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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異議登記”將可中止房地産登記進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6月19日電(記者 季明)上海市人大常委會19日審議《上海市房地産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其中對“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作出新的規定:房地産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申請後,應當中止辦理正在審核中的房地産轉讓、抵押等登記事項,並暫緩受理新的登記申請。

    所謂異議登記,就是將對房地産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歸屬所提出的異議計入登記簿。房地産權利的利害關係人認為房地産登記簿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存在錯誤,而登記簿記載的房地産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關係人不能提交行政機關、法院、仲裁機構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來證明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時,就可持有關證據申請異議登記。房地産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異議登記申請的當天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地産登記簿。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局長馮經明説,由於《物權法》明確規定了登記機構的先行賠償責任制,即因登記錯誤導致有關房地産權利人損失的,由登記機構先行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如果繼續實行“警示第三人”原則,有可能給惡意濫用異議登記者以可乘之機,加大登記機構及房地部門的賠償責任,導致房地産權利關係複雜化。因此,上海此次在《房地産登記條例》修正案中規定,“異議登記”可中止房地産登記進程。

    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天內,申請人如不提出訴訟、仲裁或者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異議登記失效;訴訟、仲裁或者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結束後,有關當事人可以憑生傚法律文書申請更正登記或登出異議登記。更正登記程序完成、異議登記失效或者被登出後,房地産登記機構應當恢復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為防止異議登記被濫用,上海規定異議登記失效或者被登出後,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地産登記機構不予登記;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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