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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9〕 1 號


現公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9年1月15日     



投資信用衍生品指引


第一條 為規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信用衍生品,是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專門用於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第三條 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應當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風險對衝為目的,並遵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的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信用衍生品。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所持標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策略,審慎開展信用衍生品投資,合理確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資金額、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風險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集中度,對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及杠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嚴格的準入管理。

第五條 基金應當在定期報告及招募説明書(更新)等文件中詳細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並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第六條 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應當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七條 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應當參照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第八條 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強化內部控制,完善風險管理,做好人員、制度、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等方面的準備工作,並將相關制度及流程等報公司董事會批准。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信用衍生品的過程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運作,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價格、利益輸送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強對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監督,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准予註冊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相關要求,決定是否投資信用衍生品。基金擬投資信用衍生品的,應當依法履行適當程序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確投資安排、信息披露、估值方法、風險揭示等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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