵)及半發酵茶

從茶葉加工。主要製作工序為發酵、揉捻、乾燥、調和

89

09.03

馬黛茶

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90

0904.12

已磨(胡椒)

主要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91

0904.21

幹,未磨(辣椒)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乾燥,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92

0904.22

已磨(辣椒)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乾燥

93

0905.20

已磨(香子蘭豆)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94

0906.20

已磨(肉桂及肉桂花)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乾燥

95

0907.20

已磨(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96

0908.12

已磨(肉豆蔻)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97

0908.22

已磨(肉豆蔻衣)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98

0908.32

已磨(豆蔻)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99

0909.22

已磨(芫荽子)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100

0909.32

已磨(枯茗子)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101

0909.62

已磨(茴芹子或八角茴香、頁蒿子或小茴香子;杜松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102

0910.12

已磨(姜)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103

0910.30

姜黃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104

0910.91

本章註釋一(二)所述的混合物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105

0910.99

其他調味香料(本章註釋一(二)所述的混合物除外)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106

10

穀物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107

11.01

小麥或混合麥的細粉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108

11.02

其他穀物細粉,但小麥或混合麥的細粉除外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109

11.03

穀物的粗粒、粗粉及團粒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110

11.04

經其他加工的谷物(例如,去殼、滾壓、製片、製成粒狀、切片或粗磨),但稅目10.06稻穀、大米除外;穀物胚芽,整粒、滾壓、製片或磨碎的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111

11.05

馬鈴薯的細粉、粗粉、粉末、粉片、顆粒及團粒

從第七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112

11.06

用稅目07.13幹豆或稅目07.14西谷莖髓及植物根莖、塊莖製成的細粉、粗粉及粉末;用第八章的産品製成的細粉、粗粉及粉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13

1107.20

已焙制麥芽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114

11.08

澱粉;菊粉

從第七章、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15

11.09

面筋,不論是否幹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16

12.01

大豆,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117

12.02

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論是否去殼或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118

12.04

亞麻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119

12.05

油菜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120

12.06

葵花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121

12.07

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實,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122

12.08

含油子仁或果實的細粉及粗粉,但芥子粉除外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123

1211.20

人參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及碾磨

124

1212.99

主要供人食用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果核、果仁及植物産品

主要製造工序為過篩、研磨及包裝

125

15.01

豬脂肪(包括已煉製的豬油)及家禽脂肪,但稅目02.0915.03貨品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126

15.02

牛、羊脂肪,但稅目15.03貨品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127

15.03

豬油硬脂、液體豬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經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製作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128

15.04

魚或海生哺乳動物的油、脂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129

15.06

其他動物油、脂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130

15.07

豆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31

15.08

花生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32

15.09

油橄欖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3

15.10

其他橄欖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包括摻有稅目15.09油或分離品的混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4

15.11

棕櫚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35

15.12

葵花油、紅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6

15.13

椰子油、棕櫚仁油或巴巴蘇棕櫚果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7

15.14

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138

15.15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39

15.16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全部或部分氫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進一步加工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40

1517.10

人造黃油,但不包括液態

植物毛油或動物油脂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脫膠、離心、除色、除臭、精煉、攪拌、滅菌及混合

141

1517.90

液態人造黃油;本章各種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混合製成的食用油、脂或製品,但稅目15.16食用油、脂及其分離品除外

從植物毛油或動物油脂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脫膠、離心、除色、除臭、精煉、攪拌、滅菌及混合,其中棕櫚油、豆油、菜籽油三種油脂中的一種或多種油脂總比例(按重量計)不超過50%,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42

15.18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經過熟煉、氧化、脫水、硫化、吹制或在真空、惰性氣體中加熱聚合及用其他化學方法改性的,但稅目15.16産品除外;本章各種油、脂及其分離品混合製成的其他稅目未列名的非食用油、脂或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43

15.20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鹼液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144

16.01

肉、食用雜碎或動物血製成的香腸及類似産品;用香腸製成的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45

16.02

其他方法製作或保藏的肉、食用雜碎或動物血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46

16.03

肉、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精及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47

16.04

製作或保藏的魚;鱘魚子醬及魚卵制的鱘魚子醬代用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48

16.05

製作或保藏的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49

17.01

固體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學純蔗糖

完全獲得

150

17.02

其他固體糖,包括化學純乳糖、麥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著色劑的糖漿;人造蜜,不論是否摻有天然蜂蜜;焦糖

 

151

1702.11

按重量計乾燥無水乳糖含量在99%及以上的乳糖及乳糖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2

1702.19

其他乳糖及乳糖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3

1702.20

槭糖及槭糖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4

1702.30

葡萄糖及葡萄糖漿,不含果糖或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在20%以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5

1702.40

葡萄糖及葡萄糖漿,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在20%及以上,但在50%以下,轉化糖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6

1702.50

化學純果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7

1702.60

其他果糖及果糖漿,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在50%以上,轉化糖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58

1702.90

其他,包括轉化糖及其他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為50%的糖及糖漿混合

糖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烹煮

159

17.03

制糖後所剩的糖蜜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60

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61

18.01

整顆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從生的可可豆製造,加工工序為焙炒

162

1803.10

未脫脂(可可膏)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63

1803.20

全脫脂或部分脫脂(可可膏)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164

18.04

可可脂、可可油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65

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可可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66

