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將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教育部,對其職能作出如下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審批設立實施專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
2.普通高等學校序列中的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的指令性招生計劃逐步改為指導性計劃;成人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及發放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將省屬本專科院校的本專科專業設置審批權,下放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5.將省屬本科院校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審批權和已定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的省屬高等學校的碩士學位授予點的審批權,下放給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
6.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學費的收費標準,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7.將組織中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化、生物、信息等奧林匹克競賽活動的審批工作,交給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承擔。
8.在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和執行高等學校編制管理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將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內部用人制度、勞動工資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內部機構的設置以及在專業技術職務宏觀結構調控下學校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與調整的審批權,下放給直屬高等學校。
9.將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副校級(不含副校級)以下領導職務任免管理權,下放給直屬高等學校。
10.已批准設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及科研機構,可自行審批本單位相關專業的碩士學位授予點。
11.將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博士生指導教師的審批權,下放給已批准為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高等學校和有關科研機構。
12.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的學校住房制度改革辦法,由學校報當地房改部門審批並報教育部備案。
(二)劃入的職能
1.將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併入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牌子。
2.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由教育部負責,重大事項請示中央宣傳部。
3.將人事部承擔的管理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派出的職能,交給教育部承擔。
4.在中央本級財政中,教育部直屬院校的經費預算(合教育事業費、教育基建投資)確定後,由教育部安排;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在確定非教育部直屬院校的基建投資項目時要徵求教育部意見;中央教育費附加及各項教育專款的使用,由教育部、財政部共同提出方案、聯合下達。
5.有關國際援助和外國政府貸款中教育合作項目的立項、審批後的具體管理,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申請的項目經批准後,由教育部負責指導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教育單位申請的項目經批准後,由教育部負責行業指導。
6.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的學歷教育管理,由教育部指導。
教育部現在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
2.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
3.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國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4.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5.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制定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文件,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6.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7.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8.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準;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9.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10.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宏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産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11.統籌管理並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並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我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12.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佈。
13.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14.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有關學位工作的法規;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等、學位互認等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15.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及其他部門、機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駐京辦事處的聯絡與交流;負責與我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常設代表團的聯絡並指導其工作。
16.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1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