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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9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等一批法律法規3月1日起施行

  自2008年3月1日起,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央儲備糖管理辦法等一批新法規和部門規章正式施行,將對公眾的生産生活産生重要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八十五號)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注作相應修改。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9號)

  一、第十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

陜西省封山禁牧條例    本條例所稱封山禁牧,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保護林草植被,對劃定的林地、草地等區域進行封育並禁止放養牛、羊等草食動物的管護措施。
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植被、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開發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具體範圍由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據此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海南省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規定    本規定所稱沿海防護林,是指沿海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基幹林帶。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號)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後、正式交付使用前,對航道工程質量、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航道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交通部令2007年第10號)   為航行國際航線的客船、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500總噸及以上的特種用途船和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服務的港口設施保安工作,適用本規則。
中央儲備糖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號)   本辦法所稱儲備糖,是指國家為實施市場調控、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異常波動而儲備的食糖,包括儲備原糖和儲備成品糖。
單採血漿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8號)   本辦法所稱單採血漿站是指根據地區血源資源,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並經嚴格審批設立,採集供應血液製品生産用原料血漿的單位。單採血漿站由血液製品生産單位設置,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單採血漿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1號)   本辦法所稱監管場所是指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停靠,以及從事進出境貨物裝卸、儲存、交付、發運等活動,辦理海關監管業務,符合海關設置標準的特定區域。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168號)   《辦法》第三條第十一項修改為:

  “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産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産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同時刪除《辦法》第三條第十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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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47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産生的危險廢物應當儘量在境內進行無害化處置,減少出口量,降低危險廢物出口轉移的環境風險。

  禁止向《巴塞爾公約》非締約方出口危險廢物。

北京市展會知識産權保護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産權的保護。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安全檢查,是指對進入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的專業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大型社會活動,是指主辦者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遊園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
河北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2號)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海洋、放射性和電磁輻射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河北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號)   本規定所稱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是指除懷疑胎兒可能患有伴性遺傳性疾病外,所進行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
山西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   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職責配置,編制、領導職數和編制結構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以上法律法規已在中國政府網發佈(截至200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