1806.10

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可可粉

1805以外的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67

1806.20

其他重量超過2千克的塊狀或條狀含可可食品,或液狀、膏狀、粉狀、粒狀或其他散裝形狀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裝或內包裝每件凈重超過2千克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68

1806.31

夾心(其他塊狀或條狀的含可可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69

1806.32

不夾心(其他塊狀或條狀的含可可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0

1806.90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1

1901.10

供嬰幼兒食用的零售包裝食品

從第4章以外的其他章改變至此

172

1901.20

供烘焙稅目19.05列麵包糕餅用的調製品及麵糰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3

1901.90

麥精;細粉、粗粒、粗粉、澱粉或麥精製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計全脫脂可可含量低於40%;稅目04.0104.04列貨品制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計全脫脂可可含量低於5%(供嬰幼兒食用的零售包裝食品和供烘焙稅目19.05列麵包糕餅用的調製品及麵糰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4

19.02

麵食,不論是否煮熟、包餡(肉餡或其他餡)或其他方法製作,例如,通心粉、意大利麵條、麵條、湯糰、餛飩、餃子、奶油麵卷;古斯古斯麵食,不論是否製作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5

19.03

珍粉及澱粉製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類似形狀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6

19.04

穀物或穀物産品經膨化或烘炒製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預煮或經其他方法製作的谷粒(玉米除外)、穀物片或經其他加工的谷粒(細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7

19.05

麵包、糕點、餅乾及其他烘焙糕餅,不論是否含可可;聖餐餅、裝藥空囊、封緘、糯米紙及類似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8

20

蔬菜、水果、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79

21.01

咖啡、茶、馬黛茶的濃縮精汁及以其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馬黛茶為基本成分的製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濃縮精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80

2102.10

活性酵母

從酵母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發酵、過濾、自溶及乾燥

181

2102.20

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單細胞微生

酵母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自溶及乾燥

182

2102.30

發酵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83

2103.10

醬油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84

2103.20

番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調味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85

2103.30

芥子粉及其調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86

2103.90

其他調味汁及其製品;混合調味品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187

21.04

湯料及其製品;均化混合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88

21.05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論是否含可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89

2106.10

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物質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90

2106.90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物質除外)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91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水,包括礦泉水及汽水,其他無酒精飲料,但不包括稅目20.09水果汁或蔬菜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92

2203.00

麥芽釀造的啤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93

22.04

鮮葡萄釀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稅目20.09以外的釀酒葡萄汁

從葡萄開始加工,發酵及釀製在一方完成。如採用葡萄汁釀製,則可從一方或者與內地簽署並實施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原産的葡萄汁開始加工,其發酵及釀製在一方完成

194

22.05

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鮮葡萄釀造的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95

22.06

其他發酵飲料(例如,蘋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稅目未列名的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及發酵飲料與無酒精飲料的混合物

1發酵及釀製;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196

2207.1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及以上

主要製造工序為發酵及釀製

197

2208.20

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98

2208.30

威士忌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199

2208.40

朗姆酒及蒸餾已發酵甘蔗産品制得的其他烈性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00

2208.50

杜松子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01

2208.60

伏特加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02

2208.70

利口酒及柯迪爾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03

2208.9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以下;其他蒸餾酒及其他酒精飲料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勾兌,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04

2301.20

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渣粉及團粒

從魚或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碾磨、混合、烹煮及烘乾

205

23.08

動物飼料用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植物原料、廢料、殘渣及副産品,不論是否製成團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06

2523.29

其他硅酸鹽水泥

從水泥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選粉

207

27.15

以天然瀝青(地瀝青)、石油瀝青、礦物焦油或礦物焦油瀝青為基本成分的瀝青混合物(例如,瀝青膠粘劑、稀釋瀝青)

使用瀝青、橡膠粉及其他添加劑製造橡膠瀝青,橡膠粉的品質應佔橡膠瀝青的15%以上

208

2811.22

二氧化硅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09

2836.99

其他碳酸鹽;過碳酸鹽;含氨基甲酸銨的商品碳酸銨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制得

210

2853.90

磷化物,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但磷鐵除外;其他無機化合物(包括蒸餾水、導電水及類似的純凈水);液態空氣(不論是否除去稀有氣體);壓縮空氣;汞齊,但貴金屬汞齊除外(氯化氰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11

2922.50

氨基醇酚、氨基酸酚及其他含氧基氨基化合物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12

2923.90

其他季銨鹽及季銨鹼

1)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13

2937.22

皮質(甾)類激素的鹵化衍生

1)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14

2941.30

四環素及其衍生物以及它們的鹽

1)發生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15

30.01

已乾燥的器官療法用腺體及其他器官,不論是否製成粉末;器官療法用腺體、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鹽;其他供治療或預防疾病用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人體或動物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16

30.02

人血;治病、防病或診斷用的動物血製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製品,不論是否修飾或通過生物工藝加工制得;疫苗、毒素、培養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類似産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17

30.03

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藥品(不包括稅目30.0230.0530.06貨品),未配定劑量或製成零售包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18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産品構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藥品(不包括稅目30.0230.0530.06貨品),已配定劑量(包括製成皮膚攝入形式的)或製成零售包裝

從化學或草藥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合,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涂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或(b)煎煮及混合及碾磨。如碾磨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溶解、乾燥、過濾,則溶解、乾燥、過濾亦須在一方進行

