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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9〕 17 號


現公佈《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9年7月26日     



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了做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8號)(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網址為http://eid.csrc.gov.cn/fund,該網站集中展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信息、運作信息和臨時信息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應予公開的信息。

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指定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中證信息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指定機構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授權及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維護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及相關信息系統,組織開展基於該網站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報送管理、監測監控及信息展示等工作,同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為基金信息披露可拓展商業報告語言模板的完善及時提供技術支持。

《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中證信息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應組織全行業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統一報送歷史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變更主要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相關內容發生變更;

(二)變更基金簡稱(含場內簡稱)、基金代碼(含場內代碼);

(三)變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

(四)變更基金經理;

(五)變更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率;

(六)其他對投資者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除上述事項之外,基金招募説明書、基金産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終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説明書和基金産品資料概要。

四、基金首次募集及持續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除按照《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將基金産品資料概要登載在指定網站外,還應當將基金産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五、《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四)項所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非主承銷的證券;

(二)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涉及的重大關聯交易。

基金髮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依規披露的臨時報告書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事項概述、交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數量、交易金額、交易定價依據、關聯方名稱、交易各方的關聯關係等,若成交價格與公允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説明原因。

六、《辦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基金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投資決策、交易、持倉、估值調整、收益分配等與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信息;

(二)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相關的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響市場交易活動或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信息。

七、對於《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統一接收應披露的基金信息,並可以向指定報刊推送信息。

八、對於《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於《辦法》實施之後註冊或變更註冊的基金。

九、按照《辦法》第二十九條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證券公司應當履行下列信息披露服務職責:

(一)投資者購入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提示投資者確認已知悉基金産品資料概要,貨幣市場基金、ETF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品種或情形除外;

(二)極端情形下基金存在或潛在重大風險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投資者警示申購或買入基金的相關風險;

(三)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證券公司等相關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服務事項。

基金銷售機構應做好信息傳遞工作,通過短信、電子郵件、移動客戶端、社交平臺或其他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將信息傳遞給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需要傳遞的信息提供給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應通過協議方式明確雙方在信息披露服務方面的責任劃分。

十、《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基金産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以及《辦法》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信息披露服務等要求,自《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基金管理人編制並披露基金産品資料概要後,可不再編制基金招募説明書摘要。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公募基金行業註冊登記數據中央交換平臺將基金産品資料概要提供給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應在過渡期內及時做好系統改造工作,增加提示投資者閱讀基金産品資料概要和必要的確認環節。

十一、對於《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如提供月度報告等自主披露服務的,應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要求執行。

十二、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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