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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少數民族

文字教材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材〔20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中小學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管理辦法》已經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 育 部

2021年8月30日



中小學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民族地區中小學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切實提高教材建設水平,確保教材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全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規劃(2019—2022年)》(以下簡稱《規劃》)和《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少數民族文字教材(以下簡稱民族文字教材)是指根據國家課程教材建設規劃及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編寫修訂、翻譯(編譯),供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使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配套視頻、圖冊和活動手冊等)。

第三條 民族文字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大眾化要求,體現中國和中華民族風格,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體現國家和民族基本價值觀,體現人類文化知識積累和創新成果。

第四條 民族文字教材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教材管理規定審核,未經審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選用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在國家教材委員會指導和統籌下,民族文字教材實行國家、地方和學校分級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指導、管理、監督民族文字教材建設,負責統一規劃民族文字教材建設,負責統一組織少數民族語文教材及其他學科翻譯(編譯)版教材的審核。

第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納入本地區中小學教材管理體系,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進行嚴格管理。組織編寫少數民族語文教材並進行初審。負責對國家課程教材民族文字翻譯(編譯)進行初審。

第八條 使用民族文字教材的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教材管理的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用好民族文字教材。


第三章 編寫修訂、翻譯(編譯)


第九條 民族文字教材依據《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編寫修訂、翻譯(編譯)。民族文字教材編寫修訂、翻譯(編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有機融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加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教育,注重培養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

(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理論與政策,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注重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教材,挖掘體現中華民族共同歷史的典型人物和鮮活故事,教育引導各族師生牢固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不斷增進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産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三)充分體現時代精神。教材內容既要保持相對穩定,又要堅持與時俱進,聚焦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生動展示人民群眾在新時代的新實踐、新業績、新作為,及時反映新時代思想道德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新變化新成果新趨勢,大力弘揚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

(四)遵循教育教學規律。著眼于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核心素養,遵循學生成長規律、認知規律和語言習得規律等,注重聯絡學生思想、學習、生活實際,將知識、能力、情感、價值觀培養有機結合,體現中小學教育教學改革的先進理念和優秀成果,體現全員、全程、全方位育人要求。

(五)注重教材編寫的系統性。要確保教材體系完整,邏輯完備,章節安排和結構設計科學,各學段內容銜接貫通,各學科之間協調配合;選文篇目內容要導向正確、積極向上,選文作者(譯者)歷史評價正面、有良好社會形象;語言文字規範,插圖設計合理、數量適當,圖文配合得當,可讀性強。

第十條 民族文字教材編寫單位除應符合《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資質外,要有熟悉語言文字政策和民族文字教材編寫工作的專業團隊。

第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遴選政治立場堅定、思想端正、作風正派、熟悉學科的專家、教研人員和一線優秀教師組建民族文字教材編寫修訂、翻譯(編譯)隊伍,落實《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相關編寫要求。教材編寫修訂、翻譯(編譯)隊伍應保持結構合理和相對穩定,每冊核心編寫人員原則上不應超過8人。編寫單位遴選的編寫人員,須經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並由編寫單位集中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家語文課程標準和國家統編語文教材選篇的主題和方法,結合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學習需要和習得規律,組織編寫少數民族語文教材。少數民族語文教材要根據中央關於教育工作、關於民族工作的最新決策部署和統編語文教材修訂週期及時進行修訂。

第十三條 除少數民族語文外,其他學科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從國家課程教材目錄中選擇版本作為母版進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編譯)。國家課程教材民族文字翻譯(編譯)要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教材母版編寫、出版單位備案。母版編寫、出版單位應對翻譯(編譯)版本教材內容進行監督,每次母版修訂後,應及時修訂相應翻譯(編譯)版教材。


第四章 教材審核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語文教材編寫修訂完成後,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地方課程教材的程序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國家教材委員會終審。

其他學科民族文字翻譯(編譯)版教材完成後,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初審,審核通過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國家教材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審核。

少數民族語文教材提交終審時,應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審材料,同時提供少數民族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條 省級教材審核機構應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審核工作機制,負責民族文字教材的審核工作。跨省(區)編寫修訂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牽頭省(區)省級教材審核機構負責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民族文字教材審核隊伍應由思政專家、學科專家、課程專家、教研專家、一線優秀教師等組成,其中部分專家應兼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審核中根據教材涉及的專門領域內容送宣傳、統戰、黨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和旅遊、民族、宗教等部門進行專題審核。教材審核人員應依據教材審核程序、方式、標準,公正客觀地進行審核,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省級教材審核機構嚴格根據《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和本辦法開展審核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審核實行編審分離制度,遵循回避原則,執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應加強政治審核,重點審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政治上有錯誤的教材不予通過。

第十八條 民族文字教材審核應建立完善教材審核檔案制度,對審核記錄、審核報告等做好存檔,審核報告須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經國家教材委員會審核通過的民族文字教材,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通知有關省(區)將其列入地方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


第五章 出版發行


第二十條 民族文字教材出版發行嚴格執行《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民族文字教材出版、發行單位除具備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的教材出版、發行資質外,還應具備國家關於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公開出版、發行管理有關規定的資質。


第六章 選用使用


第二十二條 民族文字教材選用嚴格執行《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民族文字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制,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並通報結果。民族文字教材編寫、出版單位須建立教材使用跟蹤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見,形成教材使用跟蹤報告,在教材修訂審核時作為必備送審材料。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定期開展少數民族語文教材編寫人員培訓工作,提升編寫人員專業素質。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民族文字教材編寫修訂、翻譯(編譯)人員、有關專家對一線教師開展教材使用培訓,增強教師理解和應用教材的能力。


第七章 檢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據《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負責對各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的檢查和督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完善民族文字教材質量監控和評價機制,加強對本區域內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民族文字教材出現《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規定的退出情形的,應立即停止使用,不再列入教學用書目錄。


第八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實現省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教學全覆蓋,確保少數民族初中畢業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高中畢業生熟練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目標要求,切實履行本地區中小學教材管理職能。

第二十八條 有關省(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國家關於教材建設的總體要求,安排民族文字教材相關經費,納入省(區)年度財政預算,為民族文字教材建設提供經費保障。中央財政對有關民族文字教材建設工作予以支持。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其他事宜按照《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小學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教民廳〔2004〕5號)、《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試行)》(教民〔2006〕5號)和《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義務教育)》(教民〔2013〕4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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