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2001年第21號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1991]5號文件關於對鎢、銻等資源性商品實行保護性開採、冶煉以及[2000]外經貿管發第523號文件關於規範出口秩序的有關規定,現將《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予以公佈,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李榮融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石廣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國家資源,整頓國家鎢品,銻品出口經營秩序,優化出口産品結構,提高出口産品質量,實現鎢、銻行業的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鎢品、銻品是指外經貿部《鎢及鎢製品、銻及銻製品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辦法》〔[2000]外經貿管發第649號〕中附件1、2所列商品。
第二章 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條件
第三條 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批復予生産的冶煉加工企業。
第四條 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鎢品:相當於促鎢酸銨(APT)生産能力3000噸(含3000噸,下同)以上(以2000年底前已具備的生産能力為準,下同),近三年出口供貨量(相當於APT)平均每年1000噸以上。銻品:銻品生産能力4000噸以上,近三年出品供貨量平均每年1500噸以上。
在同等條件下,採選冶綜合類企業、出口供貨的産品中深加工産品所佔比例高的企業優先考慮。
(二)産品質量以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並通過國家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須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證工作。
(三)鎢精礦到APT的主工藝流程回收率大於95%,APT到鎢粉回收率大於97%;銻精礦到精銻冶煉總回收率80%以上。
(四)鎢精礦到APT能耗小于1噸標煤/噸産量,APT到鎢粉能耗小于4.6噸標煤/噸産量;精銻冶煉能耗小于1.27噸標煤/噸産量。
(五)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環保要求達到國家現行標準,並獲得省級環保部門批准;並須提供當年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六)裝備水平先進,主要設備、儀器、儀錶是1990年以後製造的。
(七)冶煉企業所採購的鎢、銻精礦及初級産品均是來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開採企業和取得出口供貨資格的冶煉企業的産品。
對未達到以上各項要求的企業,原則上不予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