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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51 號


《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2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第4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張 工

2022年3月1日



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明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登記管理授權和規範,適用本辦法。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執行外資産業政策的企業、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登記管理授權和規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並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被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被授權局)以自己的名義在被授權範圍內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未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不得開展或者變相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授權:

(一)轄區內外商投資達到一定規模,或者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達50戶以上;

(二)能夠正確執行國家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管理政策;

(三)有從事企業登記註冊的專職機構和編制,有穩定的工作人員,其數量與能力應當與開展被授權工作的要求相適應;

(四)有較好的辦公條件,包括必要的硬體設備、暢通的網絡環境和統一數據標準、業務規範、平臺數據接口的登記註冊系統等,能及時將企業登記註冊信息和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信息上傳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五)有健全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條 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授權,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局簽署的授權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列明具備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授權條件的情況以及申請授權的範圍;

(二)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人員名單,名單應當載明職務、參加業務培訓情況;

(三)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

第六條 省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授權的,應當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查報告,與申請局提交的申請文件一併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經審查,對申請局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授權決定,授權其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在官網公佈並及時更新其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單。

第八條 被授權局的登記管轄範圍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並在授權文件中列明。

被授權局負責其登記管轄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備案及其監督管理。

第九條 被授權局應當嚴格按照下列要求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義在被授權範圍內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強化登記管理秩序,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三)嚴格執行授權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認真接受授權局指導和監督;

(四)被授權局執行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政策文件,應當事先報告授權局,徵求授權局意見。

被授權局為省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接受省級被授權局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執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被授權局名稱等情況發生變化或者不再履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職能的,應當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授權。

第十條 被授權局在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被授權範圍開展工作;

(二)轉授權給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三)拒不接受授權局指導或者執行授權局的規定;

(四)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存在其他嚴重失職行為;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被授權局存在第十條所列情形以及不再符合授權條件的,可以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被授權局撤銷或者改正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二)直接撤銷被授權局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三)通報批評;

(四)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撤銷部分或者全部授權。

第十二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被授權局在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被授權局撤銷、變更或者改正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二)建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撤銷被授權局的不適當行政行為;

(三)在轄區內通報批評;

(四)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建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撤銷部分或者全部授權。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號公佈的《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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