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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可通過六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重慶3月15日專電(記者郭立)許多消費者在權益受損後,面對紛繁複雜的經濟問題,一時不知從何著手來維權。重慶市工商局南岸區分局向記者介紹説,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可以按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産品瑕疵責任,訴訟時效為1年)

    2、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産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産品缺陷責任,訴訟時效2年,最長不超過首次交付最初消費者10年期間)

    3、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4、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5、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臺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6、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不提供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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