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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發佈消費警示:貴重物品快遞需“保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12月10日專電(記者屈淩燕)隨著現代物流發展,快遞服務給消費者帶來了很多便利,但是近期浙江工商12315發現,快遞糾紛因消費者忽視“保價”環節,導致財物損失無法獲賠的情況屢有發生。

    11月下旬,消費者施某將一台筆記本電腦委託給浙江慈溪市某寄遞服務部,事後筆記本電腦不知去向。由於施某在寄運時沒有按實報價,也沒註明包裹內的品名,又沒對此物進行保險,寄遞服務部無法接受她提出的要求。

    參照現有郵政法及國家郵政局有關規定:“包裹原則上按照保價實價賠償,沒有買保價的包裹將按照具體服務資費的5倍賠償。”12315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進行了多次調解,某寄遞服務部出於自身聲譽的考慮答應賠償施某2500元。施某無奈只有接受了這一調解結果。

    12315工作人員介紹,所謂“保價”是指托運人向承運人聲明其托運貨物的實際價值。凡按保價運輸的貨物,托運人除繳納運輸費用外,還要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保價費。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的,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於聲明價格的,按聲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

    浙江省工商局12315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郵寄物品時注意,要選擇規範的快遞公司;消費者在填寫快遞單時務必要詳實,寄遞貴重物品時予以保價,以免出現貨損求償時,缺乏相應依據;收取快遞時採取先驗後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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