219

30.05

軟填料、紗布、繃帶及類似物品(例如,敷料、橡皮膏、泥罨劑),經過藥物浸涂或製成零售包裝供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20

30.06

本章註釋四所規定的醫藥用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21

32.01

植物鞣料浸膏;鞣酸及其鹽、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22

32.02

有機合成鞣料;無機鞣料;鞣料製劑,不論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預鞣用酶製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23

32.03

動植物質著色料(包括染料浸膏,但動物碳黑除外),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本章註釋三所述的以動植物質著色料為基本成分的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24

32.08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學改性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質的;本章註釋四所述溶液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25

32.09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學改性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質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26

32.10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漿塗料);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顏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27

32.11

配製的催乾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28

32.12

製造油漆(含瓷漆)用的顏料(包括金屬粉末或金屬粉片),分散于非水介質中呈液狀或漿狀的;壓印箔;零售形狀及零售包裝的染料或其他著色料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29

32.13

藝術家、學生和廣告美工用的顏料、調色料、文娛顏料及類似品,片狀、管裝、罐裝、瓶裝、扁盒裝以及類似形狀或包裝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30

32.14

安裝玻璃用油灰、接縫用油灰、樹脂膠泥、嵌縫膠及其他類似膠黏劑;漆工用填料;非耐火涂面製劑,涂門面、內墻、地板、天花板等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31

32.15

印刷油墨、書寫或繪圖墨水及其他墨類,不論是否固體或濃縮

從顏料和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溶解及混合,如工序涉及組裝,組裝亦須在一方完成

232

33.02

工業原料用的混合香料以及以一種或多種香料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包括酒精溶液);生産飲料用的以香料為基本成分的其他製品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令製造物料産生化學變化

233

33.03

香水及花露水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攪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學品産生實質變化

234

33.04

美容品或化粧品及護膚品(藥品除外),包括防曬油或曬黑油;指(趾)甲化粧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35

33.05

護髮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36

33.06

口腔及牙齒清潔劑,包括假牙模膏及粉;清潔牙縫用的紗線(牙線),單獨零售包裝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37

33.07

剃鬚用製劑、人體除臭劑、沐浴用製劑、脫毛劑和其他稅號未列名的芳香料製品及化粧盥洗品;室內除臭劑,不論是否加香水或消毒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38

34.01

肥皂;作肥皂用的有機表面活性産品及製品,條狀、塊狀或模制形狀的,不論是否含有肥皂;潔膚用的有機表面活性産品及製品,液狀或膏狀並製成零售包裝的,不論是否含有肥皂;用肥皂或洗滌劑浸漬、涂面或包覆的紙、絮胎、氈呢及無紡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39

34.02

有機表面活性劑(肥皂除外);表面活性劑製品、洗滌劑(包括助洗劑)及清潔劑,不論是否含有肥皂,但稅目34.01産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0

34.03

潤滑劑(包括以潤滑劑為基本成分的切削油製劑、螺栓或螺母鬆開劑、防銹或防腐蝕製劑及脫模劑)及用於紡織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油脂處理的製劑,但不包括以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為基本成分(按重量計不低於70%)的製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1

34.04

人造蠟及調製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2

34.05

鞋靴、傢俱、地板、車身、玻璃或金屬用的光潔劑、擦洗膏、去污粉及類似製品(包括用這類製劑浸漬、涂面或包覆的紙、絮胎、氈呢、無紡織物、泡沫塑料或海綿橡膠),但不包括稅目34.04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3

34.06

各種蠟燭及類似品

主要製造工序為熔化及模塑

244

34.07

塑型用膏,包括供兒童娛樂用的在內;通稱為“牙科用蠟”或“牙科造形膏”的製品,成套、零售包裝或製成片狀、馬蹄形、條狀及類似形狀的;以熟石膏(煅燒石膏或硫酸鈣)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其他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5

35.01

酪蛋白、酪蛋白酸鹽及其他酪蛋白衍生物;酪蛋白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6

35.02

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計幹質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過80%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乳清蛋白濃縮物)、白蛋白鹽及其他白蛋白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7

35.03

明膠(包括長方形、正方形明膠薄片,不論是否表面加工或著色)及其衍生物;魚鰾膠;其他動物膠,但不包括稅目35.01酪蛋白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8

35.04

蛋白胨及其衍生物;其他稅號未列名的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皮粉,不論是否加入鉻礬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49

35.05

糊精及其他改性澱粉(例如,預凝化澱粉或酯化澱粉);以澱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澱粉為基本成分的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50

35.06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調製膠及其他調製黏合劑;適於作膠或黏合劑用的産品,零售包裝每件凈重不超過1千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51

35.07

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酶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52

3701.10

X光用(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軟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53

3701.20

一次成像平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54

3701.30

其他硬片及軟片,任何一邊超過255毫米

從化學成份製造感光乳劑開始,主要工序為感光乳劑製造,涂布乾燥,整理分切

255

3701.91

彩色攝影用(其他硬片及軟片,沒有一邊超過255毫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56

3701.99

其他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軟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彩色攝影用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57

37.02

成卷的未曝光攝影感光膠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卷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58

37.03

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紙、紙板及紡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259

38.01

人造石墨;膠態或半膠態石墨;以石墨或其他碳為基本成分的糊狀、塊狀、板狀製品或其他半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60

