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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8日   來源: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24號)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經第十三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 長 陳敏章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的管理,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外醫學技術的交流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是指在外國取得合法行醫權的外籍醫師,應邀、應聘或申請來華從事不超過一年期限的臨床診斷、治療業務活動。

    第三條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經過註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四條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有在華醫療機構作為邀請或聘用單位。邀請或聘用單位可以是一個或多人。

    第五條 外國醫師申請來華短期行醫,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與聘用單位簽訂協議,有多個聘用單位的,要分別簽訂協議。外國醫師應邀、應聘來華短期行醫,可以根據情況由雙方決定是否簽訂協議。未簽訂協議的,所涉及的有關民事責任由邀請或聘用單位承擔。

    第六條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的協議書必須包含以下內容:(一) 目的;(二) 具體項目;(三) 地點;(四) 時間;(五) 責任的承擔。

    第七條 外國醫師可以委託在華的邀請或聘用單位代其辦理註冊手續。

    第八條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的註冊機關為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 邀請或聘用單位分別在不同地區的,應當分別向當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第十條 申請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註冊,必須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請書;(二) 外國醫師的學位證書;(三) 外國行醫執照或行醫權證明;(四) 外國醫師的健康證明;(五) 邀請或聘用單位證明以及協議書或承擔有關民事責任的聲明書。前款(二)、(三)項的內容必須經過公正。

    第十一條 註冊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或代理申請的單位。對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併發給《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一) 有關文字材料的真實性;(二) 申請項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三) 申請項目的先進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條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註冊的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註冊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註冊。

    第十三條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應當事先依法獲得入境簽證,入境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居留或停留手續。

    第十四條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尊重中國的風俗習慣。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對邀請、聘用或提供場所的單位,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外國醫療團體應邀或申請來華短期行醫的,由邀請或合作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八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醫師或醫療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衛生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