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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惡意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行為無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7月7日電(記者 孔博)用人單位惡意規避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將被認定為無效行為,這是廣東省7日正式開始實施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的。

    據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張鳳岐介紹,《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今年相繼實施以來,廣東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增,1-6月廣東各級勞動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數是去年同期的3倍,珠三角部分地區出現案件“井噴”現象。為解決當前因裁審標準不統一、裁審程序不銜接導致裁審效率不高等突出問題,廣東高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近日聯合製定下發了《指導意見》,統一了裁審標準,實現了審判程序與仲裁程序的銜接、審判程序中案件管轄的銜接和新舊調處機制之間的銜接。

    對於廣受社會關注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指導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惡意規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四類行為無效: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對於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而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指導意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指導意見》還規定,能納入勞動爭議處理範圍的社會保險為: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爭議;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爭議。

    《指導意見》還就仲裁終局案件認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支付期限等問題作了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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