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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2日   來源:商務部

    (二)簡化外匯管理手續。

    1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

    2.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涉及購匯或需匯出外匯的,需事前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涉及購匯或外匯匯出的,可不做外匯風險審查,企業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到外匯管理 部 11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涉及的外匯收、付及匯兌,應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適當延長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對企業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器利、原材料及散件,海關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和合同副本驗放,實行全國統一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二手設備按其提取折舊後的餘額計算應退稅款;對新設備和原材料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稅額計算應退稅款。  

    (四)金融服務和政策性保險鼓勵政策。

    1.國有商業銀行要制訂具體規劃,加快海外營業網點的建設,為境外企業在當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清算、結算等金融服務。

    2.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為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等國家鼓勵出口的項目、産品提供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動亂、政府徵用)及非商業性風險保障。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條件提供保險。適當提高對拉美、非洲等高風險地區的出口信用保險國家限額。儘快研究建立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機制。

    (五)其他鼓勵政策。

    1.對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生産企業,優先賦予其自營進出口權。

    2.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給予優先安排。

    3.簡化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外派審批手續。

    四、項目審批程序 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要在對國外市場需求狀況、投資環境及國內生産能力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訂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總體規劃和分地區(國別)項目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幗家鼓勵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産品目錄》,建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庫》,並通過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公佈。一方面為國內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服務,另一方面作為審批境外帶料加工裝配具體項目的依據,避免在境爿、盲目布點、重復建設、無序競爭。 企業設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按以下程序申報和審批:

    (-)由中央大型企業工委管理的企業,可直接向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申報;其他企業向企業註冊地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經貿主管部門(經貿委、計經委)申報,再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經貿主管部門(經貿委、計經委)共同向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申報。

    (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組織精幹的工作班子,根據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總體規劃和分地區(國別)項目實施方案,確定項目及承辦單位。

    (三)國家經貿委對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並將符合條件的項目送外經貿部核準。

    (四)外經貿部根據國家經貿委的初審意見,在徵求駐外經(商)參機構意見後,對項目進行最終審核。對審核通過的項目頒發外經貿部批准證書。

    五、組織實施

    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由外經貿部牽頭,密切會商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為適應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需要,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將商財政部等部門制訂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入才培訓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我國駐外經(商)參機構要做好有關市場調研工作,重點了解當地的投資環境、法律法規及適合我帶料加工裝配的商品及市場需求情況,加強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現場指導;要積極向駐在國宣傳我國引進外資及通過開展"三來一補"促進經濟發展的經驗。

    各地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做好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對本地區、本行業具有比較優勢的企業和項目要給予重點指導和支持。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要研究和遵守所在國的有關法律,建立健全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各項管理制度,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服從我駐當地經(商)參機構的指導和協調,確保投資效益,按時歸還銷行貸款。國內投資主體要切實加強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的管理,確保境外資産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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