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8日專電(記者 殷麗娟)新的《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于2009年11月10日經過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是記者從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18日召開的《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的。
新《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規定的主要亮點:一是北京市的採暖期雖然仍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但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等實際情況調整供暖期時間。二是北京市將對公共建築以及新建居民住宅實行按熱計量收費。同時,加快對一些老舊小區逐步進行熱計量改造,實行熱計量收費。三是有關部門將根據新的《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建立相應的配套政策,解決困難群體的冬季取暖問題。四是規定了取暖用戶不得擅自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五是進一步明確了採暖費交費主體,供熱單位和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完善了供熱爭議處理機制,對室內溫度是否達標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如果發生供熱糾紛,可以由北京市市政管理部門協調解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這一新法規的實施不僅為北京市城鄉居民冬季採暖提供了“法”的保障,也將為北京市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