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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0日   來源:商務部

    為了促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正常發展,現對承包經營合營企業做如下規定:

    一、承包經營的定義

    本規定內所述承包經營是指合營企業與承包者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合營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合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承包經營只是解決部分合營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的補充措施。在承包經營期內,由承包者承擔經營風險並獲取部分合營企業的收益。

    二、合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條件

    合營企業必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方可實行承包經營:

    1、合營企業應是屬於國家鼓勵或允許的行業的項目。但屬於國家重點項目,特別是能源和交通項目,不得實行承包經營。

    2、中外合營者已經按合營合同如期如數出資並經過驗資,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難以維持的合營企業。

    三、承包者的資格

    承包者應具備以下資格:

    1、具備法人資格並已有3年以上經營活動的中國或外國的公司、企業;

    2、與實行承包經營的合營企業屬同類行業,並能提出切實解決該企業嚴重虧損及正常發展的具體方案;

    3、能夠向合營企業提供足夠數額的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

    四、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

    1、承包經營可以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者(即,董事會根據事先擬定的條件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標);也可以根據董事會決議由合營企業直接與承包者(可以是合營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

    2、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合營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

    3、承包者是合營企業財産的經營管理者,應嚴格執行承包經營合同,接受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監督。承包者對合營企業的財産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贈送等。承包者應定期據實向合營企業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

    4、承包經營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承包者應保證,承包經營期滿時,合營企業能夠扭虧為盈或經營狀況有明顯改善。

    5、承包經營只能對合營企業的稅後利潤實行承包。承包雙方應根據設立合營企業時的可行性報告中的有關指標及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承包期間的年利潤基數。

    6、承包經營期內,承包者須于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合營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不得以合營者的出資作抵押。風險保證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合營企業可以單方提款的形式提供。無論以哪種形式,其數額均不得低於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50%。

    7、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者若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董事會同意。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餘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

    8、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仍應執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承包經營的財務、會計、稅務按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9、連續兩年未按合同規定完成承包利潤額的,除按合同規定,每年度結束後,合營企業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或按承包合同規定的賠償額賠償合營企業外,原審批機關可撤銷對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關係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承包經營登記證件,並辦理合營企業的相應變更登記。

    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後,合營企業仍無法扭轉嚴重虧損的,應依法律和合營合同的規定解散合營企業。

    10、承包經營開始前,承包經營期內中止以及承包期滿時,合營企業應進行清産核資,做好移交工作。清産核資應有中國註冊會計師的驗證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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