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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自行達成交通事故協議有效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2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在上班途中開車和劉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結果我的車毀壞較重,本人並無大礙。劉某主動表示願意賠償我的全部損失,因此當時沒有報警,我們兩個達成了一份書面賠償協議。有朋友説在沒有交警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無效。

    請問:雙方自行達成的交通事故協議有效嗎?(王天成)

    答: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沒有規定所有道路交通事故都必須由交警部門處理,同時也增加了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的途徑。該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産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産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為了不妨礙交通,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後,你和劉某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只要是你們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就是有效的。如果劉某不按期履行協議內容,你可以依據協議,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將按照你們雙方達成協定確定的金額作出判決。(程永傑 張保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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