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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2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三、三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並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瘺;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 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81dbHL(分貝);

  8、鼻缺損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損大於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瘺;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瘺;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輕度智慧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 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於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雙側睪丸萎縮,血清睪丸酮水平低於正常範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01—0.3,視野半徑<20°;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永久性膀胱造瘺;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通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 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3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慧;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41dbHL(分貝)或單耳大於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于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睪丸、附睪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于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幹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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