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的鄰居小李今年15歲,上初中三年級。今年寒假期間,為了掙點零花錢,小李到他父母的熟人王某經營的小賣部幫忙。
王某答應每天付給小李報酬15元,並按照小李實際幫忙的天數統一結算報酬。寒假結束時,小李總共給王某幫忙30天,應獲得報酬450元。
當小李向王某提出給付報酬要求時,王某卻説,小李才15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達成的協議無效,並以此為藉口拒絕支付報酬。
請問,依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王某是否應該支付小李報酬?(華英峰)
答:可以明確的是,小李有權獲得這些報酬。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接受報酬不以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限。在本案中,儘管小李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他利用假期進行短期幫工的行為並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另外,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因此,小李短期幫工之後取得報酬的權利不受影響,王某應支付小李合理報酬。(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