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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關於印發《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國能發煤炭〔2019〕1號   

各産煤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強煤礦建設事中事後監管,規範項目竣工驗收工作,保證工程質量,促進煤炭資源科學合理開發,根據《煤炭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4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對《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作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能 源 局           

2019年1月4日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建設事中事後監管,規範項目竣工驗收工作,保證工程質量,促進煤炭資源科學合理開發,根據《煤炭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資源整合等煤礦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本辦法所稱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是指煤礦建設項目按設計建成後、正式投入生産前,對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工程質量、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産能置換等産業政策落實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煤礦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産。

第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科學、規範。

第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實行政府監管、企業負責。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煤礦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並對驗收結果負責;項目單位實行多級管理的,可由項目單位上一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章 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三)煤礦建設項目的核準及變更批復文件;

(四)經批准的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設計變更等;

(五)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者説明書;

(六)招標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補充協議等;

(七)按照有關規定應取得的項目建設其他審批手續。

第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建成後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聯合試運轉。聯合試運轉的期限一般為1-6個月;特殊情況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聯合試運轉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聯合試運轉總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聯合試運轉期間,項目建設單位可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專項驗收。

聯合試運轉實行備案管理。聯合試運轉開始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聯合試運轉方案,並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相關部門收到內容完整的聯合試運轉方案即為備案。

聯合試運轉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聯合試運轉的系統、範圍和期限;

(二)聯合試運轉的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測試機構和人員;

(三)聯合試運轉的預期目標和效果;

(四)聯合試運轉期間産量計劃與勞動組織;

(五)應急預案與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規定事項。

聯合試運轉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聯合試運轉報告。聯合試運轉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各主要系統運行情況;

(二)主要生産設備故障處理記錄與分析;

(三)提升、運輸、排水、通風、供電、採掘等主要設施與裝備的檢測、檢驗報告;

(四)聯合試運轉的效果分析;

(五)有關安全生産的建議;

(六)其他應説明的事項。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本條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訂本省(區、市)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的具體規定,加強煤礦聯合試運轉事中事後監管。

第八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設規模、標準、投資和內容建成,滿足設計和生産要求;有剩餘工程的,剩餘工程不得是主體工程,不得影響煤礦正常生産。

(二)工程質量合格。

(三)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設施等按要求建成,並通過專項驗收。

(四)項目建設單位已按要求落實煤炭産能置換等相關産業政策。

(五)項目竣工檔案資料齊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六)煤礦組織機構設置符合有關要求,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職工經過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取得上崗操作資格證書;礦長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按規定考核合格。

(七)聯合試運轉達到預期效果,試運轉中出現的問題已妥善解決,聯合試運轉報告已編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驗收程序和內容


第九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建設內容完成情況;

(三)管理機構及生産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四)人員持證上崗、培訓、勞動定員情況;

(五)項目招投標以及合同履約情況;

(六)工程質量情況;

(七)主要設備檢測檢驗情況;

(八)專項驗收情況;

(九)聯合試運轉情況;

(十)項目竣工決算情況;

(十一)項目效益與建設效果分析;

(十二)存在問題及處理建議。

項目建設單位編制的竣工驗收報告,應當附項目核準批復文件,採礦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等驗收結論,聯合試運轉報告等。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煤礦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委員會應包括相關專業的技術專家,受邀專家應與建設項目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無利益關係。

對瓦斯、水文、地質等開採條件複雜的煤礦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委託有關仲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預驗收。受委託的仲介機構應遵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通過聽取彙報、查閱檔案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全面檢查工程建設情況,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討論通過並簽署《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鑒定書》。《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鑒定書》(範本)見附件。

第十二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項目的審批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檢查項目是否按批准的規模、標準、內容建成;

(三)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檢查項目投資及使用情況;

(五)檢查項目招投標以及合同履約情況;

(六)檢查工程質量情況;

(七)核實項目是否已通過專項驗收;

(八)檢查煤礦組織機構、勞動定員、人員培訓及外部條件等落實情況;

(九)檢查聯合試運轉情況;

(十)對存在的問題和剩餘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作出項目是否通過竣工驗收的結論。

第十三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竣工信息,並將《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鑒定書》報送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通過竣工驗收。煤礦建設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産。


第四章 竣工驗收的監管


第十五條 煤礦項目核準機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煤礦建設項目過程監管,及時開展現場核查,規範煤礦建設行為。核查發現項目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以及建設內容屬於産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核準機關或其他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罰。處罰整改措施未落實到位之前,項目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項目竣工驗收活動監管,發現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違規驗收、竣工驗收程序和內容不符合規定、報送的竣工驗收信息弄虛作假的,責令項目單位進行整改。違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相關部門對項目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進行歸集,並通過在線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對竣工驗收中弄虛作假的嚴重失信企業,應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並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 省級負責煤礦生産能力公告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變更煤礦産能信息、發佈産能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加強煤礦竣工驗收工作的指導協調,通過專項督查、抽查核實等措施,督促省級部門落實工作責任。對煤礦竣工驗收監管不到位、工作情況報送不及時、報送信息不準確的,將進行約談和通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煤炭〔2012〕119號)同時廢止。各産煤省(區、市)可結合地區實際,制訂本省(區、市)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具體辦法。

附件:《××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鑒定書》(範本)(略,詳情請登錄能源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