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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0日   來源:商務部

第三章 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程序

    第五條 由各地經貿委會同外經貿廳根據本辦法第二章,對本地區申報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進行初審,並於當年9月30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冶煉加工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上報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

    第六條 各地經貿委會同本地區外經貿廳,將初審合格的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僅限鎢品,下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第七條 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根據本辦法第二章,對各地區申報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提出審核建議,並於當年10月31日前上報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

    第八條 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的建議,對各地區申報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進行審定,並予以公佈。

第四章 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的監督與處罰

    第九條 取得鎢品、銻品出口供貨資格的生産企業,須按季度向各地經貿委、外經貿廳和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報送本企業採購原礦及初級産品的發票複印件,及外貿出口企業採購本企業鎢、銻産品數量報表及稅務發票的複印件。

    第十條 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負責對鎢品、銻品生産和出口企業間簽訂的供貨合同進行監督,並及時將情況報送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

    第十一條 各地經貿委會同外經貿廳對本地區具備出口供貨資格的生産企業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對各地具備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取得出口供貨資格的鎢品、銻品生産企業,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經查實,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取消其出口供貨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對取得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的生産企業進行年審,並於當年11月30日前公佈通過年審的企業名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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