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 朱薇)從圓明園的防滲水工程事件,法學博士李剛起訴“全國牙防組”、狀告通信公司收取銷號費,到近期郝勁松起訴華南虎拍攝者周正龍造假等,公益訴訟案件屢屢遭遇窘境和困境。在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提出,我國應加快構建公益訴訟制度,打開公民或社會團體以公益訴訟方式參與社會管理的大門。
韓德雲代表介紹,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中,對直接的私人權益受損行為,有民事、行政訴訟制度來救濟,對刑事犯罪行為,有刑事公訴制度來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但是對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以及對侵害某些群體或某部分群體利益的行政或民事違法行為,在直接受害人沒有能力或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提出訴訟時,卻沒有相應的制度予以規範和救濟,由此導致社會中相當部分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部分群體利益的違法行為,如環境污染、壟斷經營、侵害消費者權益、國資流失等卻不能得到及時糾正。
“但是,隨著人們的法治意識和社會管理的參與意識不斷增強,社會出現了一些公益訴訟性質的案例,均由於沒有制度上的保證,導致這類訴訟案件在結果上大多不盡如人意。”韓德雲代表説,造成這一局面的最主要的問題是,目前我國仍然沒有公益訴訟類的案由規定。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顯然,這些規定限制了個人和大多數的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事實上也從根本上排除了社會個人和有關團體單位作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可能。
據韓德雲代表介紹,在眾多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對此類案件的起訴以告狀人為“非適格當事人”為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後以此為由駁回起訴或判決原告敗訴。“這關閉了社會公眾以訴訟方式對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以及對侵害某些群體或某部分群體利益的行政或民事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的大門,是將公眾對社會管理參與的權利進行了不當限制。”
為此,韓德雲代表建議,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創造條件讓人民監督政府,構建公益訴訟制度無疑是一條讓人民依法監督政府的有效途徑。而目前,在尚未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應將“公益訴訟”列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一級案由,並在訴訟主體資格上作出司法解釋,在制度上對公益訴訟予以確認,打開公民或社會團體以公益訴訟方式參與社會管理的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