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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257 號


《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22年2月28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署 長  倪岳峰

2022年3月1日



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根據工作實際,現決定廢止1987年6月1日海關總署、原國家經濟委員會、原對外經濟貿易部〔1987〕署稅字448號文發佈的《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産品進口零件、部件構成整機主要特徵的確定原則和審批、徵稅的試行規定》,2002年4月19日原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8號公佈、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進口塗料檢驗監督管理辦法》,1984年5月8日海關總署〔1984〕署行字第285號文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遺物的管理規定》,1985年2月15日海關總署〔1985〕署行字第93號文發佈、根據監二(一)字〔1989〕167號文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運和個人郵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規定》,1990年6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2號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規定》。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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