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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

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


國函〔2021〕10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司法部:

你們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按照《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

四、自本批複印發之日起,《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復》(國函〔2019〕111號)停止執行。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

國 務 院

2021年10月8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

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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