38.02

活性炭;活性天然礦産品;動物炭黑,包括廢動物炭黑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61

38.03

妥爾油,不論是否精煉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62

38.04

木漿殘余鹼液,不論是否濃縮、脫糖或經化學處理,包括木素磺酸鹽,但不包括稅目38.03妥爾油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63

38.05

脂松節油、木松節油和硫酸鹽松節油及其他萜烯油,用蒸餾或其他方法從針葉木制得;粗製二聚戊烯;亞硫酸鹽松節油及其他粗製對異丙基苯甲烷;以α萜品醇為基本成分的松油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64

38.06

松香和樹脂酸及其衍生物;松香精及松香油;再熔膠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

265

38.07

木焦油;精製木焦油;木雜酚油;粗木精;植物瀝青;以松香、樹脂酸或植物瀝青為基本成分的啤酒桶瀝青及類似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66

38.12

配製的橡膠促進劑;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橡膠或塑料用複合增塑劑;橡膠或塑料用抗氧製劑及其他複合穩定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67

38.13

滅火器的裝配藥;已裝藥的滅火彈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68

38.14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有機複合溶劑及稀釋劑;除漆劑

從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産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269

38.15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反應引發劑、反應促進劑、催化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70

38.16

耐火的水泥、灰泥、混凝土及類似耐火混合製品,但稅目38.01産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71

38.17

混合烷基苯及混合烷基萘,但稅目27.0729.02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72

38.18

經摻雜用於電子工業的化學元素,已切成圓片、薄片或類似形狀;經摻雜用於電子工業的化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73

38.19

閘用液壓油及其他液壓傳動用液體,不含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或者按重量計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含量低於7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74

38.20

防凍劑及解凍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75

38.21

製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類似品)或植物、人體、動物細胞生長或維持用的培養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76

38.22

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試劑及不論是否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配製試劑,但稅目30.0230.06貨品除外;檢定參照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77

38.23

工業用單羧脂肪酸;精煉所得的酸性油;工業用脂肪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78

38.24

鑄模及鑄芯用粘合劑;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化學産品及配製品(包括由天然産品混合組成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79

38.26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計低於70%的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

從化學成份製造,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280

3901.10

聚乙烯,比重小于0.94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攪拌或混合、熔化或聚變、壓制及制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制粒、拉壓及切割

281

3901.20

聚乙烯,比重在0.94以上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攪拌或混合、熔化或聚變、壓制及制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制粒、拉壓及切割

282

3901.30

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83

3901.40

乙烯α烯烴共聚物,比重小于0.94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84

3901.90

其他初級形狀的乙烯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85

3902.10

聚丙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86

3902.20

聚異丁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87

3902.30

丙烯共聚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88

39.03

初級形狀的苯乙烯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89

39.04

初級形狀的氯乙烯或其他鹵化烯烴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0

39.05

初級形狀的乙酸乙烯酯或其他乙烯酯聚合物;初級形狀的其他乙烯基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1

39.06

初級形狀的丙烯酸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2

39.07

初級形狀的聚縮醛、其他聚醚及環氧樹脂;初級形狀的聚碳酸酯、醇酸樹脂、聚烯丙基酯及其他聚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3

39.08

初級形狀的聚酰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4

39.09

初級形狀的氨基樹脂、酚醛樹脂及聚氨酯類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5

39.10

初級形狀的聚硅氧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6

39.11

初級形狀的石油樹脂、苯並喃茚樹脂、多萜樹脂、多硫化物、聚砜及本章註釋三所規定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産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7

39.12

初級形狀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纖維素及其化學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8

39.13

初級形狀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天然聚合物(例如,藻酸)及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硬化蛋白、天然橡膠的化學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299

39.14

初級形狀的離子交換劑,以稅目39.0139.13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0

39.16

塑料制的單絲(截面直徑超過1毫米)、條、桿、型材及異型材,不論是否經表面加工,但未經其他加工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1

39.17

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頭、肘管、法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2

39.18

塊狀或成卷的塑料鋪地製品,不論是否膠粘;本章註釋九所規定的塑料糊墻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3

39.19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帶、扁條及其他扁平形狀材料,不論是否成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4

39.20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條,未用其他材料強化、層壓、支撐或用類似方法合製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5

39.21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6

3922.10

浴缸、淋浴盤、洗滌槽及盥洗盆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7

3922.20

馬桶座圈及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8

39.23

供運輸或包裝貨物用的塑料製品;塑料制的塞子、蓋子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09

39.24

塑料制的餐具、廚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衛生或盥洗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10

39.25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建築用塑料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11

3926.90

其他塑料製品及稅目39.0139.14列其他材料的製品

1)從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2)從塑料粒料或塑料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車縫。如車縫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一方進行

312

40.01

天然橡膠、巴拉塔膠、古塔波膠、銀膠菊膠、糖膠樹膠及類似的天然樹膠,初級形狀或板、片、帶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313

40.05

未硫化的複合橡膠,初級形狀或板、片、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如果含天然橡膠成份,則天然橡膠不高於40%

314

40.06

其他形狀(例如,桿、管或型材及異型材)的未硫化橡膠及未硫化橡膠製品(例如,盤、環)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15

40.07

硫化橡膠線及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16

40.08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制的板、片、帶、桿或型材及異型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17

40.09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制的管子,不論是否裝有附件(例如,接頭、肘管、法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18

