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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1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公安部部門服務事項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目標,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的工作要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針對目前群眾關心、反映較多的一些交通管理問題,研究提出了《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並決定從2007年7月1日起陸續實施。其中,第1項至第10項從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第11項至第16項從2007年9月1日起實施。

    服務措施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交警隊、車輛管理所、事故處理單位設值日警官,受理群眾諮詢、投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督辦信訪事項。

    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入開展,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治國理念的提出,提高交通管理的執法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隨著人們參與道路交通活動的增多,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與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關係越來越密切,群眾對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也不斷增多。因此,必須加強對路面交通執法、交通事故處理、車輛和駕駛人管理等各項交通管理執法工作的監督。在交警隊(包括交警大隊、中隊)、車輛管理所、事故處理單位建立值日警官制度,可以作為接受群眾提供反映問題的渠道,及時將執法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産生的疑惑通過值日警官予以解決,將信訪問題解決在源頭,既有利於消除不和諧因素,又有利於規範執法工作。

    2005年底,公安部下發了《公安部關於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長效機制的意見》,要求經偵、治安(戶政)、刑偵、交通管理、派出所等涉及信訪事項較多的部門、警種,要建立經常性的群眾來訪接待制度,相關領導要定期接待或約見信訪人,當面聽取信訪人意見,親自組織調查處理涉及本部門、本警種的信訪事項,以充分發揮部門、警種職能優勢,推動信訪事項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同時轉變作風、改進工作,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為進一步落實公安部的要求,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制度,督辦信訪事項,並及時反饋辦理情況。

    二、在採取臨時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設立指路標誌,告知群眾限制的原因、時間和繞行路線。

    目前,召開“兩會”、舉辦大型活動、道路施工等大型活動需要採取限制交通措施時,各地都能夠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前向社會公佈。但對受惡劣氣候條件影響、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警衛等需要採取的臨時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時,有些地方沒有向群眾明示交通管制的原因及分流指路標誌,導致群眾無法提前選擇路線,長時間排隊等候。為此,規定採取臨時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者管制措施時,應當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設立指路標誌,告知採取限制或管制措施的原因、預計持續時間以及繞行路線,以便群眾提前選擇線路繞行,避免排隊等候。可能給相臨省(區、市)交通情況造成影響的,還應當通報臨省(區、市)的相關主管部門及時採取相應的告知措施。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詢案件偵辦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向受害人及其親屬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社會危害性嚴重,但案件偵破率較低。在交通事故信訪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未偵破引起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偵破,但往往沒有與當事人及時溝通,導致當事人對案件偵破情況不了解,産生誤解。為此,規定對於未偵破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當事人反饋偵破工作進展情況,及時與當事人溝通,爭取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

    四、對出具機動車合法有效證明、憑證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考試合格的,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2個工作日。

    目前,對出具合法有效證明、憑證或者駕駛證申請人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和駕駛證核發的時限均為5個工作日。隨著公安部與國家發改委國産車公告網上通報系統、與海關總署進口車數據網上通報系統、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統一版軟體等網絡條件和技術手段的不斷完善,以及車輛管理所工作崗位的優化調整,在更短時限內辦理這些業務的條件已經具備。為保證群眾儘快辦理好機動車登記手續,保證新駕駛人通過考試後儘快領到駕駛證,減少群眾往返次數和等候時間,規定對出具合法有效證明、憑證的,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時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2個工作日。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考試合格的,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2個工作日。對實行按現行編碼規則自編號牌號碼的地方,無法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機動車號牌的,號牌製作完成後可以通過郵寄、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機動車所有人。

    五、在車輛管理所及有條件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立交通違法處理窗口,在有條件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立檢驗合格標誌核發窗口,群眾可以就近接受交通違法處理或者申領檢驗合格標誌。

    目前,群眾在辦理駕駛證換證、機動車定期檢驗等業務時,經常發現有交通違法行為尚未處理,必須到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後,才能再到車輛管理所以及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辦理相關業務,導致多次往返。辦理機動車定期檢驗,需要先到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再到車輛管理所領取機動車定期檢驗合格標誌。對於機構檢驗與車輛管理所距離較遠的地區,群眾感到很不方便。為此,規定在車輛管理所以及有條件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立交通違法處理窗口,群眾發現有交通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的,可以當場接受處罰後,繼續辦理換證、車輛檢驗等業務,不必再多次往返。同時,在有條件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立檢驗合格標誌核發窗口,群眾在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檢驗車輛合格後,可以當場領取檢驗合格標誌,不必再到車輛管理所領取。

    六、對機動車逾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或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未換領、機動車駕駛人逾期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向社會公告,提醒機動車所有人或機動車駕駛人及時辦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進一步嚴格了機動車檢驗和駕駛證管理制度。規定對逾期未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或未按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超過一年的,其駕駛證將被登出;駕駛人達到一定年齡的,應當辦理準駕車型降級換證手續。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必要向群眾告之相關規定,對機動車逾期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者逾期未換領駕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條件具備的可以通過郵寄信函等形式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提醒群眾及時前來辦理,避免群眾因不了解規定或者因其他原因忘記辦理期限,導致駕駛證被登出。

    七、通過計算機公開自動選擇機動車號牌號碼,由2個號碼選1個增加為5個號碼選1個。

    選擇機動車號牌號碼是群眾非常關心的問題。過去,機動車號牌由車輛管理所按照順序向群眾發放,群眾不能自由選擇。為此,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項便民措施中,規定了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號牌必須通過計算機公開自動選擇號牌號碼,並允許群眾從2個號碼中選擇1個,但一些群眾仍選不到較為滿意的號碼。為了給群眾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北京、成都等一些車輛管理所推行了機動車號牌號碼“5選1”、“6選1”的模式,受到群眾的普遍歡迎。因此,規定所有機動車號牌號碼實行計算機公開自動選號,並提供至少5個號碼。

    八、機動車報廢後,機動車所有人可以按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目前,機動車報廢後,號牌號碼由車輛管理所收回,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後,需要另外選擇新的號牌號碼。但實踐中,有的機動車所有人由於個人喜好、使用方便等原因,希望繼續使用原來的號牌號碼。為了滿足這些群眾的需求,規定原機動車報廢6個月內,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辦理註冊登記時,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原號牌號碼,也可以重新選擇新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超過6個月未提出繼續使用號牌號碼申請的,車輛管理所收回該機動車號牌並重新啟用,供群眾公開選取。為了防止有些人惡意買賣或變相買賣機動車號牌號碼,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報廢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的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同時規定,機動車報廢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機動車所有人不得申請使用原號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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