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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 50 號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已經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陳寶生

2021年6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學校保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對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統稱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辦學、依法治校,履行學生權益保護法定職責,健全保護制度,完善保護機制。

第四條 學校學生保護工作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注重保護和教育相結合,適應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關心愛護每個學生,尊重學生權利,聽取學生意見。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落實工作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學校學生保護的支持措施、服務體系,加強對學校學生保護工作的支持、指導、監督和評價。


第二章 一般保護


第六條 學校應當平等對待每個學生,不得因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統稱家長)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情況等歧視學生或者對學生進行區別對待。

第七條 學校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在校期間人身安全。學校不得組織、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參與危險性工作,不得安排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及其他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

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情形嚴重的,應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 學校不得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對學生在課間及其他非教學時間的正當交流、遊戲、出教室活動等言行自由設置不必要的約束。

第九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尊重學生名譽,保護和培育學生的榮譽感、責任感,表彰、獎勵學生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貶損、侮辱學生及其家長或者所屬特定群體的言行、方式。

第十條 學校採集學生個人信息,應當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並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負有管理、保密義務,不得毀棄以及非法刪除、洩露、公開、買賣。

學校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洩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信息,學校應當便利學生本人和家長知曉,但不得公開,不得宣傳升學情況;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閱學生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利,保障學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並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

對身心有障礙的學生,應當提供合理便利,實施融合教育,給予特別支持;對學習困難、行為異常的學生,應當以適當方式教育、幫助,必要時,可以通過安排教師或者專業人員課後輔導等方式給予幫助或者支持。

學校應當建立留守學生、困境學生檔案,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關愛幫扶工作,避免學生因家庭因素失學、輟學。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在校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權利;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學籍,原決定機關決定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

義務教育學校應當落實學籍管理制度,健全輟學或者休學、長期請假學生的報告備案制度,對輟學學生應當及時進行勸返,勸返無效的,應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保證學生有休息、參加文娛活動和體育鍛鍊的機會和時間,不得統一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到校參加課程教學活動。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

第十四條 學校不得採用毀壞財物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對學生攜帶進入校園的違法違規物品,按規定予以暫扣的,應當統一管理,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置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

第十五條 學校以發佈、彙編、出版等方式使用學生作品,對外宣傳或者公開使用學生個體肖像的,應當取得學生及其家長許可,並依法保護學生的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尊重學生的參與權和表達權,指導、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章程、校規校紀、班級公約的制定,處理與學生權益相關的事務時,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學生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或者處分學生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聽取學生的陳述、申辯,遵循審慎、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決定。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處分學生應當設置期限,對受到處分的學生應當跟蹤觀察、有針對性地實施教育,確有改正的,到期應當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第三章 專項保護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專項制度,建立對學生欺淩、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和受傷害學生的關愛、幫扶機制。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校內相關人員、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參與的學生欺淩治理組織,負責學生欺淩行為的預防和宣傳教育、組織認定、實施矯治、提供援助等。

學校應當定期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淩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淩等情形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教育、引導學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學關係,組織教職工學習預防、處理學生欺淩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對學生開展相應的專題教育,並且應當根據情況給予相關學生家長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發現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佈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佔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産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淩。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應當關注因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者學習成績等可能處於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發現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干預。

教職工發現學生有明顯的情緒反常、身體損傷等情形,應當及時溝通了解情況,可能存在被欺淩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

學校應當教育、支持學生主動、及時報告所發現的欺淩情形,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接到關於學生欺淩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認為可能構成欺淩的,應當及時提交學生欺淩治理組織認定和處置,並通知相關學生的家長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認定構成欺淩的,應當對實施或者參與欺淩行為的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並對其家長提出加強管教的要求,必要時,可以由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對學生及其家長進行訓導、教育。

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嚴重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不同學校學生之間發生的學生欺淩事件,應當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聯合調查機制,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性騷擾工作機制。

學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並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

(一)與學生發生戀愛關係、性關係;

