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不久前,我與王某發生糾紛,到法院提起了訴訟。為了獲得訴訟的勝利,我尋找了很多對我有利的證據,其中包括證人韓某。但韓某在出庭作證前卻對我説,如果他出庭為我作證,就要向單位請一天假,還要花乘車的錢,希望我負擔相關費用。請問,韓某的要求合理嗎?(孫華)
答:韓某的要求是合理的,你應先行墊付其相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根據上述規定,你應先為韓某墊付相關費用,但如果你勝訴,這筆費用應由案件的敗訴方即王某承擔。(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