40.10

硫化橡膠制的傳動帶或輸送帶及帶料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19

40.11

新的充氣橡膠輪胎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0

40.12

翻新的或舊的充氣橡膠輪胎;實心或半實心橡膠輪胎、橡膠胎面及橡膠輪胎襯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1

40.13

橡膠內胎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2

4014.90

其他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制的衛生及醫療用品(包括奶嘴),不論是否裝有硬質橡膠制的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3

40.15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制的衣著用品及附件(包括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4

40.16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的其他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5

40.17

各種形狀的硬質橡膠(例如,純硬質膠),包括廢碎料;硬質橡膠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6

42.01

各種材料製成的鞍具及挽具(包括韁繩、挽繩、護膝墊、口套、鞍褥、馬褡褳、狗外套及類似品),適合各種動物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7

42.02

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事包、書包、眼鏡盒、望遠鏡盒、照相機套、樂器盒、槍套及類似容器;旅行包、食品或飲料保溫包、化粧包、帆布包、手提包、購物袋、錢夾、錢包、地圖盒、煙盒、煙袋、工具包、運動包、瓶盒、首飾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類似容器,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紡織材料、鋼紙或紙板製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紙包覆製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8

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29

4418.10

窗、法蘭西式(落地)窗及其框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0

4418.20

門及其框架和門檻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1

46.01

用編結材料編成的緶條及類似産品,不論是否縫合成寬條;平行連結或編織的成片編結材料、緶條或類似的編結材料産品,不論是否製成品(例如,席子、席料、簾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2

4602.90

其他用編結材料直接編成或用稅目46.01列貨品製成的籃筐、柳條編結品及其他製品;絲瓜絡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3

4810.31

本體均勻漂白,所含用化學方法制得的木纖維超過全部纖維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15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4

4810.32

本體均勻漂白,所含用化學方法制得的木纖維超過全部纖維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5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5

4810.39

其他牛皮紙及紙板,但書寫、印刷或類似用途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6

4810.92

多層的(其他紙及紙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7

4810.99

其他紙及紙板(多層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38

48.11

成卷或成張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經涂布、浸漬、覆面、染面、飾面或印花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但稅目48.0348.0948.10貨品除外

從廢紙或木漿和涂層物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乾燥、軋光和涂層

339

4819.10

瓦楞紙或紙板制的箱、盒、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0

4819.20

非瓦楞紙或紙板制的可折迭箱、盒、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1

4821.10

印製(紙或紙板制的各種標簽)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2

4823.90

其他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狀的其他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紙漿、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制的其他物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3

49.08

轉印貼花紙(移畫印花法用圖案紙)

1)從轉印紙及印刷油墨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4

49.10

印刷的各種日曆,包括日曆芯

1)從印刷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5

4911.10

商業廣告品、商稅目錄及類似印刷品

從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印刷及釘裝

346

4911.91

圖片、設計圖樣及照片

1)從印刷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7

4911.99

其他印刷品

1)從紙或其他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8

5111.11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300克(按重量計羊毛或動物細毛含量在85%及以上的粗梳羊毛或粗梳動物細毛的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49

51.12

精梳羊毛或精梳動物細毛的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50

51.13

動物粗毛或馬毛的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51

52.01

未梳的棉花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352

52.02

廢棉(包括廢棉紗線及回收纖維)

完全獲得

353

52.03

已梳的棉花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354

52.04

棉制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55

52.05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56

52.06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57

52.07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58

5209.42

粗斜紋布(勞動布)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59

53.06

亞麻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60

53.07

黃麻紗線或稅目53.03其他紡織用韌皮纖維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61

53.08

其他植物紡織纖維紗線;紙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62

5309.21

未漂白或漂白(按重量計亞麻含量在85%以下的亞麻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363

5309.29

其他按重量計亞麻含量在85%及以上的亞麻機織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64

53.11

其他紡織用植物纖維機織物;紙紗線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365

5401.10

合成纖維長絲紡制(化學纖維長絲紡制的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捻、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366

54.02

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細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纖維單絲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67

54.03

人造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細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纖維單絲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68

5404.90

表觀寬度不超過5毫米的合成纖維紡織材料制扁條及類似品(例如,人造草)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369

54.05

截面尺寸不超過1毫米,細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纖維單絲;表觀寬度不超過5毫米的人造纖維紡織材料制扁條及類似品(例如,人造草)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370

54.06

化學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

從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捻、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371

5407.42

染色(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的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尼龍或其他聚酰胺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72

5407.61

按重量計聚酯非變形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的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聚酯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73

5508.10

合成纖維短纖紡制(化學纖維短纖紡制的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

主要製造工序為(a)搓捻及捲繞;或(b)(i)染色或絲光處理或漂白及(ii)上蠟或上油及(iii)捲繞

374

55.09

合成纖維短纖紡制的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75

55.10

人造纖維短纖紡制的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76

5512.99

其他合成纖維短纖紡制的機織物,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77

5513.21

聚酯短纖紡制的平紋機織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78

5601.21

棉制(紡織材料制的絮胎及其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79

56.03

無紡織物,不論是否浸漬、涂布、包覆或層壓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80

56.04

用紡織材料包覆的橡膠線及繩;用橡膠或塑料浸漬、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紡織紗線及稅目54.0454.05扁條及類似品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81

