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今年70多歲了,有一個女兒。由於我最近身體一直不好,就産生了立一份遺囑的想法。我有兩套房子,一套由我自己居住,一套由女兒和女婿居住。我女兒與女婿感情不是很好,我不太願意把房子留給女婿。但我聽説,夫妻雙方在結婚後繼承的財産都歸雙方所有,我擔心以後房子也會有女婿的一半。請問,我能否立遺囑把房子只留給我女兒?(李福)
答: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但該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産:……(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另外,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産,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你可以立遺囑把房屋只留給女兒繼承。(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