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1 年 第 12 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1年8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超限運輸車輛
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的“經確認後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二、將第五十條修改為:“違法行為地或者車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利用技術監控設備記錄資料,對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依法給予處罰,並提供適當方式,供社會公眾查詢違法超限運輸記錄。”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佈。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具體內容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