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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1 年 第 14 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1年8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11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六十七條中的“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刪去第六十八條中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佈。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注:《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具體內容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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