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年元月份,我和李某通過網絡相識。我們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雙方都感覺不錯,於是就開始同居。那年4月由我出資7萬元,李某出資3萬元在我們居住的地方全款購買了一套兩室兩廳的房子。我們本打算在新房中結婚的,沒想到今年以來,我們的感情迅速惡化,現在已經分手。由於近年來房價迅速上漲,當初花10萬元購買的房子已經可以賣20萬元。在分房子的問題上,我們産生了嚴重的分歧。請問,我們應如何分割該房屋? (林可)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産,按共同共有處理。根據上述規定看,你和李某同居期間所購買的房産屬於雙方共同共有。對房子的價值,應按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程永傑 董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