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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1 年 第 15 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1年8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

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將第四十一條中的“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修改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將第四十二條中的“2000元”修改為“500元”。

四、將第四十三條中的“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修改為“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佈。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具體內容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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