56.05

含金屬紗線,不論是否螺旋花線,由紡織紗線或稅目54.0454.05扁條及類似品與金屬線、扁條或粉末混合製得或用金屬包覆制得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82

56.06

粗松螺旋花線,稅目54.0454.05扁條及類似品制的螺旋花線(稅目56.05貨品及馬毛粗松螺旋花線除外);繩絨線(包括植絨繩絨線);縱行起圈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83

56.07

線、繩、索、纜,不論是否編織或編結而成,也不論是否用橡膠或塑料浸漬、涂布、包覆或套裹

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搓捻或編結

384

5802.11

未漂白(棉制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385

5802.19

其他棉制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機織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86

5802.20

其他紡織材料制的毛巾織物及類似的毛圈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87

5804.21

化學纖維制(機制花邊)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388

5806.20

按重量計彈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的其他機織

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389

5806.32

化學纖維制(其他狹幅機織物,但稅目58.07貨品除外)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390

5807.10

機織(非繡制的紡織材料制標簽、徽章及類似品,成匹、成條或裁成一定形狀或尺寸)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或(2)從布匹、織帶或絲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剪裁(若用布匹製造)及印色或刺繡

391

58.08

成匹的編帶;非繡制的成匹裝飾帶,但針織或鉤編的除外;流蘇、絨球及類似品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392

6001.92

化學纖維制(其他針織或鉤編的起絨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93

60.04

寬度超過30厘米,按重量計彈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的針織物或鉤編織物,但稅目60.01貨品除外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94

60.06

其他針織或鉤編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395

61

針織或鉤邊的服裝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96

62.01

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帶風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風衣、防風短上衣及類似品,但稅目62.03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97

62.02

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帶風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風衣、防風短上衣及類似品,但稅目62.04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98

62.03

男式西服套裝、便服套裝、上衣、長褲、護胸背帶工裝褲、馬褲及短褲(游泳褲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399

62.04

女式西服套裝、便服套裝、上衣、連衣裙、裙子、裙褲、長褲、護胸背帶工裝褲、馬褲及短褲(游泳服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0

62.05

男襯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1

62.06

女襯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2

62.07

男式背心及其他內衣、內褲、三角褲、長睡衣、睡衣褲、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3

62.08

女式背心及其他內衣、長襯裙、襯裙、三角褲、短襯褲、睡衣、睡衣褲、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4

62.09

嬰兒服裝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5

62.10

用稅目56.0256.0359.0359.0659.07織物製成的服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6

62.11

運動服、滑雪服及游泳服;其他服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7

62.12

胸罩、束腰帶、緊身胸衣、吊褲帶、吊襪帶、束襪帶和類似品及其零件,不論是否針織或鉤編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08

62.13

手帕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者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09

62.14

披巾、領巾、圍巾、披紗、面紗及類似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10

62.15

領帶及領結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11

62.16

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12

6217.10

其他製成的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13

6217.90

服裝或衣著附件的零件,但稅目62.12貨品除外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

414

63

其他紡織製成品;成套物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碎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15

64

鞋靴、護腿和類似品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16

65.05

針織或鉤編的帽類,用成匹的花邊、氈呢或其他紡織物(條帶除外)製成的帽類,不論有無襯裏或裝飾物;任何材料制的發網,不論有無襯裏或裝飾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17

65.07

帽圈、帽襯、帽套、帽幫、帽骨架、帽舌及帽頦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18

67.01

帶羽毛或羽絨的鳥皮及鳥體其他部分、羽毛、部分羽毛、羽絨及其製品(稅目05.05貨品和經加工的羽管及羽軸除外)

從羽毛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漂白、裝配及修剪

419

67.04

人發、動物毛或紡織材料制的假發、假鬍鬚、假眉毛、假睫毛及類似品;其他稅目未列名的人發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20

6802.21

大理石、石灰華及蠟石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打磨、拋光及裝配(如適用)

421

6802.23

花崗岩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打磨、拋光及裝配(如適用)

422

6802.29

其他石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打磨、拋光及裝配(如適用)

423

68.10

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製品,不論是否加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24

70.08

多層隔溫、隔音玻璃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25

70.14

未經光學加工的信號玻璃器及玻璃制光學元件(稅目70.15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26

7019.19

其他梳條、粗紗、紗線及短切纖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27

7019.52

寬度超過30厘米的長絲平紋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50克,單根紗線細度不超過136特克斯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28

7019.59

其他機織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29

7019.90

其他玻璃纖維(包括玻璃棉)及其製品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430

7102.31

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劈開或粗磨

從未加工及未分級鑽石製造,主要工序為打磨及切割,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31

7102.39

其他非工業用鑽石,不論是否加工,但未鑲嵌(未分級除外)

從未加工及未分級鑽石製造,主要工序為打磨及切割,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32

71.03

寶石(鑽石除外)或半寶石,不論是否加工或分級,但未成串或鑲嵌;未分級的寶石(鑽石除外)或半寶石,為便於運輸而暫穿成串

從未加工及未分級寶石或半寶石製造,主要工序為打磨及切割,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33

71.13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制的首飾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34

71.14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制的金銀器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35

7115.90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的其他製品(金屬絲布或格柵形狀的鉑催化劑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36

71.16

用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製成的物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37

