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的鄰居張大江有三個孩子,均在外地工作,收入豐厚,但常年不回家看望他。由於張大江年事已高,他的飲食起居都由我們一家人照料。前不久,張大江因病住院,病情日趨嚴重,為報答我們一家多年來對他的照顧,他立下遺囑,將屬於自己的房屋遺贈給我,並請公證處辦理了該遺囑的公證手續。張大江去世前幾天,他的三個子女從外地趕來,他們一起説服張大江重新寫下將該房屋由三個子女繼承的遺囑。請問,這份自書遺囑與先前的公證遺囑,哪個效力大?(張軍)
答: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訴你,公證遺囑的效力大於自書遺囑。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張大江前後立有兩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但由於前一份遺囑辦理了公證手續,屬“公證遺囑”,後一份屬於自書遺囑。而前一份遺囑並沒有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的規定。
因此張大江名下的房屋應由你受遺贈,經過辦理公證手續後,該房屋可轉入你名下。如果張大江生前確要變更遺囑,將遺産由其三個子女繼承,應先辦理撤銷前一份遺囑的公證,然後重新立下遺囑,才能改變先前的遺囑內容。(馮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