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令第32號
頒布日期:20020731 實施日期:20020901 頒布單位:衛生部
2002年7月1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為了科學劃分醫療事故等級,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制定本標準。
專家鑒定組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衛生行政部門在判定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否為醫療事故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按照本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實際情況具體判定醫療事故的等級。
本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一、一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慧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二、二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慧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攝食依賴造瘺;
10、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於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型)。
(三)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11、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13、膀胱全缺失;
14、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1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17、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0、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21、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22、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慧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於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於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咽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回腸造瘺;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大、小便失禁,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1、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2、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3、雙前臂缺失;
24、雙下肢癱;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6、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7、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