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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市場監管總局 中醫藥局關於加強醫療護理員培訓

和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9〕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財政(務)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市場監管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局:

為全面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和貫徹落實《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促進護理服務業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增加護理服務業人力資源供給,擴大社會就業崗位,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差異化的健康服務需求,現就加強醫療護理員培訓和規範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醫療護理員培訓和規範管理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強調,要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週期健康服務。要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推進老齡事業和産業發展。要增進民生福祉,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建設技能型勞動者大軍。護理服務是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的重要內容,對促進健康老齡化和提升人民群眾健康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加強醫療護理員培訓和管理是加快發展護理服務業、增加護理服務供給的關鍵環節,有利於精準對接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健康需求,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促進就業創業,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二、開展醫療護理員培訓

(一)醫療護理員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年版)》,醫療護理員是醫療輔助服務人員之一,主要從事輔助護理等工作。其不屬於醫療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二)培訓對象及條件。1.培訓對象:擬從事醫療護理員工作或者正在從事醫療護理員工作的人員,積極支持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貧困勞動力等人群參加培訓。2.培訓對象條件:年齡在18周歲及以上,身體健康、品行良好、有責任心、尊重關心愛護服務對象,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溝通能力。

(三)培訓管理。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各地可以依託轄區內具備一定條件的高等醫學院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行業學會、醫療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等承擔醫療護理員培訓工作。要按照《醫療護理員培訓大綱(試行)》(見附件)積極開展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對患者提供輔助護理服務的職業技能。強化職業素質培訓,將職業道德、法律安全意識以及保護服務對象隱私等納入培訓全過程,注重德技兼修。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照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等促進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三、加強醫療護理員的規範管理

(一)規範聘用,明晰責任。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培訓合格的醫療護理員從事相應工作,合法、規範用工。醫療機構可直接使用醫療護理員,並按照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為其提供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等;也可與勞務派遣機構、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家政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由其派遣醫療護理員並進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機構管理職責和賠償責任承擔主體。

(二)明確職責,保障質量。在醫療機構內,醫療護理員應當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對服務對象提供生活照護、輔助活動等服務;在社會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護等服務。嚴禁醫療護理員從事醫療護理專業技術性工作,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

(三)加強管理,維護權益。聘用醫療護理員的醫療機構要建立相應管理制度,明確醫療護理員的工作職責和職業守則,制訂服務規範。要指定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管理,定期對醫療護理員進行在崗培訓和能力評估,以工作質量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為主要指標,開展服務質量監督考核,進一步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水平。有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家政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醫療護理員管理和派遣制度,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醫療護理員培訓和規範管理工作對推動健康服務業發展、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和擴大社會就業的重要意義。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要加強部門間溝通協調,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明確部門分工。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醫療機構內醫療護理員聘用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積極推動培訓和規範管理各項任務的有效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落實促進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將符合條件的培訓對象納入職業培訓補貼範圍。市場監管部門要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依法加強對登記註冊的勞務派遣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及時總結評估。各地要積極創新醫療護理員培訓和管理的政策措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探索建立醫療護理員分級管理機制,拓寬職業發展路徑。要及時研究出現的問題和困難,總結經驗做法,以點帶面,逐步推廣。同時適時對發展醫療護理員隊伍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不斷調整完善相關政策,積極擴大護理服務業人員隊伍,拓寬社會就業渠道,不斷滿足群眾和社會需求。

附件:醫療護理員培訓大綱(試行)(略,詳情請登錄衛生健康委網站)

衛  生  健  康  委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市場監管總局         

     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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