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五十九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10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