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包合同
1、承包經營合營企業,必須由合營企業與承包者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不允許合營企業投資各方之間簽訂承包利潤的合同。
2、承包合同應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訂立,並應符合原合營企業合同的宗旨和原則,不得修改合營企業合同中與承包經營無關的條款。
3、承包經營合同中必須包括載有承包經營期限,承包者的權利和權限、義務和責任,承包經營的方式和內容,承包經營收益的分配方式,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違約罰則,承包經營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對承包經營前合營企業的虧損和/或債務的責任,清産核資的原則和移交程序、計價辦法,承包的生産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企業債務安全線,承包後對合營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勞動管理、工資、福利、保險,以及在承包經營期內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由誰負責處理和承擔責任等內容。
4、承包期間,承包者嚴重違反合同的,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包者給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5、承包經營合同及其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均須經合營企業原審批機關批准。
六、承包經營的申請、審批與登記
1、申請承包經營,須由合營企業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1)合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申請報告;
(2)合營企業董事會關於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
(3)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業扭虧為盈的具體措施的報告;
(4)承包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公司章程及最近3年的資産負債表;
(5)承包經營合同;
(6)原合營企業合同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7)主管部門、財政稅務部門對該合營企業承包經營的意見;
(8)審批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文件。
2、審批機關自接到全部文件起30天內,根據本規定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機關對承包經營合同中不合法或顯屬不公平之處,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3、自審批機關發給合營企業批准承包經營的文件之日起30日內,持已交納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的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30日內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審批機關的批准自動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自受理申請後30日內予以登記。
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登記證件之日起,計算承包經營期限。
承包經營的開業、變更、登出登記手續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規定辦理。
七、其他
1、現已實行承包經營的合資企業,應在本規定公佈之日起90日內,補辦承包經營的審批登記手續。已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可參照本規定進行修訂。逾期不補辦審批登記手續的,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聯合責令合營企業和承包者停止承包經營合同,直至收繳合營企業執照,凍結承包者的利潤,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營企業和承包者予以處罰。
2、今後凡實行承包經營的合營企業及承包者隱瞞真實情況,不申請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一經發現,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對合營企業及承包者予以處罰。
3、中外合營企業委託外國企業經營管理的,仍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于1988年6月11日發佈的工商企字〔1988〕第98號《關於委託經營管理合營企業的外國(地區)企業審批登記問題的通知》。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承包經營參照本規定辦理。
5、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