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計委
(94)財綜字第121號
關於收取護士註冊費的通知
1994年12月19日
衛生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物價局(委員會):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依照國際通行做法,決定批准各地縣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註冊的護士收取註冊費。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縣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在所轄區域內執業的護士(含在計劃生育等其他部門工作的護士)進行註冊登記或重新註冊登記時,可以向申請註冊的護士收取註冊費。
二、護士註冊費的具體標準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各地縣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收取護士註冊費時,必須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護士註冊費是各地縣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加強護士管理,憑藉行政管理職能收取的費用,屬於行政性收費。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3)18號、1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護士註冊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管理。各地縣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將收取的護士註冊費上繳同級財政,具體可依照財政部(94)財預字第37號、第6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護士註冊費納入各地縣及縣級以上財政預算內管理後,財政部門應根據護士註冊費的入庫情況,努力保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護士註冊管理所需的各項經費。
六、各地縣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以及財務會計制度,建立護士註冊費的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及時將收費上繳同級地方金庫,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收費的預決算,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七、護士註冊收費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