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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8 年 第 36 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1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八條第七項。

二、刪去第十條第六項、第八項和第十項。

三、刪去第十四條。

四、刪去第十九條第四項。

五、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

六、將附錄中“空中游覽”的解釋修改為:“使用民用航空器載運遊客進行以觀賞、遊覽為目的的飛行活動。”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


注:《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具體內容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