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文件解讀·高檢報告:讓“法律監督”硬起來
我國檢察機關全面強化監督職能
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記者李薇薇、楊維漢)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偵查機關立案16662件。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決定追加逮捕14858人、追加起訴10703人。對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提出糾正意見2846人次……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1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工作報告時列舉的數字表明,2006年,我國檢察機關全面履行對立案、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突出監督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
賈春旺介紹,檢察機關強化監督的重點之一就是司法機關“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等問題,其次是侵犯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問題。“對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偵查機關撤案4569件。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決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起訴7204人。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11368件次……”在2006年,不僅檢察環節繼續保持了無超期羈押,檢察機關還監督糾正超期羈押233人次。
依法進行審判監督也是檢察機關的“監督重頭”。一年間,各級檢察機關加強對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案件的監督,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3161件;對刑事審判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200件次。在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中,檢察機關及時受理和審查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訴,提出民事、行政抗訴12669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5949件。
此外,在2006年,各級檢察機關還注意在訴訟活動監督中發現執法、司法不公背後的職務犯罪線索,完善查辦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工作機制,立案偵查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298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