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水利部關於印發《新增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

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辦法》的通知


水移民〔202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水利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切實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後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水利部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同意,對《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發改農經〔2007〕3718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新增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辦法》。現予發佈,請按照執行。

附件:新增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辦法

水 利 部

2022年1月10日



附件


新增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辦法


第一條 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要求,為做好新增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以下簡稱人口核定登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2006年7月1日以後審批(核準)的大中型水庫新增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記工作。

第三條 人口核定登記以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為基本依據,堅持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人口核定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等相關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

第五條 項目審批(核準)單位審批(核準)大中型水庫建設項目移民安置規劃時,應在審批(核準)文件中明確規劃基準年、規划水平年的農村移民人數。

第六條 新增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條 每年1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新增大中型水庫應納入後期扶持的移民人數報送水利部。報送材料包括審批(核準)文件、項目法人與地方人民政府簽訂的移民安置協議、移民安置年度計劃及實際安置人數、人口核定登記情況等。人口核定登記時,應按照僅搬遷安置人口、既搬遷安置又生産安置人口、僅生産安置人口進行分類。

第八條 各地應在移民完成搬遷安置後,及時組織開展人口核定登記工作,讓符合條件的移民儘早享受後期扶持政策。僅搬遷安置人口、既搬遷安置又生産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記成果可分次報送,僅生産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記成果原則上在搬遷安置人口核定登記完成且庫底清理驗收後一次性報送。

第九條 各地人口核定登記要建檔立卡,建立統一的登記表。僅搬遷安置人口、既搬遷安置又生産安置人口應當以戶為單位登記造冊,登記內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與戶主的關係、所屬水庫名稱、搬遷時間等。僅生産安置人口應當以村(組)為單位登記造冊,登記內容包括村(組)名稱、扶持人數、所屬水庫名稱、徵地時間等。

第十條 各地人口核定登記前,要將水庫移民安置情況、人口核定登記辦法等事項予以公告;移民戶核定登記表要經移民戶主簽章認可,移民村(組)核定登記表要經所在村(組)簽章認可,並張榜公示。

第十一條 人口核定登記結果要以水庫為單元,按村(組)自下而上逐級匯總到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匯總成果應由鄉、縣、市各級人民政府分別簽章認可,逐級匯總報省級人民政府。對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庫,相關省份按照上述程序分別逐級匯總上報人口核定登記結果。

第十二條 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每年4月底前將上年度新增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結果印發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根據核定結果,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納入年度人口核定登記範圍:

(一)移民安置規劃未經批准的;

(二)公告公示、簽章等程序未按規定履行的。

第十四條 各級水利、發展改革、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嚴格管理人口核定登記中的個人信息,妥善保管相關紙質檔案和存儲介質,未經許可不得對外提供,更不得隨意洩露。

第十五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在人口核定登記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按照《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個人信息不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其他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抄送水利部。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