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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關於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招用

自主就業退役軍人的意見


退役軍人部發〔20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廳(局)、黨委統戰部、教育廳(教委、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自然資源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銀保監局、工商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部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軍種後勤部,戰略支援部隊參謀部,聯勤保障部隊戰勤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管理保障部,國防科技大學供應保障部,武警部隊後勤部: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和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促進退役軍人到民營企業就業、更好實現自身價值和社會價值,助力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思想認識

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促進退役軍人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是實現“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的必然要求,是助推退役軍人由軍事人力資源向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力量轉化的有效途徑,是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大局穩定的重要舉措。民營企業是創造社會財富的重要市場主體,是推進經濟建設發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軍地有關部門都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的義務。通過制定就業優先政策,完善調控手段,強化貨幣、投資、消費、産業、區域等支持,引導鼓勵民營企業招用退役軍人,既有助於優化企業職工隊伍結構、增強企業競爭力,又有助於提升退役軍人獲得感、幸福感、榮譽感,為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職業培訓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積極吸納自主就業退役軍人的民營企業與職業院校合作開展“現代學徒制”培養,引導其用好職業院校、自身培訓機構(基地)和培訓資源對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開展訂單、定崗、定向式職業技能培訓。鼓勵民營企業通過“企業新型學徒制”模式吸納更多自主就業退役軍人,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達到一定比例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入選退役軍人教育培訓承訓機構黃頁(目錄),提高社會影響力。

(二)加強項目扶持。鼓勵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創辦中小企業和積極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的民營中小企業參與“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及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等,並按規定享受相關政策。軍隊系統在更新完善有關供應商目錄時,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和退役軍人創辦並積極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就業的企業,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入圍。

(三)優化供地保障。各地在認定民營重大産業項目時,符合條件且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達到一定比例的民營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並按規定享受相關政策,優先使用相關土地計劃指標。鼓勵各地制定細則,將農村整治用地指標,優先用於符合條件的返鄉入鄉退役軍人和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達到一定比例的民營企業。積極推進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供地方式,優先支持退役軍人創辦企業和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達一定比例的民營企業發展,到期後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

(四)降低要素成本。充分發揮全國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信息平臺作用,建立健全精準供需對接機制,定期舉辦民營企業線上線下招聘活動,為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的民營企業設置專區,節約企業招聘成本。對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達到一定比例的民營企業,按規定適當降低相關水、電、租金等費用,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電力直接交易,降低企業生産成本。

(五)強化金融支持。對退役軍人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鼓勵各地設立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發展基金,積極發揮國家和地方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作用,為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達到一定比例的民營企業提供資金支持。鼓勵商業銀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拓寬小微信貸資金來源渠道,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創業就業相關小微企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地方政府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機制,為退役軍人自主創業和吸納自主就業退役軍人比例較高的小微企業提供融資配套支持。

(六)落實稅收優惠。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廣泛深入宣傳現行政策,深化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充分發揮各級服務中心(站)就業創業扶持作用,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等政策文件,支持符合條件的自主就業退役軍人創業企業和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的民營企業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若相關政策調整,則按新的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三、完善相關機制建設

(七)健全常態化溝通機制。鼓勵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與積極招用退役軍人就業的民營企業建立常態溝通機制,擴展溝通渠道和平臺。指導行業商會和民營企業設立“企業退役軍人就業服務中心(站)”,定期開展調研走訪交流活動,深入了解企業生産經營狀況和招用退役軍人情況,協助企業發揮退役軍人模範作用,助力企業紓困解難。

(八)完善榮譽激勵機制。鼓勵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優秀民營企業簽訂協議,開展就業合作,專招、直招退役軍人。設立“退役軍人就業合作企業光榮榜”,擇優遴選積極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的合作企業上榜宣傳。對事跡突出的合作企業或企業家,積極納入各級雙擁模範、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退役軍人工作先進單位(個人)等評選表彰範圍。對積極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並作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家,在工商聯執委會等任職推選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四、加強服務宣傳工作

(九)持續優化服務。鼓勵各地優先將支持退役軍人就業的民營企業納入公共服務平臺網絡服務範圍,提供精準服務。充分發揮行業龍頭企業作用,帶動産業鏈中小企業協同開展技術創新,優先支持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發展新産業、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帶動退役軍人轉型提升。充分用好就業創業導師團隊、行業協會商會專家團隊等社會力量,為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的企業在應對風險、轉型升級、技術創新等方面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十)加強典型宣傳和引導。積極挖掘在民營企業就業的退役軍人先進人物、民營企業招用退役軍人的典型做法等,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自媒體平臺進行宣傳推廣,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本意見中所稱自主就業退役軍人,是指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復員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達到一定比例”,是指參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若有修訂以最新標準為準),小微型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為準,下同)佔總職工數20%以上;中型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佔總職工數10%以上;大型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佔總職工數的5%以上;職工人數超過4000人的大型企業,自主就業退役軍人職工數達到200人以上的,可視同“達到一定比例”。各地可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調整比例。

退役軍人個體工商戶和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上下配合,制定具體措施,科學設定標準,積極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招用退役軍人,支持退役軍人創業帶動就業,實現退役軍人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

退 役 軍 人 部  中 央 統 戰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 然 資 源 部  人  民  銀  

局  銀  保  監  

全 國 工 商 聯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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