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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22〕 第 1 號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保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提高市場流動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現予以公佈,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

人民銀行

2022年1月30日



附件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保護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合法權益,提高市場流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券借貸是指債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數量的履約保障品,從債券融出方借入標的債券,同時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歸還所借入標的債券,並由債券融出方返還履約保障品的債券融通行為。

第三條 參與者應為銀行間債券市場法人類金融機構或外國銀行分行,應遵循公平、誠信、風險自擔的原則,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風險管理,健全風險防範機制。

金融機構作為資産管理産品管理人參與債券借貸的,應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受託管理職責。資産管理産品管理人借入債券的,應債權債務關係清晰,有明確的授權和責任承擔機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債券借貸的標的債券應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

第五條 債券融入方應向債券融出方提供約定的履約保障品。債券借貸存續期間,履約保障品市值應滿足雙方約定條件。

第六條 債券借貸的期限由債券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65天。

第七條 債券借貸期間,如果發生標的債券付息,債券融入方應及時向債券融出方返還標的債券利息。

第八條 債券融入方向債券融出方支付債券借貸費用的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 債券借貸的成交安排應遵循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及託管銀行(以下統稱債券結算服務機構)負責債券借貸的結算。

第十條 參與者進行債券借貸應當簽署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借貸交易主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

第十一條 集中債券借貸業務是指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根據與參與者的事先約定,在債券結算日參與者應付債券不足額時,根據參與者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發起的債券借貸指令,受託按照統一規則與其他參與者進行匹配,並達成債券融通的行為。集中債券借貸交易達成後,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應將相關結算數據傳輸至交易平臺。

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應當確定並公佈集中債券借貸業務的可出借債券範圍,公佈借貸費率、履約保障品範圍、折扣率及替換標準。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審慎管理需要,要求債券結算服務機構對上述業務參數進行評估調整。

參與者進行集中債券借貸業務前,應與債券結算服務機構通過協議約定履約保障品管理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債券借貸發生違約時,債券借貸雙方應根據主協議相關條款處置,或者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於處置完成、接到生效的仲裁或訴訟裁判結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前,將最終結果送達交易平臺和債券結算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同一參與者通過債券借貸融入標的債券的餘額超過其自有債券託管總量的20%(含20%)或單只標的債券融入餘額超過該只債券發行量的10%(含10%)起,每增加5個百分點,應在次一工作日12:00前向交易平臺和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書面報告並説明原因。

交易平臺和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向市場公開披露債券借貸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述情況的相關信息,不得泄漏非公開信息或者誤導參與者。

第十四條 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組織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債券借貸主協議,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交易平臺、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為參與者進行債券借貸提供違約處置和安全、高效的電子化交易與結算服務,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五條 交易平臺、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應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債券借貸的交易、登記、存管、託管、結算等數據,建立健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體系,加強數據共享機制,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報告有關機制安排做好數據報備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啟動應急處理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同時抄送相關機構監管部門。

交易平臺、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應于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該季度債券借貸運行情況分析的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債券借貸業務參與者、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組織、交易平臺、債券結算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組織對債券借貸業務進行自律管理,並對參與者違規行為進行自律處分,切實維護市場秩序。發現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15號公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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