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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收取“押金”合法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7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不久前,我在一家集體企業找到一份開貨車的工作。上班之前,企業告訴我,要先對我進行崗位培訓後,我才能到崗開始工作。

    培訓期間,企業人事部門負責人要求我交納一筆3000元的押金。並告訴我説,這筆押金是為了防範員工違反該企業的規定交的,該企業的所有員工都要交納。而且,這筆錢將視我的工作表現決定是否歸還以及還多少。

    一開始,我不同意交這筆錢,但是企業人事部門的負責人告訴我,如果不交錢,就不能跟我簽勞動合同。無奈之下,我只好向企業交了3000元的押金,並與該企業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

    請問,這家企業的做法有什麼法律依據嗎?(小王)

    答:你所在單位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有關規定的請求》的復函中規定,一些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者“風險金”,這一做法違反國家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

    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職工本人。

    根據上述規定,你所在的企業不應該收取所謂的“押金”。你可以向該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這一違法行為。(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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