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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將依法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3日   來源:大眾日報

    從9月1日開始,山東省內企業的工資支付將納入政府規章,拖欠、剋扣工資者,或工資發放低於當地最低標準者,將受到嚴懲。

    8月22日下午,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宣佈《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已于7月10日經省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著,山東省開始依法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勞動報酬權益。

    從9月1日起,省內企業都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根據工資集體協議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的工資標準。同時,企業應參照當地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等,逐步增加勞動者工資。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工資。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者工資。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以不低於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且,企業應當將加班工資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給勞動者。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應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企業應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醫療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是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破産、終止或者解散的,清算後的財産要優先用於清償所欠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對多次拖欠工資的企業,企業要預留部分資金存入銀行專用賬戶,用於該企業拖欠工資時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進城農村勞動者就業比較集中的建築行業拖欠工資比較嚴重的問題,山東省規定,建設單位、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拖欠的工資。

    山東省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依法查處的嚴重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企業,記入企業信用檔案。(記者 張思凱 通訊員 趙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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