(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資料;

(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制定規範教職工、學生行為的校規校紀。校規校紀應當內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備,向學生及其家長公開,並按照要求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方案,按照要求開齊開足課程、選用教材和教學輔助資料。學校開發的校本課程或者引進的課程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的課程或者課程輔導。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佈置家庭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圖書館、班級圖書角,配備適合學生認知特點、內容積極向上的課外讀物,營造良好閱讀環境,培養學生閱讀習慣,提升閱讀質量。

學校應當加強讀物和校園文化環境管理,禁止含有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圖片、視聽作品等,以及商業廣告、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文化現象進入校園。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防控體系,按照有關規定完善安全、衛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等,制定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極端天氣和意外傷害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定期組織必要的演練。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當對校園實行封閉管理,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校園。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以適當方式教育、提醒學生及家長,避免學生使用興奮劑或者鎮靜催眠藥、鎮痛劑等成癮性藥物;發現學生使用的,應當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並應當及時通知家長,但學生因治療需要並經執業醫師診斷同意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質監測制度,發現學生出現營養不良、近視、肥胖、齲齒等傾向或者有導致體質下降的不良行為習慣,應當進行必要的管理、干預,並通知家長,督促、指導家長實施矯治。

學校應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學生在課間、課後使用學校的體育運動場地、設施開展體育鍛鍊;在週末和節假日期間,按規定向學生和周邊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的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建設心理輔導室,或者通過購買專業社工服務等多種方式為學生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指導和服務。

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定期組織教職工進行心理健康狀況測評,指導、幫助教職工以積極、樂觀的心態對待學生。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慧終端産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禁止帶入課堂。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納入課程內容,對學生進行網絡安全、網絡文明和防止沉迷網絡的教育,預防和干預學生過度使用網絡。

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上網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避免學生接觸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發現網絡産品、服務、信息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內容的,或者學生利用網絡實施違法活動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在校園內吸煙、飲酒。學校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飲酒的標識,並不得以煙草製品、酒精飲料的品牌冠名學校、教學樓、設施設備及各類教學、競賽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員:

(一)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二)因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因虐待、性騷擾、體罰或者侮辱學生等情形而被開除或者解聘的;

(四)實施其他被納入教育領域從業禁止範圍的行為的。

學校在聘用教職工或引入志願者、社工等校外人員時,應當要求相關人員提交承諾書;對在聘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開展核查,發現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應當及時解聘。

第三十七條 學校發現擬聘人員或者在職教職工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對有關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崗位要求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安排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並將相關結論作為是否聘用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解聘的依據:

(一)有精神病史的;

(二)有嚴重酗酒、濫用精神類藥物史的;

(三)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身心疾病的。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的管理,預防和制止教職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師德規範禁止的行為。學校及教職工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利用管理學生的職務便利或者招生考試、評獎評優、推薦評價等機會,以任何形式向學生及其家長索取、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宴請、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為目的,向學生推銷或者要求、指定學生購買特定輔導書、練習冊等教輔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務;

(三)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者與校外機構、個人合作向學生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四)誘導、組織或者要求學生及其家長登錄特定經營性網站,參與視頻直播、網絡購物、網絡投票、刷票等活動;

(五)非法提供、洩露學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學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學生的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配備、使用校車的,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學生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定期巡查校園及周邊環境,發現存在法律禁止在學校周邊設立的營業場所、銷售網點的,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並報告主管教育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學校及其教職工不得安排或者誘導、組織學生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所、酒吧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發現學生進入上述場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教育,並向上述場所的主管部門反映。


第五章 保護機制


第四十一條 校長是學生學校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指定一名校領導直接負責學生保護工作,並明確具體的工作機構,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學生保護專員開展學生保護工作。學校應當為從事學生保護工作的人員接受相關法律、理論和技能的培訓提供條件和支持,對教職工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專項培訓。

