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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 48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9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 長  王 軍       

2019年7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
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的要求,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決定再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同時,對本決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公佈)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涉及的稅務部門規章、稅收規範性文件,稅務總局一併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稅收規範性文件。現公佈如下:

一、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

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1)。其中,12項(附件1所列第1-12項)自本決定公佈之日起停止執行;13項(附件1所列13-25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高校學生公寓房産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二、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

(一)廢止1件稅務部門規章

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

(二)修改3件稅務部門規章

1.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並登報聲明作廢”。

2.將《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佈)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如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複印件。”

3.刪去《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修改)第十七條第一項中的“及工商營業執照”。

以上被修改的規章根據本決定重新公佈(附件2、3、4)。

(三)廢止1件稅收規範性文件

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

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對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一律不得新設證明事項。同時,要通過制度創新,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推進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既增進辦稅繳費便利,又還權明責于納稅人、繳費人。要不斷完善“信用+風險”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大數據和信息化作用,加快推進信息歸集共享和部門協同共治,切實加強事中事後公平公正嚴格監管,著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稅收營商環境,不斷增強納稅人、繳費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附件: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共計25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以上附件2-4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附件1


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共計25項)


序號

證明名稱

證明用途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1

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向稅務機關提供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版面。

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

2

稅收票證遺失登報聲明

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聯次遺失登報聲明。

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

3

稅務登記證件

3.1 已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但未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的繳納人、扣繳人,在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時,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不再提交。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3.2 納稅人辦理髮票真偽鑒定時,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3.3 納稅人辦理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手續時,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3.4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時,需提供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

4

營業執照

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需提供營業執照。

不再提交。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替代。

5

組織機構代碼證

5.1 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稅務登記事項時,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不再提交。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替代。

5.2 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申請車船稅退抵稅時,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6

投資、聯營雙方資質證明

企業因改制、資産整合,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核準時,需提供投資、聯營雙方的資質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7

舊房轉為改造安置住房的證明材料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政府部門將有關舊房轉為改造安置住房的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8

開發立項證明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且增值率不超過20%,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核準時,需提供開發立項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9

軟體産品、動漫軟體檢測證明材料

納稅人辦理軟體産品、動漫軟體增值稅即徵即退手續時,需提供省級軟體産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後續管理,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産品進行檢測,一經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及時糾正並依法處理。

10

有機肥産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

納稅人辦理生産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産品免徵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通過相關資質認定的肥料産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産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

不再提交。有機肥産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後續管理,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産品進行檢測,一經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及時糾正並依法處理。

11

有機肥産品外省備案證明

納稅人辦理生産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産品免徵增值稅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産品的,需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

不再提交。

12

滴灌帶和滴灌管産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

納稅人辦理生産、批發和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産品免徵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通過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相關資質認定的産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

不再提交。滴灌帶和滴灌管産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後續管理,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産品進行檢測,一經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及時糾正並依法處理。

13

補辦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相關材料

納稅人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發生丟失損毀,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發時,根據不同情形,需提供車輛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或者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或外國人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收據聯。

不再提交。根據20197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71日起,全面實現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部門間信息共享。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有關納稅業務以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不再需要提供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據此,納稅人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發生丟失損毀的,已無補辦必要。

14

佔用耕地證明

14.1 納稅人佔用耕地建設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等交通運輸設施,辦理減徵耕地佔用稅備案時,需提供交通運輸設施佔用耕地證明。

不再提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自2019528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14.2 納稅人佔用耕地建設軍事設施,辦理免徵耕地佔用稅備案時,需提供軍事設施佔用耕地證明。

14.3 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辦理減徵耕地佔用稅備案時,需提供農村居民新建住宅佔用耕地證明。

14.4 納稅人佔用耕地建設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辦理免徵耕地佔用稅備案時,需要提交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耕地證明。

15

公共交通車船證明

納稅人辦理公共交通車船減免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證明、車船産權證(行駛證)和公共交通經營許可證明。

不再提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自2019528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16

農村居民車船證明

納稅人辦理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減免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農村居民個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車船産權證(行駛證)。

不再提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自2019528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17

單位性質、個人身份證明

17.1 農村居民等困難群體辦理減免耕地佔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明。

不再提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自2019528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17.2 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辦理暫免徵收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明。

17.3 納稅人辦理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明。

17.4 納稅人辦理免徵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安置住房購買人的個人身份證明。

17.5 房地産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用於生活居住的,辦理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租賃人個人身份證明。

17.6 納稅人辦理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家金融機構單位性質證明。

17.7 納稅人辦理財産所有人將財産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財産所有人身份證明、受贈單位性質證明。

17.8 納稅人辦理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合同書立雙方單位性質證明、個人身份證明。

17.9 納稅人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産品和農業生産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合同書立雙方單位性質證明、個人身份證明。

17.10 納稅人辦理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産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合同書立雙方的單位性質證明、個人身份證明。

17.11 納稅人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租賃雙方單位性質證明、個人身份證明。

不再提交。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自201911日起,該項資料取消。

17.12 納稅人辦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合同書立雙方單位性質證明、個人身份證明。

不再提交。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自201911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18

發行單位資格證明

納稅人辦理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徵訂憑證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發行單位資格相關證明。

不再提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自2019528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19

不動産權屬證明

19.1 納稅人辦理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不動産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高校學生公寓房産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自201911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19.2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不動産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自201911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20

土地用途、性質證明

納稅人辦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徵契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用途證明、承受土地性質證明。

不再提交。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自201911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21

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證明

21.1 納稅人辦理免徵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改造安置住房相關材料。

不再提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自2019528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21.2 納稅人辦理免徵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建設、管理、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以及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契稅、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材料。

不再提交。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自201911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21.3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材料。

22

已繳納印花稅憑證

納稅人辦理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

不再提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自2019528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23

撤銷金融機構證明

納稅人辦理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中國人民銀行撤銷該金融機構及分設于各地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自2019528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24

改制證明

納稅人辦理企業改制過程中按規定不再貼花的資金賬簿、合同,以及因改制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備案時,需提供企業改制的有關批准文件。

不再提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自2019528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25

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證明

納稅人辦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備案時,需提供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相關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自2019528日起,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方式由備案改為直接申報享受。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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