71.17

倣首飾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38

7308.30

門窗及其框架、門檻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39

7319.40

安全別針及其他別針

從金屬制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衝壓及電鍍加工

440

7323.93

不銹鋼制(餐桌、廚房或其他家用鋼鐵器具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41

7410.21

精煉銅制:(有襯背銅箔(不論是否印花或用紙、紙板、塑料或類似材料襯背),厚度(襯背除外)不超過0.15毫米)

從銅、樹脂及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涂層及壓片

442

7610.10

門窗及其框架、門檻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43

8001.20

錫合金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444

8203.20

鉗子(包括剪鉗)、鑷子及類似工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45

8210.00

用於加工或調製食品或飲料的手動機械器具,重量不超過10千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46

8419.81

加工熱飲料或烹調、加熱食品用機器設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金屬零件切割、燒焊、磨削、磨光、裝配及測試

447

8421.21

過濾或凈化水用機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48

8421.22

過濾或凈化飲料(水除外)用機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49

8421.39

其他氣體的過濾、凈化機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50

8422.20

瓶子或其他容器的洗滌或乾燥機器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51

8423.10

體重計,包括嬰兒秤;家用秤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52

84.57

加工金屬的加工中心、單工位組合機床及多工位組合機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53

8458.11

數控的(切削金屬的臥式車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54

8458.19

其他臥式車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55

8458.91

數控的(其他切削金屬的車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56

8458.99

其他車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57

8459.10

直線移動式動力頭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58

8459.21

數控的(其他鑽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59

8459.29

其他鑽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60

8459.31

數控的(其他鏜銑機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61

8459.39

其他鏜銑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62

8459.41

數控的(其他鏜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63

8459.49

其他鏜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64

8459.51

數控的升降臺式銑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65

8459.59

其他升降臺式銑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66

8459.61

數控的其他銑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67

8459.69

其他銑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68

8459.70

其他攻絲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69

8460.12

數控的平面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70

8460.19

其他平面磨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71

8460.22

數控無心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72

8460.23

數控外圓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73

8460.24

其他,數控的(磨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74

8460.29

其他磨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75

8460.31

數控的刃磨(工具或刀具)機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76

8460.39

其他刃磨(工具或刀具)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77

8460.40

珩磨或研磨機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78

8460.90

其他用磨石、磨料或拋光材料對金屬或金屬陶瓷進行去毛刺、刃磨、磨削、珩磨、研磨、拋光或其他精加工的機床,但稅目84.61切齒機、齒輪磨床或齒輪精加工機床除外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79

84.61

切削金屬或金屬陶瓷的刨床、牛頭刨床、插床、拉床、切齒機、齒輪磨床或齒輪精加工機床、鋸床、切斷機及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切削機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80

8462.10

鍛造(包括模鍛)或衝壓機床及鍛錘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81

8462.21

數控的(彎曲、折迭、矯直或矯平機床)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82

8462.29

其他彎曲、折迭、矯直或矯平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83

8462.31

數控的(其他剪切機床,但衝剪兩用機除外)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84

8462.39

其他剪切機床,但衝剪兩用機除外(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85

8462.41

數控的(衝孔或開槽機床,包括衝剪兩用機)

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86

8462.49

其他衝孔或開槽機床,包括衝剪兩用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87

8462.91

液壓壓力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88

8462.99

其他加工金屬的鍛造(包括模鍛)或衝壓機床;加工金屬的彎曲、折疊、矯直、矯平、剪切、衝孔或開槽機床;其他加工金屬或硬質合金的壓力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89

84.63

金屬或金屬陶瓷的其他非切削加工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490

8509.40

食品研磨機及攪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91

8510.30

脫毛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492

85.13

自供能源(例如,使用乾電池、蓄電池、永磁發電機)的手提式電燈,但稅目85.12照明裝置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93

8516.21

儲存式散熱器

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車刨及銑削、裝配及測試

494

8516.29

其他電氣空間加熱器及土壤加熱器

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車刨及銑削、裝配及測試

495

8516.31

吹風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96

8516.32

其他理髮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97

8516.33

幹手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98

8516.40

電熨斗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499

8516.60

其他爐;電鍋、電熱板、加熱環、燒烤爐及烘烤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00

8516.71

咖啡壺或茶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01

8516.72

烤麵包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02

8516.79

其他電熱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03

8523.21

磁條卡

從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制板、製造插卡及裝配

504

8523.49

其他光學媒體

從未錄製激光唱片或激光閱讀系統用的圓盤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加載並整理聲音資料

505

8523.80

其他錄製聲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圓盤、磁帶、固態非易失性資料記憶體件、“智慧卡”及其他媒體,不論是否已錄製,包括供複製圓盤用的母片及母帶,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産品

從未錄製唱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加載並整理聲音資料

506

8525.80

電視攝像機、數字照相機及視頻攝錄一體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07

8544.11

銅制繞組電線

從金屬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包覆

508

87.12

自行車及其他非機動腳踏車(包括運貨三輪腳踏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09

9003.11

塑料制眼鏡架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10

9003.19

其他材料制眼鏡架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11

90.04

矯正視力、保護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鏡、擋風鏡及類似品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12

9005.80

其他儀器(單筒望遠鏡、其他光學望遠鏡及其座架;其他天文儀器及其座架,但不包括射電天文儀器)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13

9013.20

激光器,但激光二極體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14

9013.80

其他裝置、儀器及器具(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液晶裝置;本章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光學儀器及器具)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15

