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1 年 第 11 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1年8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一條中的“指定分包和指定採購”。

二、將第四十五條中的“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的處罰”修改為“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給予警告”。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佈。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具體內容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