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整合欺淩防治、紀律處分等組織、工作機制,組建學生保護委員會,統籌負責學生權益保護及相關制度建設。

第四十二條 學校要樹立以生命關懷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環境保護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預防艾滋病教育等專題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學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識,提高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結合相關課程要求,根據學生的身心特點和成長需求開展以憲法教育為核心、以權利與義務教育為重點的法治教育,培養學生樹立正確的權利觀念,並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四條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組成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司法和心理等方面專業人員參加的專業輔導工作機制,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矯治和幫扶;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送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四十五條 學校在作出與學生權益有關的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及其家長,聽取意見並酌情採納。

學校應當發揮學生會、少代會、共青團等學生組織的作用,指導、支持學生參與權益保護,對於情節輕微的學生糾紛或者其他侵害學生權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學生代表參與調解。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與家長有效聯絡機制,利用家訪、家長課堂、家長會等多種方式與學生家長建立日常溝通。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報告制度,向家長及時告知學生身體及心理健康狀況;學校發現學生身體狀況或者情緒反應明顯異常、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的,應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四十七條 學校和教職工發現學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長期無人照料、失蹤等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學校應當積極參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侵害學生權利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教職員工發現學生權益受到侵害,屬於本職工作範圍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於本職工作範圍或者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班主任或學校負責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學生因遭受遺棄、虐待向學校請求保護的,學校不得拒絕、推諉,需要採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行救助。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為身體或者心理受到傷害的學生提供相應的心理健康輔導、幫扶教育。對因欺淩造成身體或者心理傷害,無法在原班級就讀的學生,學生家長提出調整班級請求,學校經評估認為有必要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與監督


第五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探索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相關群團組織的協同機制,加強對學校學生保護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教職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和查詢機制,指導、監督學校健全準入和定期查詢制度。

第五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及其他社會力量,為學校提供法律諮詢、心理輔導、行為矯正等專業服務,為預防和處理學生權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在與有關部門、機構、社會組織及個人合作進行學生保護專業服務與支持過程中,應當與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保護學生個人及家庭隱私。

第五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學生保護的監督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學生保護專兼職監察員負責學生保護工作,處理或者指導處理學生欺淩、性侵害、性騷擾以及其他侵害學生權益的事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學校安全區域制度,健全依法處理涉校糾紛的工作機制。

負責學生保護職責的人員應當接受專門業務培訓,具備學生保護的必要知識與能力。

第五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建立投訴舉報電話、郵箱或其他途徑,受理對學校或者教職工違反本規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規、侵害學生權利的投訴、舉報;處理過程中發現有關人員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五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推動設立未成年人保護社會組織,協助受理涉及學生權益的投訴舉報、開展侵害學生權益案件的調查和處理,指導、支持學校、教職工、家長開展學生保護工作。

第五十六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學生保護工作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對管轄區域內學校履行保護學生法定職責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學校管理水平評價、校長考評考核的依據。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學生保護工作情況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和學校督導評估的內容。


第七章 責任與處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職責,違反本規定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和後果,依照有關規定和權限分別對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同時,可以給予學校1至3年不得參與相應評獎評優,不得獲評各類示範、標兵單位等榮譽的處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未履行對教職工的管理、監督責任,致使發生教職工嚴重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有包庇、隱瞞不報,威脅、阻攔報案,妨礙調查、對學生打擊報復等行為的,主管教育部門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查處,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因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而承擔領導責任的校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校長職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未按本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或者制定的校規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由主管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教職工違反本規定的,由學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中小學教師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理。

教職工實施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有教師資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納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教職工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牟取不當利益的,應當責令退還所收費用或者所獲利益,給學生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並視情節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學校應當根據實際,建立健全校內其他工作人員聘用和管理制度,對其他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校內紀律處分直至予以解聘,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對學校的指導、監督職責,管轄區域內學校出現嚴重侵害學生權益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特點,依據本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強在園、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並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建立保護制度。

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其教職工違反保護職責,侵害在園、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適用本規定從重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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