9013.90

零件、附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液晶裝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極體除外;本章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光學儀器及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16

9018.90

其他儀器及器具(醫療、外科或獸醫用儀器及器具,包括閃爍掃描裝置、其他電氣醫療裝置及視力檢查儀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17

9019.10

機械療法器具;按摩器具;心理功能測驗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18

9019.20

臭氧治療器、氧氣治療器、噴霧治療器、人工呼吸器或其他治療用呼吸器具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19

90.20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但不包括既無機械零件,又無可互換過濾器的防護面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20

9021.29

其他牙齒固定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21

9021.40

助聽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22

9025.11

液體溫度計,可直接讀數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23

9025.19

其他溫度計及高溫計,未與其他儀器組合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24

9030.31

萬用錶,不帶記錄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25

91.02

手錶、懷錶及其他表,包括秒錶,但稅目91.01貨品除

1)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主要工序為將表芯裝嵌在表體內,並將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帶、錶帶及表面等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質量檢定,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或(2)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主要工序為將表芯裝嵌在表體內,並將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帶、錶帶、表面及電池(如適用)等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質量檢定,且外觀設計在一方完成並屬雙方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一方自有品牌的手錶。該一方自有品牌手錶須在表殼上刻有明顯的一方原産標記

526

9111.20

賤金屬表殼,不論是否鍍金或鍍銀

1)從粗坯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車床铇削、鑽孔及裝配;或(2)從金屬片或板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塑形及裝配

527

9113.20

賤金屬制,不論是否鍍金或鍍銀

製造金屬零件(但次要附件,如彈簧等可屬進口)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製造零件及裝配(包括拴珠工序)

528

9113.90

其他錶帶及其零件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529

9114.90

鐘錶的其他零件(發條、遊絲、鐘面、表面、夾板及橫擔(過橋)除外)

從金屬、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包括衝切)。如切割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以車床刨削、模塑、裝配,則以車床刨削、模塑、裝配亦須在該方進行

530

9201.10

豎式鋼琴

在一方製造外殼和裝配

531

9404.21

海綿橡膠或泡沫塑料制,不論是否包面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32

9404.29

其他材料制褥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33

9404.30

睡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34

9404.90

除彈簧床墊、褥墊、睡袋外的其他寢具及類似用品,裝有彈簧、內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襯墊或用海綿橡膠、泡沫塑料製成,不論是否包面(例如,棉被、羽絨被、靠墊、坐墊及枕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35

9405.40

其他電燈及照明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36

9405.60

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

1)從發光原料或裝置及零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零件及裝配成産品;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37

9405.92

塑料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燈具及照明裝置,包括探照燈、聚光燈;裝有固定光源的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以及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這些貨品的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38

9405.99

其他零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燈具及照明裝置,包括探照燈、聚光燈;裝有固定光源的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以及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這些貨品的零件,玻璃制和塑料制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39

94.06

活動房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0

9506.29

滑水板、沖浪板及其他水上運動用具(帆板除外)

1)從塑膠、金屬、木或紙板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及裝配;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1

9506.91

一般的體育活動、體操或競技用品及設備

1)從金屬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裝配及打磨;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2

9506.99

其他一般的體育活動、體操、競技及其他運動(包括乒乓球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的本章其他稅號未列名用品及設備;游泳池或戲水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3

9603.10

用枝條或其他植物材料捆紮而成的帚及刷,不論是否有把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工序為裝配

544

9603.21

牙刷,包括齒板刷

制把手及植刷毛

545

9603.29

剃鬚刷、發刷、指甲刷、睫毛刷及其他人體化粧用刷,包括作為器具零件的上述刷(牙刷、齒板刷除外)

制把手及植刷毛

546

9606.22

賤金屬制,未用紡織材料包裹的紐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47

9607.11

裝有賤金屬制咪牙齒的拉鏈

從金屬或布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于鏈帶上及裝配

548

9607.19

其他拉鏈

從金屬或塑料部件及布匹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于鏈帶上及裝配

549

96.08

圓珠筆;氈尖和其他滲水式筆尖筆及嘜頭筆;自來水筆、鐵筆型自來水筆及其他鋼筆;蠟紙鐵筆;活動鉛筆;鋼筆桿、鉛筆套及類似的筆套;上述物品的零件(包括帽、夾),但稅目96.09貨品除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子目9608.10除外)

550

9608.10

圓珠筆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51

9612.10

色帶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工序為上油或經其他方法處理著色、切割、卷帶及裝配

552

96.17

帶殼的保溫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膽除外

1)從金屬或其他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造外殼或內膽。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須在一方進行;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53

96.19

任何材料制的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裏和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554

97.04

使用過或未使用過的郵票、印花稅票、郵戳印記、首日封、郵政信箋(印有郵票的紙品)及類似品,但稅目49.07貨品除外

在一方設計及切割(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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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② 《安排》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簡稱。

③ 進口貨物不包括內地有關法規、規章禁止進口的和履行國際公約而禁止進口的貨物,以及內地在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産品。 

④ 就這些定義而言,“動物”是指飼養、野生的活動物,如畜、禽、獸、蛇、龜、魚、蝦、蟹、貝、蠶、蜂等;“植物”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種子和種質;“有害生物”指任何對植物或植物産品有害的植物、動物或病原體的種、株係或生物型;“污染物”包括殺蟲劑、獸藥殘余物和其他雜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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