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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對方不履行協議介紹人有責任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08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是一名出租車司機。我的鄰居李某想買一台二手轎車,要求我給他聯絡和介紹買車事宜,並承諾事成後給我1000元的報酬。一個月後我就給李某聯絡到一台桑塔那轎車,李某經過觀察和上路試驗後都比較滿意,經過與車主洽談雙方很快簽訂了買賣協議。但當李某按協議約定交錢取車時,賣方突然反悔了。李某不但不再提1000元的報酬的事,還埋怨我怎麼找了這麼一個不可靠的人。我真是感到很冤枉的。請問,對方不履行協議我這個介紹人有責任嗎?還可以要求支付介紹費嗎?(于大光)

    答:要回答你的問題,首先要明確你和李某之間的法律關係。根據你所介紹的情況,你與李某之間形成了居間的合同法律關係。

    所謂居間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這個居間合同中,你是居間人,李某是委託人。你作為居間人的義務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不能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其權利是按照雙方約定獲得報酬;李某作為委託人,他有權要求你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有義務向你支付約定的報酬。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履行了自己在居間合同中的義務,沒有證據證明你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的情況,至於説到你所介紹的車主違約,這不是你所能掌控的事情,這屬於另一個合同問題,李某應按約定向你支付1000元居間報酬。李某的這一損失,可以要求違約的車主承擔。你如果與李某協商不成,可以訴訟到法院解決。(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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